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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台帳,每一合同設一台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祕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台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合同管理總則

1、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各法人單位、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資產轉讓合同、服務合同、保險合同等。

3、簽訂書面合同範圍 除即時交割銀貨兩清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合同形式。

4、合同管理原則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辦事,預防為主,層層把關,跟蹤監督,及時調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有關政策。

5、保守商業祕密 管理、參與合同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應當為公司保守商業祕密。

第二章合同運作程序

1、申請。有關生產的物資採購及維修的申請按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其他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經濟事務應當由經營部提出書面《合同項目申請書》,應寫明合同項目目的,項目內容及要求,項目意向及思路和合同金額,報請總經理審批。

2、起草。《合同項目申請書》經審批後,由經營部對業務內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負責起草、擬定合同文本。

3、審核。合同文本起草擬定好後必須及時報送總經理,由總經理對送審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核。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給予辦理審批手續。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按《合同審核規定》的審核意見處理程序辦理。

4、簽訂。經總經理審核後,由辦公室負責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5、履行。由經營部具體負責其承辦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審核簽訂後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後再簽訂書面合同。

6、監督。由總經辦、經營部、生產部、質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合同質量的履行。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7、歸檔。合同履行完畢,由辦公室按本制度規定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職責

1、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辦的主要合同管理職責

1)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條例,依法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2) 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負責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監督的工作。

3) 審查合同,對送審合同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 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

5) 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6)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 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並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管理。

2) 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並保存相關資料。

3) 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具體負責擬訂合同條款或合同文本,並對合同實質性條款中業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確保合同規範和正確。

4) 經營部應統籌安排合同擬籤時間,必須按規定給總經理留出合同審核時間,以保證審核質量,防止出現問題合同。

5) 合同簽訂後,應當及時將合同文本原件辦公室存檔備案。

6)經營部對所籤合同,認真負責執行,並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繫,保存履行過程中的有關資料並做好履約記錄,發生問題及時向總經辦通報。

7) 經營部的業務合同承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經營部應把其與合同有關的資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等材料收回,由經營部確認後,辦公室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8) 負責本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3、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 嚴格按照制度對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章進行管理和使用,並設專人管理。

2) 嚴格按照合同審籤程序執行,審查合同審核與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未經司法辦審核和未經公司領導審批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符合條件的才可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3) 做好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遺失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4) 不得隨帶公章、合同專用章或已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應按合同審籤程序辦理《帶章外出審批表》和《空白法律文書審批表》審核備案,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的使用工作。

5) 做好與合同有關資料的登記歸檔工作。

6)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監督履行部門職責

1) 公司合同監督履行的部門主要由總經辦、質檢部、生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及部門按照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和部門職責要求負責監督合同標的、質量的履行。

2) 監督履行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3)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合同監督履行部門應及時派員對合同標的、質量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質量要求達到約定標準,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合同承辦部門糾正,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維護公司利益。

4)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通報總經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避免公司經濟損失。

5) 做好並保存監督工作記錄、履約記錄及有關資料存檔工作。

第四章合同審籤管理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需要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委託,並對委託代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督。洽談、簽訂合同的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按合同審籤程序經司法辦對委託事項和具體權限審核備案,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由辦公室加蓋公章。

3、經營部將合同文本擬定好後必須送交總經理審核,未經審不得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辦公室統一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必要條款。合同必要條款一般包括對方單位名稱,數量和要求,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的,按實現合同目的的約定標準。有樣品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各部門主管負責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臵、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管轄地,併力求選擇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本上簽名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12、總經辦應對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抽查等方式,對相關經營部的合同訂立程序、合同履行、合同制度執行、有關合同材料歸檔等工作進行檢查,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反饋檢查結果。

第五章合同審籤程序

1、簽訂合同

1) 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並保留蓋有公司法人公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複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2)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3)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1)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2) 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3)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簽訂合同前,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合同文本起草定稿後,由總經理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統一編寫合同編號,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並做好登記存檔工作。

6、需外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前(商談擬定階段),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或者確定擬用合同文本後,附《帶章外出審批表》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統一編寫合同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由合同承辦人員報送總經理審批,然後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部門章,並派專人帶章陪同合同承辦人員共同外出,並做好登記工作。

7、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簽訂合同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使用,《帶章外出審批表》上應當註明帶章外出期限,帶章外出事由、權限、交還時間等內容,並由合同承辦人員與行辦帶章人員簽字,辦理完畢後,由辦公室負責將此表備案。

8、合同文本原件應不少於四份。合同承辦人應將簽訂後的合同文本原件及時送交辦公室和財務備案。

9、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1) 名片;

(2)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3)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4)各類電話等通訊工具號碼;

(5)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複印資料。

第六章合同審核規定

1、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合同法律審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審核原則。

2、審核內容。合同審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審核:

1)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應採用標準合同文本。

2) 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①單位名稱;

②標的;

③數量;

④質量;

⑤價款或者報酬;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⑦違約責任;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3) 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3、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擬定合同,並對合同實質性條款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經營部對經審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對合同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製作審查合同筆錄,應提出審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後,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通知合同承辦部門報送總經理審批。

5、審核意見反饋。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及有關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由合同審核承辦人員提出審核意見並製作《合同審核意見書》,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後,送達經營部進行糾正,並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及相關材料退回經營部。審核意見正確的,經營部應當糾正。糾正後應當及時報送合同審核部門複核。

