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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訂立合同模板彙總七篇

關於訂立合同模板彙總七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訂立合同7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於訂立合同模板彙總七篇

訂立合同 篇1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後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係。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於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係。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願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覆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訂立合同 篇2

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外,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合同按照其訂立方式可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採用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採用口頭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口頭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採用書面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書面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具有簡便、迅速、易行的特點,是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費者在市場購物時與商店營業員之間產生的貨物買賣合同關係,就是典型的口頭合同。但是口頭合同由於沒有必要的憑證,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往往舉證困難,容易產生推卸責任,相互扯皮的'現象,不易分清責任。而書面形式的合同由於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生合同糾紛時,也便於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複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為慎重起見,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為此本條特別明確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實踐中,較大工程建設一般採用的是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書,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的名稱和工程範圍,明確規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還應當明確承包的內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設計合同,還應當明確提交勘察或者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設計的質量要求、勘察或者設計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內容。施工合同,還應當明確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有關的合同示範文本作為參照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訂立合同 篇3

一、買方在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瑕疵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為保證買方能夠取得不受爭議的財產,買方必須要求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提前説明,該出賣物是其擁有所有權和合法處分權的財產,如果賣方未將標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權利的情形預先告知買方,則買方有權請求降低價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2、確定標的物有無質量缺陷

賣方出賣的標的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不定期,如果標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現的缺陷),買方應於接受標的物的當時提出;如果標的物有隱蔽缺陷(即需要經過技術鑑定或在物的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的缺陷),買方應於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缺陷,買方有權拒收。買方已接受的,賣方應根據情況承擔降價、修理、更換、退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但是,如果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已對標的物的缺陷作了聲明,或買方知道標的物的'缺陷而願意購買,則賣方對標的物的缺陷不負責任。

3、敦促賣方按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和,完整地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有關手續。例如對於房產、機動車輛、船舶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二、賣方在簽訂和履行買賣合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主動明確價格。價格是買賣合同的一項重要條款。如果價格條款沒有或不明確,買方付款就沒有標準,沒有依據,很容易發生糾紛。

2、敦促買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在即時清結的買賣合同中,買方應按規定支付價款,否則,可要求買方承擔。

3、敦促買方接受標的物。一般來説,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標的物,買方會按約定接合同的約定及時接受標的物這會給賣方造成不利。賣方若遇買方無故拒不接受標的物或由於買方的原因無法交付的情況,為終結買賣關係也可將標的物交公證機關或有關單位。

訂立合同 篇4

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是否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如果應當訂立,應當和誰訂立?

目前我國針對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的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問題沒有進行專門規定。對這部分羣體是否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進行分析,首先就應當對這一羣體有所認識。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兩類羣體:一是根據《村委會選舉法》《居委會選舉法》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二是社區、村委會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員。對於第二類聘用的工作人員,從勞動關係認定來看應該沒什麼問題,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雙方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關鍵是對第一類經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由於產生渠道的特殊性而存在爭議。不過這只是產生渠道不同而已,如同用人單位招用人可能會通過人才市場招聘,也可能會通過網絡招聘,甚至各種推薦渠道等,但這些渠道的不同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因此,即使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由於其和社區、村委會之間形成了用工關係,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自然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他們應當和誰訂立勞動合同?有一種觀點認為,社區、村委會沒有營業執照,所以無法和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鄉鎮社會事業辦訂立。這一觀點明顯不妥:其一,和工作人員有勞動用工關係的是社區、村委會,並不是社會事業辦,除非各方之間存在勞務派遣關係;其二,社會事業辦屬於鄉鎮的“勞動局”,是為鄉鎮各單位辦理用工登記、社會保險服務的機構,是為勞動關係的建立、履行以及勞動爭議的調處提

供服務的`機構,否則容易造成角色的混淆;其三,作為用人單位的必備條件並非是營業執照,而是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組織,都可以作為用人單位。不過,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通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是國家確定好人員定額類似於編制,所以這部分羣體應當簽訂聘用合同,而且他們的報酬也是由國家發放。這有些道理,但操作存在諸多問題,他們和誰籤勞動合同?

因此,社區、村委會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可以訂立勞動合同。

訂立合同 篇5

訂立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二、要籤書面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範,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三、試用期內也要籤合同。

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説,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籤 “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四、正確行使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知情權。

在勞動合同締結之前,用人單位和員工為了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通常採用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應聘的方式,來實現訂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協商。在這個過程中,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有一個權利——瞭解對方相關信息的權利。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用人單位的面試根本就無法開展,因此法律必須賦予雙方當事人知情權。

對於勞動者來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單位工作方面的相關內容和勞動者想了解的`一些情況,這是勞動者的知情權。而用人單位也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不得隱瞞,這是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用人單位的知情權行使得非常充分。當用人單位面試勞動者的時候,什麼問題都可以直接問,一般説來,這些問題勞動者都要回答,因為現在勞動力供大於求,如果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的面試,就可能失去被聘用的機會,所以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行使幾乎沒有什麼障礙。

訂立合同 篇6

小張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資源部按照公司規定,與小張籤口頭約定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小張工作較為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還是為小張辦理了轉正手續。由於業務較多,小張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經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規定給小張發放了加班費。但時間不長,小張的表現實在與崗位要求相差甚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決定與小張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按勞動合同約定以平均工資向小張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小張不同意,要求以幾個月以來的最高工資支付,雙方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提起仲裁。

在仲裁過程中,小張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工資數額約定不明確。因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小張簽收勞動合同的證明,同時規章制度又沒有相關規定,公司不得不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此案以小張提供的銀行進帳單作為確定工資的依據。

【案例評析】:

本案中,用人單位實際上與勞動者小張就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約定,儘管公司對小張的工作能力比較滿意,實際上還是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細節問題即沒有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公司便不得不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可見,用人單位應加強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深入理解,準確把握,同時,在履行法律義務的過程中,應注意細節,以標準的工作流程形成書面材料,避免功虧一簣的結果。

一、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定形式,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便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仲裁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必須就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那種企圖以口頭約定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辭退勞動者的想法,是一種僥倖的心理,法網恢恢其法律責任是不可能規避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這條規定説明: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否認與勞動者業已存在着勞動關係的事實,依然要承擔勞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立法的傾斜性技術的應用,對於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會採用有利於勞動者的評判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對保護自身利益是有益無害的。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於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定。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口頭約定的.條款,由於其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義務性要求,發生糾紛查無實據,這種約定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為公司未與勞動者小張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才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文本是法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等問題約定不清楚的,傾斜於勞動者的保護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就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如實告知勞動者即將從事的勞動的相關情況,尤其是對勞動者不利方面的情況,——這是在招工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建立用工名冊,這同樣是用人單位招工,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定義務。之所以法律規定“建立名冊”,其目的之一還是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規範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更應當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冊的義務,實踐中往往這類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既往向勞動行政管理部

門提交招工申請、備案、批准等繁瑣手續的簡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建立職工名冊,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用工,同時也是為了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承擔舉證責任預設的一個重要依據。在某種意義上説,這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保護。當然這也是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規範管理的一種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為了防範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往往採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勞動合同法針對這種做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這一規定並沒有界定其他證件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對擔保的方式具體化,因此,對於屬於勞動者個人的證件,即使是由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取得的證件,均不得扣押。無論是保證(人保)、物保(實物保證),還是財保(金錢保證),一概不得采用,用人單位對此必須高度重視。

訂立合同 篇7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採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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