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林某系廣東某醫科大學2009屆畢業生,於2009年7月畢業。2008年10月20日,林某在某醫藥公司進行求職登記,並在登記表中登記其為某大學2009屆畢業生,2008年是其實習年。2008年10月25日林某與該醫藥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其中試用期為60天。合同還約定,林某從事營業員工作,試用期工資標準不低於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2009年6月20日,該醫藥公司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林某之間勞動關係不成立。仲裁委以林某系在校學生,其勤工助學或實習與用人單位間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為由,終結了仲裁。後林某訴至法院。對此,你怎麼看?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通常不視為就業,與實習單位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本案中的林某不同,林某雖未畢業,但已完成全部學業,即將步入社會。現在的大中專院校為了提高就業率,也鼓勵學生在最後的實習階段尋找工作。林某到某醫藥公司登記求職,目的就是為了就業,而非學習,醫藥公司對林某的情況也完全知情,雙方在此基礎上也就應聘、錄用等事宜達成一致,並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崗位和報酬,所以,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勞動合同關係,而非勞務關係。
另外,林某與某醫藥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早已年滿18週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林某在登記求職時,已完成了全部學業,明確向某醫藥公司表達了求職就業願望,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此後,林某按合同約定提供了勞務,該醫藥公司亦向林某支付了勞動報酬,並對其進行了管理,這完全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因此,法院應判決林某與該醫藥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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