6、審核意見審批。經營部對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合同審核部門充分溝通協商,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經營部應當自收到《合同審核意見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採納或者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送合同審核部門。由合同審核部門將爭議的主要問題、經營部意見、合同審核部門意見及處理意見和理由一併製作《合同審核意見報告》,報請分管領導籤批意見,然後提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決定並作出書面批示。

7、審核意見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後,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批意見書面反饋至經營部,經營部和合同審核部門應當按審批意見執行。

8、經營部未向合同審核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直接向分管領導申請複議協調的,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採納和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請分管領導籤批意見,然後提請法定代表人決定並作出書面批示,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執行。

9、任何影響合同訂立的指示和表示都應當對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負責,必須提出書面意見並提請法定代表人籤批意見後,方可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執行。

10、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應召開合同審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制度。

11、審核期限。經營部應及時將擬定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審核,統籌安排擬定、審核、簽訂時間,不得耽誤審核時間。嚴禁在本部門擬定合同時間安排很充足,而報送合同審核部門審核時間緊迫的情況出現,以保證審核質量,防止問題合同出現。合同審核部門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審核。對於重大複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應急合同不得少於一個工作日。

12、應急合同應當由公司分管領導直接安排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合同審核部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或提出審核意見。

13、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未按規定給合同審核部門預留審核時間,耽誤審核期限不能保證審核質量的,除給予罰款外,由責任人承擔不利後果,公司將向經營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14、合同簽訂後,經營部應當及時將一份合同文本原件分別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存檔備案和財務部門作為收付款物的依據。

15、檔案管理。合同審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並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審核意見的複製文本予以歸檔。

16、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七章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 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審核簽訂後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後再簽訂書面合同。先簽訂,後履行,能使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按照雙方權利義務和約定履行合同及承擔責任,避免法律風險。特殊情況應經司法辦審核備案,報請法定代表人批准。

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 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關於加強物資管理的實施意見》執行。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5) 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6) 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 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 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總經辦報告。

4) 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説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第八章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 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 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3) 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公司司法辦參加仲裁或訴訟。

4) 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 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並通報總經辦。經營部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 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3)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理。

4) 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5) 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6) 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第九章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1)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文件;

(2)對方營業執照(複印件)、税務登記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文件;

(3)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複印件;

(4)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複印件

(5)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6)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複印件;

(7)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8)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9)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10) 標的驗收記錄;

(11)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複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 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 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3) 辦公室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按合同編號整理,由司法辦主任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臵、銷燬、遺失。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3

隨着公司的日益壯大,時常經濟的不斷髮展,各種經濟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加強公司各種合同管理,嚴格合同簽定審批程序,對公司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根據國家合同管理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分類

1、根據不同部門所產生的不同合同進行嚴格分類管理

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合同

廣告公司:廣告代理、廣告刊發合同

商場部:場地租賃、外牆租賃等一切租賃合同以及裝修合同。

拓展部:合作協議、聯營合同、產品代理協議、自營合同

信息部:服務器代管合同

財務部:一切經濟合同

2、各部門根據自己所管理的合同派專人管理並嚴格分類歸檔,建立合同專門檔案。

二、合同的管理

1、本公司任何合同或協議的簽定,必須嚴格按規範化合同要求和程序進行,杜絕違法、違規、無效或有損公司利益的合同產生。

2、數額較大或對公司較為重要的合同,必須由總經理或其授權委託人審定簽字。其他合同數額較小或一般性的.合同,可由相關部門審定,主管領導審定簽字生效。

3、凡由本公司起草的非正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稿,初稿均應交公司行政辦校審並文字整理,再呈交總經理或其委託人審定簽字(一般協議由部門主管領導審定簽字)。

4、各類合同簽定後,除本部門保存一份外,同時應交一份至行政辦存檔備查(通常要求為原件且最清晰)交一份至公司財務總部監督執行。

5、對未履約或未及時履約的合同,行政辦、財務總部應提醒合同執行部門,確保合同的順利執行。

6、當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同對方作好協商解決工作。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及時報行政辦統一解決。協商解決意見應書面報行政辦,由行政辦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7、凡不按本管理制度或越權簽定合同致公司利益受損者,由責任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並按公司《員工守則》予以處罰。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公司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的經濟活動,均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必須採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四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六條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一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二十六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台帳,每一合同設一台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

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四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三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九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三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五十一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祕密。

第五十二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台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五十三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五十四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五十五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浙江思加(中國)房產公司各部門。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範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採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範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採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採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 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准程序報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額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 x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投資x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准、鑑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閲,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祕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採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採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台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籤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並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台帳和總枱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枱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台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範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後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後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 xx年 x月 x日起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

1.0目的

規範合同的評審、簽署、履約跟進、歸檔管理工作程序,確保公司利益、信譽得到保障。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3.0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合同的簽署及重要合同的評審。

3.2人事行政部負責本項目合同審核、監管及歸檔(包括員工勞動合同)。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合同的履約執行。

4.0程序要點

4.1合同管理的範圍:包括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和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

4.1.1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委託進行物業管理的合同;

(2)投標書;

(3)對外租賃合同;

(4)公司承諾提供的常規服務和管理合同;

(5)顧客(業主、住户或其他委託方)委託公司進行採購、安裝、修繕、裝修、貯存、檢修、保養、清潔、搬運及其他有償服務的合同;

(6)公司車庫、車棚、車位使用或泊車合同;

(7)其他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

4.1.2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採購合同;

(2)招標合同;

(3)勞動合同;

(4)公司委託顧客(供應商或其他受委託單位)進行採購、安裝、修繕、裝修、貯存、檢修、保養、清潔、搬運等合同;

