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合同 >

合同法403

合同法403

第四百零三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合同法403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釋義】本條是對委託人的介人權、第三人的選擇權的規定。

委託人的介入權指的是在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中,委託人取代受託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中。委託人行使介人權的條件是:第一,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也就是説受託人與第三人是該合同的當事人,該合同對受託人與第三人具有約束力;第二,當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間接影響到委託人的利益,這時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第三,因受託人的披露,委託人可以行使介入權。委託人行使介入權的,應當通知受託人與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後,除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以外,委託人取代受託人的地位,該合同對委託人與第三人具有約束力;第四,因受託人的披露,委託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權,仍然由受託人處理因第三人違約而產生的問題。

第三人的選擇權指的是在受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中,因委託人的原因造成受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即第三人可以選擇請求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請求仍然由受託人承擔違約責任。但第三人只能選擇其一,選定後不得變更。

規定委託人的介入權、第三人的選擇權,有利於解決因代理產生的合同糾紛,有利於貿易代理制度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但委託人的介入權、第三人的選擇權是有條件的,不能濫用。

標籤: 合同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hetong/vj29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