(5)其他須進行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

4.2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4.2.1書面的和非書面的。

4.2.2協議或其他法規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

4.2.3規範合同和格式合同。

4.2.4口頭承諾。

4.2.5招、投標書。

4.3合同的`制定。

4.3.1一般情況下由合同的執行部門負責制定,其內容包括以下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或工作內容);

(3)價款或酬金;

(4)履約期限、地點方式及其他履約條件;

(5)合同終止條件;

(6)違約責任;

(7)專用合同約定的其他必要條款。

4.3.2各種合同若有合同範本,可依照合同範本填寫或修改各項條款。

4.4合同的評審。

4.4.1評審權限:

(1)標的在1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總經理委託分管副總經理組織合同執行部門及人事行政部經理進行評審;

(2)標的在10萬~50萬元的合同,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審;

(3)標的在5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進行評審。

4.4.2評審內容。

(1)對外提供服務合同的評審內容:

公司的履約能力;

顧客提供的價格;

合同的風險;

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

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的社會效益;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2)對外委託服務合同的評審內容:

分供方的履約能力;

分供方提供的價格;

分供方的信譽;

分供方提供服務的售後服務;

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

合同是否違法;

合同的風險;

合同履約監控能力;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4.5合同的簽署與生效。

4.5.1合同經評審合格,由總經理簽署。非書面的合同除外。

4.5.2經總經理簽署的合同按印章管理規定辦理蓋章審批手續。

4.5.3所有書面合同均須加蓋公司印章,合同頁數在一頁以上的必須加蓋騎縫章。

4.5.4經簽署並加蓋公司印章的合同正式生效,須公證的合同,經公證後生效。

4.5.5公司承諾提供常規服務和管理的合同簽署與蓋章形式不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4.5.6生效的合同原則上一式四份,公司與顧客各兩份,需進行公證的須報公證機關一份備案。

4.6合同的編號與歸檔。

4.6.1書面合同統一進行編號,編號的方法按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4.6.2一般情況下書面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歸檔(經總經理審批同意,由其他部門保管的除外),歸檔方法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4.6.3公司歸檔合同原件,合同履行完畢或需分階段付款的,報財務部存檔一份,部門需按合同條款監督顧客履約的,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複印審批程序後,由部門負責人保管一份複印件。合同執行完畢後,須將合同返還公司歸檔。

4.6.4合同條款涉及保密事項的,有關部門均承擔保密責任。

4.7合同的履約。

4.7.1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由提供合同服務的部門負責履約,重要的合同由總經理或人事行政部監督履約。

4.7.2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由合同執行部門監督分供方履約,重要的合同由總經理或人事行政部監督履約。

4.7.3合同執行部門須將合同履約階段性情況向總經理彙報,重要合同須以書面形式彙報。

4.7.4公司監控所有書面合同(員工勞動合同除外)的履約進度,對違反合同進度的及時向總經理彙報。

4.7.5合同履約完畢,對重要合同的執行效果再次進行評審。

4.8合同的變更與廢止。

合同雙方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或合同中須變更廢止情況出現需進行合同條款變更或廢止時,由合同執行部門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合同變更申請,人事行政部按合同評審程序跟進評審變更條款或廢止合同,重要合同由總經理直接組織變更條款或廢止合同。

4.9合同的續約。

合同期滿且需辦理續約的,由合同執行部門按合同要求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經理按合同評審程序跟進評審,重要合同由總經理直接組織合同評審。

4.10合同的統計。

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事行政部對書面合同進行清查統計,寫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內容

包括:合同清單,履約完成情況,存在或需跟進的問題等報總經理審閲。總經理給出批示意見,由人事行政部按總經理批示意見辦理。

5.0相關記錄表格

5.1《合同台帳》文件編碼:cd/jy/qr/006

5.1《合同評審表》文件編碼:cd/jy/qr/007

6.0相關支持性文件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7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範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同審批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審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審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範文本。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公司合同審批的範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採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條合同審批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條合同審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審核。送交擬籤合同文本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審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審核工作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複核後,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審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並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審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

第六條合同審批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審核標的在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萬元至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

第七條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八條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民法典》(20xx.1.1生效)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綜上所述,公司應該加強合同審批管理,建立相應的合同審批管理制度。制度應該包括審批部門人員職責、審批範圍、審批要點和審核要求等等。其中提高合同審批部門人員業務素質和責任心非常重要,因為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所以在制度中要明確人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圖律師。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8

一、總則

1、制定目的

使本公司合同編號管理合理化、制度化、規範化。

2、適用範圍

本公司合同編號的管理,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辦法處理。

3、權責單位

(1)法務部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總裁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的核準。

4、合同分類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合同做下列分類:

(1)銷售合同;

(2)採購合同;

(3)擔保合同;

(4)委託合同;

(5)租賃合同;

(6)技術合同;

(7)承包合同;

(8)工程合同;

(9)其他合同。

二、文件編號管理

1、編號原則

本公司合同的編號分為四部分,分別由合同分類代碼、合同簽訂年月日、合同格式分類代碼、合同流水號組成。

(1)第一組代碼。

第一組代碼代表合同分類代碼。合同具體分類代碼為:

1)銷售合同使用“XS”;

2)採購合同使用“CG”;

3)擔保合同使用“DB”;

4)委託合同使用“WT”;

5)租賃合同使用“ZL”;

6)技術合同使用“JS”;

7)承包合同使用“CB”;

8)工程合同使用“GC”;

9)其他合同使用“QT”。

(2)第二組代碼。

第二組代碼代表合同簽訂年月,以合同實際發生的年份月份為準,示例:200907

(3)第三組代碼。

第三組代碼代表合同格式分類代碼,合同格式分類代碼分為:

1)格式合同類使用“H”:公司根據《合同法》制定的標準合同或格式合同;

2)協議類即非格式合同使用“X”:雙方達成的'標準合同以外的非標準合同。

代表字母外加小括號為準,示例:(H)或(X)

(4)第四組代碼。

第四組代碼代表合同流水號,採用四位數字,示例:總第0001號。

(5)合同編號組合示範,以銷售合同為例:

XS200907(H)總第0001號或者XS200907(X)總第0001號

2、編號管理

督察部收到業務部門的合同編號申請後,對合同進行統一登記編號。

三、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未盡事宜,參照《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降低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屬各部門公司名義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所進行的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 公司合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授權簽訂"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貫徹以預防為主的原則,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為合同事務主管部門,設立法律事務專員負責公司合同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辦公室合同管理職能:

1、 負責監督指導公司格式條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條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對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 組織、協調合同審查及會籤程序。

3、 對涉及公司的合同訂立、變更、執行、終止等行為進行監督。

4、 負責處理公司與外部的重大合同糾紛。

5、 負責公司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彙總歸檔、分類保存、調閲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法律事務專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 熟練掌握並宣傳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及其他法規。

2、 協助進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並提出書面分析報告。參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談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 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 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

5、 負責合同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的處理;

6、 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統一登記、編號並分類保管,並造冊記錄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已履行的合同裝訂成冊,分別整理歸檔;

7、 及時向公司領導如實彙報合同管理、簽訂、履行中的問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問題擴大。

第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 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 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的可行性、對方經營範圍、資信及履約能力;

3、 依法履行合同,及時向司法辦通報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解決方案;

4、 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5、 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九條 合同承辦人的主要職責:

1、 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 草擬合同,提供草擬合同的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範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 按合同簽訂的權限,提前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款規定的材料,提請有關部門審查;

4、 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5、 及時向主管領導及辦公室彙報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並按時將合同有關文件交合同管理員歸檔;

6、 依法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條 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 貫徹實施合同管理辦法;

2、 協助合同承辦人依法簽訂或變更合同,必要時參與本部門重大合同談判與簽訂;

3、 協助合同承辦人草擬合同並對合同進行初審,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 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5、 對簽訂、履行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司法辦和部門領導報告;

6、 參加處理本部門合同糾紛;

7、 負責編制合同付款、收款計劃,徵得部門領導同意後報財務部備案。

8、 負責合同台賬、檔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協議書、有關文件、信函、圖表)的管理;

9、 每季度向司法辦彙報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記總枱賬及合同管理情況統計表。

 第三章 授權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1、 公司法定代表人;

2、 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託人。

第十二條各法人委託人的具體代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託書》時註明。法人委託人必須嚴格按授權範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三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

1、 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 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 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 對所簽訂合同的履行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同時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5、 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授權委託分為期間授權委託和單位時間授權委託。

第十七條單位時間授權委託僅在單位時間內授權委託有效。

第十八條 被授權的部門行政負責人原則上不再向其他有關人員辦理繼續授權委託,如情況必需,辦理之前須徵得授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期間授權委託制,即一事一委託,期間可以為合同簽訂全過程也可以為合同簽訂的某一階段。具體程序為:經辦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合同擬稿和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材料送辦公室審查,經總經理批准和授權後,對外籤立合同。

 第四章 合同審批權限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各項合同簽訂的最終審批人。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下的,授權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一條 合同主辦部門或提報部門提請合同時,必須在辦公室的組織和監督下,獲得相應的審批同意,並將相應的審批意見連同所要提請的合同一起併入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第五章 合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由承辦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公司領導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同審查的具體程序為:

1、 首先由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承辦人和合同管理員對所提報合同以及與合同相關的所有事宜進行自查和初審,並在此基礎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況説明書;

2、 然後將合同文件移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和合同承辦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如財務部)逐條審查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事項。

3、 最後由辦公室將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設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總經理逐級審批。

第二十四條 需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

1、 對方主體資格:具有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非法人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2、 經營範圍:合同標的應符合對方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有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 代理權限: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 履約能力:具有支付、生產、技術能力。必要時應要求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需提供擔保的合同,應查明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

5、 履約信用: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犯罪案件。

6、 合同內容

(1) 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規定;

(2) 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

(3) 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平等;

(4) 合同條款中有無潛在對公司不利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

(5) 是否存在無效條款。

(6) 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

7、 合同文字

(1) 合同用語是否規範;

(2) 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8、 合同的經濟效益

(1) 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2) 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審查時,根據公司的實際,應注意的事項:

1、 對於標的額較大的涉外合同、貨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後才能付清款項的合同。

2、 銷售、加工承攬、工程承攬合同中質保期的約定應不超過一年,質保金的約定原則不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5%,且必須在質保期滿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內容國家、行業有規定的依規定。

3、 銷售、加工承攬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約定一般應為付款提貨、貨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時所有款項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貨到之日起三個月。

4、 工程承攬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約定一般應為按工程進度付款,且付款時間和付款數量的約定必須明確,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

5、 為了有利於可能由於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訴訟,應在合同條款中作如下規定:

(1) 我方為需方時必須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我方為供方,在盡力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我方為供方,如約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貨時,我方為合同履行地,在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4) 在合同簽訂時,估計我方違約的可能性大,且又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審查時如對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及資信情況存在疑義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擔保並要求在合同中註明。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和財務部必須在合同文本送達三日之內出具審核意見書,不得拖延,在審核或審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錯誤、遺漏或不妥時,提出修改意見書,並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取得聯繫,直到修改意見達到統一為止。

第二十八條 負責審查合同的部門和員工,因工作失職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審查,致使不該簽訂的合同得到簽訂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後果及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審查完畢後,負責審查人員應出具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應附有審查人員簽名。

 第六章 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條 簽訂合同必須內容合法、具體、條款齊全、責權明確,用語確切,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條 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必須先辦理授權委託書,明確授權範圍和權限。未經授權委託或超出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法人授權委託書由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三十二條 合同承辦人凡簽訂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凡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雖能即時結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子郵件、圖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凡國家或行業有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範本的合同採用公司辦公室提供的示範文本。合同承辦人不能自擬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合同的簽訂審批的常規流程如下:

1、 合同承辦部門確定的合同承辦人會同本部門的合同管理員負責起草合同(草案)並填寫“合同審批表”;

2、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3、 辦公室負責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4、 財務部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5、 如該合同牽扯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經理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6、 分管副總對合同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7、 在完成以上審查修改後,由辦公室將合同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

8、 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批。

9、 辦公室在相關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合同簽約審批表”上簽字批准後,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合同生效後,各有關部門應妥善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憑證,包括結算單、結算證明、支付憑證、銀行進賬單、收料單、入庫單、過磅單、發票等。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條 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本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並督促本部門合同管理員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同時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合同單位的履約情況,保留好有關的單據、信函等文字資料;並由合同管理員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説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以此作為付款的基本依據。每月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説明”必須由合同執行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分別報辦公室、財務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對方有付款義務的,合同執行部門應按付款條款中的規定及時向對方收取,由財務部統一出具發票。

第四十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本公司有付款義務的:

1、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依照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和合同具體約定,在合同簽訂以後向財務部報送項目整體用款計劃備案。

2、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填寫《合同資金支付申請表》,本表一式三份,由辦公室、財務部、執行部門分別留存。

3、款項撥付的基本依據是由合同執行部門提交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説明”,款項撥付必須在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及總經理逐級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具體程序參見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責任中所規定的行為,業務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辦公室,並書面報送分管副總及總經理。總經理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違約處罰,並通知財務部在結算時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業務部門應及時督促解決。如無法履約,應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並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上報,及時向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廢除

第四十三條 合同一經簽訂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允許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由合同的當事方共同商議。

第四十五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條 合同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電子郵件、電話後,必須及時請示領導,立即處理,緊急事宜不得超過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過三天,並在有效期限內正式答覆對方。超過期限再作答覆,造成嚴重後果的,承辦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及經濟糾紛的覆電、覆文,須經合同管理機構審閲後方能發出。

第四十七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包括雙方的信函、文件、傳真等),由雙方簽訂確認書。

第四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主體變更應徵得合同各方同意;

2、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徵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並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的印章;

3、 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或協議變更、解除,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4、 經公證、鑑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解除協議,應報原公證、鑑證機關備案;

5、 聯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涉外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特別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尚未達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繼續有效,仍應履行。

第五十條 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與訴訟管理

第五十一條 提請合同糾紛的程序:

1、 已經簽訂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履行部門應根據合同中有關糾紛處理的條款與合同訂立方協商進行解決。

2、 協商不成時,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向辦公室彙報,並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資料,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延誤訴訟時效或擅自放棄實體權利,更不得隱瞞實情。

3、 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合同糾紛的不同情況,向公司有關領導彙報。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糾紛,經總經理批准後,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 如糾紛需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解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考慮留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三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承辦人除應將糾紛情況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以外,還應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 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協議、信函、圖表、視聽資料、廣告、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2、 開工、驗收、提貨、發票等有關單位票據;

3、 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的財務賬目;

4、 產品的技術規範、質量標準;

5、 證人證言;

6、 其它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四條 處理合同糾紛,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 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及時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2、 發現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將使我方權利難以實現時,適時依法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 對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且雙方對債務無異議的,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4、 做好每起合同糾紛實況記錄、存案備查;

5、 凡屬我方責任的合同糾紛,應逐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要求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並責成其提出補救措施。

第五十五條 合同糾紛經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書面的協議,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十六條 雙方已簽署解決糾紛的協議書、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及法院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交給有關部門收執、備案或存檔。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彙總、歸檔、以備考查。

 第十章 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五十八條 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對方簽約人,其餘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後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五十九條 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台帳、報表,並按時填報。

第六十條 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彙總,並編號登記,製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六十一條 合同簽訂部門的合同管理員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並建立合同台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於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彙總,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六十二條 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範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託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

第六十三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一併歸檔,丟失的必須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辦公室應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夠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0

為規範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管理

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統一歸口管理,各科室、項目部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體職責

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有關示範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組織各類合同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評審工作;

負責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的檔案管理;

監督、檢查各科室、項目部對合同的起草、評審、學習、履行、建檔等情況;

負責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應對、處理;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項目部及項目對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職責

項目部負責宣傳、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組織學習各類合同並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

配合項目部合同的起草、評審、學習、履行、建檔工作;

負責項目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及時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編寫索賠報告;

項目部及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跟蹤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向成本核算科報告。

二、合同的評審與簽定

1、合同的簽訂條件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重點審查業主的項目立項文件、招標文件,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審查項目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要重點審查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分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必須經主管領導或分公司經理同意。

訂立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有示範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範文本)的應當使用示範文本。

2、合同內容的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範文本規定的內容填寫。沒有示範文件的由項目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買賣、租賃合同)必須明確填寫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的總額或暫估價,不能只約定單價,不確定數量,對供貨數量無法一次確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簽訂合同。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的日期後多少日內。

合同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期限的方式。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施工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後,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項目部起草文本並初審,附合同會審表交成本核算科組織分公司各科室進行評審,評審後分公司分管領導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報分公司領導班子評審簽定。

項目經理和分公司分管領導及相關科室人員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並按實際需要確定簽定合同的總份數。

4、勞務(專業)等分包合同的簽訂

合同洽談前,工程管理科、項目部必須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勞務隊伍資格證書、關於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

項目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成本核算科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並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勞務(專業)分包招標文件由工程管理科負責起草,成本核算科及項目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標文件進行勞務(專業)工程招投標或議標工作。由項目部與分包方起草勞務(專業)分包合同,並初步評審分包合同。項目部初評後報成本核算科進行合同評審,審核無異議後,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方可簽訂。

各科室、項目部在合同經過商談、評審修改合理後由分管領導批准簽定後(重大勞務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經理批准簽定),成本核算科給予辦理用印手續加蓋合同專用章。

5、材料設備採購及租賃合同的簽訂

材料設備採購合同由相關科室、項目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項目部初評後報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分管領導批准同意後,按評審意見進行修改,發往對方單位蓋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對方修改蓋章後的合同給予辦理用印手續加蓋合同專用章。

6、所有合同正式簽訂後,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與財務管理科各留一份,其餘返回項目部及合同對方。

三、合同的履行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終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關領導處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應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顧問諮詢,並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分公司領導。情況如下: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重大、複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四、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經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後,進行變更或解除。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並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的發放範圍相同。

3、對於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終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收集因終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終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終止都必須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領導。

4、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整理後移交成本核算科保存。

五、合同的日常管理

1、項目部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所在項目的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關合同管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退場手續。

3、成本核算科負責對分公司的合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各科室、項目部應當在公司檢查前開展合同自查活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檢查時與對口的合同管理人員一對一進行。主要檢查內容:

(一)合同的起草、評審、簽訂、建檔情況;

(二)合同的學習、交底、履行等控制情況;

(三)合同執行中有隱含的履行風險、糾紛情況等;

(四)成本核算科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項。

各科室、項目部對合同評審不規範、不及時,使合同文本出現重大問題的處罰,所有評審相關人員300元/次。

項目部沒有進行合同交底、初步評審或評審不認真出現重大漏洞的,處罰項目經理200元/次,相關評審科室人員及合同管理人員100元/次。

5、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三)凡出現以上兩條分公司不予付款,責任由主辦人及相關參與人員負責。

6、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視情節嚴重情況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合同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7、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後,項目部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糾紛情況上報成本核算科。

9、出現合同糾紛,根據不同情況,由成本核算科報主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經分公司經理同意後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在本公司工作的,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三、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手續;

(三)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公司勞動合同的範本,每年需根據新的發展,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修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二、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芳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均應當如實説明。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均應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四、本公司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已經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崗位,應同時適用崗位聘任制。

五、本公司在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該員工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仔細查驗;對於部分高級管理崗位、高級技術崗位的員工,在報請批准後,還應當對其之前的工作背景進行調查,在確認不會給公司帶來法律風險後,方可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六、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公司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在用工之日前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合同在用工之日後簽訂的,應約定生效時間為入職當天。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聲明)後,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新進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拒絕錄用。

七、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對於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1年期合同;對於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對於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八、公司安排固定的勞動合同簽訂地點為:,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都應當在此簽訂,不得在其他地點簽訂。在其他地點簽訂勞動合同的,將按照獎懲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九、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

(一)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勞動合同簽訂人在場;

(二)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勞動合同簽訂人為:;

(三)員工本人簽字或摁手印,不得授權他人代簽;

(四)必須當場簽字、蓋章,員工不得私下籤好後,再交與公司;

(五)其他。

十、公司對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員工,可以約定3年至5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十一、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0/的工資收入作為經濟補償。

十二、對於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在離職時需要提交員工個人銀行賬號,公司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不低於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員工應保持通訊暢通,公司在競業限制的期限的工作時間,可隨時聯繫員工,查驗員工的工作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自合同確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二、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三、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一方無法向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公司和員工可以簽訂合同中止協議。待相應情形消失時,合同效力恢復,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

四、合同期滿前日,各部門主管應將是否續簽合同的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同意後確定。

五、公司決定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會同部門主管,至少應提前天開始與該員工溝通。若該員工同意續簽,那麼雙方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簽訂下一期勞動合同;若員工不同意續簽,那麼人力資源部會同部門主管在確認無法繼續溝通後,應當及時做出不續簽決定,該決定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做出,以及時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員工不同意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後又繼續來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權拒絕其進入公司。

六、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過失)和第40條(勞動者非過失的原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參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當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導致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正。

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

一、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二、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一)訂立。公司在招用員工時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員工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可採用簽收送達或郵寄送達,自寄交之日為送達之日)。

(三)續訂。勞動合同屆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後,辦理續訂手續。

(四)續延。勞動合同期滿時,由於法定情形導致合同應當續延的,合同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為止。

(五)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並按期辦理終止手續。

三、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賬,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一)勞動合同基本情況台賬(總賬);

(二)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賬(個人明細賬);

(三)員工培訓記錄台賬(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四)員工出勤統計台賬(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五)員工醫療期管理台賬(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六)員工獎勵、處罰台賬;

(七)其他專項協議台賬(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經人力資源部備案後,交公司檔案室保管。

已經終止或者解除的勞動合同,自終止或解除之日起2年內不得銷燬。

四、其他

一、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以國家相關規定為準。

二、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三、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四、本制度經董事會批准後,自年月日起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避免經營失誤,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公司統一採購辦公用品、維修車輛等與供貨方或者維修廠商簽訂的協議,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部門及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合同談判須由主管部門(或項目部)和公司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第五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公司負責。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當事人個人或公司經營活動信譽狀況、工作或經營業績、經濟實力、有無違法行為等。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一律採用書面格式,必須由公司職能部門審核後,採用統一合同文本。對於重大合同以及對方草擬的合同,還需公司法律顧問進行審核確認。

第九條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涉及人民幣金額的數據必須有大寫。

第十條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有:

(一)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二)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的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保時間、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三)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除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公章外),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地點,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應力爭在我方所在地簽署。第十二條在合同協商或談判過程中,凡合同對方承諾的各種對公司有利的事項必須全部寫入合同條款。

第十三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合同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法人代表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合同簽字蓋章前,原則上要求對方應先完成簽字蓋章,我方才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相關工作的副總或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以下簡稱“三總師”)初審,再由公司總經理審閲後,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確認。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三總師”、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做好維權取證工作,取得對方單位同意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確認文件,並按公司規定的權限上報合同。

第二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任何部門均不得以個人或部門名義與對方簽訂協議變更、解除、終止合同,如需簽訂此類協議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所規定的簽訂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給予合同對方補償、賠償、獎勵或調整合同價格的,必須以合同書形式,嚴禁採用會議紀要、往來函件、傳真等各種非合同書形式。嚴禁以非合同書形式變相修改合同內容。嚴禁以變更合作單位名稱、名為降價實為增加我方造價成本等形式變相調整合同價格及其包含的內容。嚴禁以甩項、分包等形式變更原合同,增加我方實際造價成本。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第二十五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八條合同糾紛由與合同內容相關的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九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互通信息,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

第三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第三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二)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第三十五條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第三十六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部門,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權人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入檔案室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辦公室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一)建立合同檔案。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帳。

(三)填寫“合同簽訂情況月度統計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效力範圍包括公司本部、下屬企業和控股公司。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3

一、公司合同審批管理制度內容有什麼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範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合同審批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審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審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範文本。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公司合同審批的範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採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條 合同審批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條 合同審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審核。送交擬籤合同文本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審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審核工作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複核後,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審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並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審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

第六條 合同審批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審核標的在 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 萬元至 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 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

第七條 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二、審批流程簡介

在企業內部,一條審批流程的存在是不同部門、業務單元協作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過程體現。

從審批流程的發起者開始,隨着流程的流轉,不斷有新的人員參與到該業務中來,共同把關業務的質量,流程是業務訴求和管理需要的共同提現。

合同審批流程是企業內部流程的一部分,又不同於其他的審批流程,那麼合同審批流程應該如何設計?

三、合同審批路徑

在講合同審批路徑之前,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合同審批的時候,是審批過程還是審批結果。

一個合同從草稿擬定到定稿定義其為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同的人員會有不同的意見,根據這些意見進行草稿調整,最終形成合同的定稿。

合同的定稿定義其為結果,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的審批路徑會稍有差異。

1、 審批過程的合同審批路徑

合同從擬定到定稿,是需要不同的業務部門一同會籤,所以該路徑的第一段為:草稿會籤階段,可能需要反覆修,。當合同定稿以後,走正常的合同審批流程;第二階段為:合同審批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修改也會有,但是會比較少。

2、 審批結果的合同審批路徑

合同審批結果即就是審批已經定稿的合同內容,從起草到定稿的過程則放在線下或者有另外的流程。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4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與減少合同遺失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擬定以下制度,自頒發日起執行:

一、領取人(簽約人)須熟讀理解合同條款,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

二、各區域的.合同編號均有分類(例:X村合同編號為x00000、l為LT00000、以此類推)、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

三、領取合同須登記簽名,禁止個人擅自領取合同。已籤合同須附上身份證複印件等有效證件。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範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交回合同(填寫合同交回登記表),待合同專員對合同進行審查簽名後證實合同已交回,後由合同專員辦理存檔工作。

四、已領取合同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為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後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10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籤合同時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遺失者概不退還押金。

六、簽約人對合同有保密義務。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法律法規學習制度

1、每季度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公司董事會祕書辦公室)組織一次法律法規的系統學習,邀請公司法律顧問出席,作專業的講解,使公司管理人員切實認識到切實執行各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2、每次學習應做好記錄,出席人員應在簽名表上籤到。

3、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人員、銷售、供應、財務等部門業務人員應經過合同法規的系統培訓。

4、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員應當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

5、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活動,結合實際工作中碰到的問題,學習新法規,解決新問題;組織研討會、案例分析會等,並做好記錄。

第二章信用(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董事會祕書辦公室負責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事務,設專職的信用(合同)管理員。

一、信用(合同)管理事務

1、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條例,培訓信用(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2、制訂、修訂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

3、對客户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户信用檔案。

4、與財務部門配合,進行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督應收賬款的賬齡,對潛在的不良賬款及時採取措施,防範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5、與財務部門配合,進行商賬處理:建立催賬程序,及時制訂對逾期應收賬款的處理方案,並組織有效的追賬。

二、崗位責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重視公司信用管理工作,協助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問題;

(2)定期瞭解公司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2、董事會祕書辦公室主任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訂、修訂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

(3)對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督;

(4)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範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5)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6)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係。

3、信用(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或糾紛;

(4)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及時向所屬領導報告;

(5)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6)定期向直屬領導彙報信用管理情況;

(7)參與商賬催收;

(8)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員考核與獎勵

1、考核範圍:本公司專職或兼職信用(合同)管理員。

2、考評時間

公司每年年終組織一次考核評審活動,在對各相關部門(信用)管理工作檢查基礎上進行考核。

3、考核內容序號考核內容

序號考核內容應得分

一1、掌握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知應會基礎知識。

2、認真參加部門或公司舉辦的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

二1、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

2、檢查所簽訂合同符合“五審查”(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授7權代理是否合法,資信是否有保證,經營範圍是否超出,合同結算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檢查除即時清結外,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

4、檢查使用各類合同文本的正確性和合同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完備。

5、檢查簽訂合同人員的有效代理範圍和權限。

6、檢查杜絕無效合同的出現。

三1、經常督促合同的履約情況。

2、全面瞭解本部門的信用管理情況。

四1、檢查本部門的合同變更、解除手續的及時辦理和手續齊全。

2、協助做好信息反饋和信訪工作。

五1、做好相關資料的保管和歸檔工作。

六1、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所創新。

合計100

4、考核部門

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評審工作由公司企業管理辦公室在進行公司年度績效考核時統一進行。

5、獎懲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員的獎勵等級設三等:即先進(95分以上)、優勝(90—95分)和表揚(80—90分);獲獎者以精神鼓勵為主,並分別給予適當的物質鼓勵。

考核總分首次達不到60分者,由部門給予教育或扣發獎金,考核總分兩次達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員資格。

第三章法人授權委託及合同簽訂前的評審制度

一、法人授權委託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託書”者的條件

1、必須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確需簽訂合同並具有經濟工作經驗的業務人員。

2、應當經過《合同法》培訓。

(二)“法人委託書”的管理

1、凡持有“法人委託書”的對外簽訂合同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制訂的信用(合同)管理規定及相關配套制度。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1)“法人委託書”授權內容變更;

(2)證件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

(3)持證人因工作變動不再對外簽約;

(4)持證人因調離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證人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的;

(6)其他

3、“法人委託書”遺失的,持證人應書面向部門領導報告,將部門領導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員,由其作出處理。

(三)責任

1、各部門應加強對持證人的教育和管理,發現嚴重違反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簽約或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或失職、瀆職等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2、持證人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範圍和授權期限簽訂合同,如因超越授權範圍或者期限發生糾紛,其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持證人承擔。

第四章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簽訂管理

1、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前應當對對方主體資格、代理身份、代理資格、履約能力及合同可行性進行審查。

2、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經濟組織。

3、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進

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4、除即時清結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合同及其有關書面材料,應當用語規範,字跡清楚,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8、訂立依法應當辦理批准、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程序的合同時,應當依法辦理特別手續。

9、合同承辦人應當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二、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進行跟蹤調查。發現問題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處理。

3、接受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標準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財務部門進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當在約定期限內結算,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信用(合同)管理員負責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變更和解除由合同承辦人與信用(合同)管理員一同參與進行。

2、對方當事人作為貨款接受人而要求變更接受人的,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

3、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

4、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

5、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以書;

第五章客户授信與年審評價制度

1、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加強與各業務部門的聯繫溝通,及時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對客户實行分級管理,分別制訂不同信用等級所對應的信用額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客户信用申請表、客户調查表、客户信用審批表、回覆客户的標準信用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請;採用對客户進行走訪、調查、向有關部門收集客户資信狀況資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寫客户調查表,對客户進行信用評級,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回覆客户。

3、對客户實行跟蹤管理,根據年審報告及時調整客户信用等級與授信額度。

4、各業務人員應及時收集客户信息並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反饋,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應定期將客户信用狀況評價結果反饋給各相關部門。

第六章客户信用檔案建立與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合同檔案。

2、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一個月內,應將合同資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員。

3、完整的客户信用資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請表、客户調查

表、客户信用審批表、回覆客户的標準信用函、客户信用表單、授信資料、年審評價報告等,並附客户概況、財務狀況、商帳追討記錄、往來銀行、經營狀況等調查資料。

4、配備具有數據庫檢索服務能力和經驗的人員任專職檔案管理員。

第七章應收帳款與商帳追收管理制度

1、建立應收帳款帳目,明確應收貨款,分期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的數額、期限、應付款人等內容。

2、依照應收帳款帳齡將應收帳款進行分期,制訂相應的催收措施。

3、對應收帳款加強日常監督,根據實際情況每週或每月打印出會計帳上全部接近到期的應收帳款記錄進行分析,對每筆帳款作出處理意見。

4、制訂商帳追收辦法,培訓催收、追收人員。

5、設計商帳追收工作流程,包括內勤提示、外勤催收、法律訴訟等程序。

第八章失信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1、對方發生失信違法行為的,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賒銷條件;

(2)停止供貨;

(3)取消供貨資格;

(4)訴諸法律。

2、本公司發生個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並違約或騙取款物、產品合格率未達標、拖欠貨款及其他失信違法行為的,可依據具體情形,作出糾正措施:

(1)及時書面告知對方,説明原因;

(2)依法賠償對方損失;

(3)撤消過錯當事人職務、開除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合同糾紛處理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並通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提供材料。

2、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應當確保在法定訴訟時效內進行。

3、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合同承辦人員應配合好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參加仲裁或訴訟。

4、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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