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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四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釋義】本條規定了撤銷權。

撤銷權亦稱廢罷訴權,指債務人、第三人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享有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引起撤銷權發生的要件是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債務人實施損害債權的行為主要指債務人以贈與、免除等無償行為處分債權。無償行為不問第三人的主觀動機均得撤銷。債務人、第三人若以有償行為損害債權,則以債務人實施行為時明知損害債權和第三人受益時明知其情形為限。即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貨物價值與價款懸殊,顯失公平,故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倘若第三人受益時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以保護交易之安全。受益的第三人包括直接受益人和間接受益人,直接受益的第三人稱為第一取得人,第一取得人又將該物轉給他人受益,受益的他人為間接受益的第三人,間接受益人又稱轉得人,轉得人可以是第二取得人、第三取得人以至更後的取得人。目前一些企業借分立為轉移財產,留個“空殼子”對付債權人,亦是一種損害債權行為。損害債權的行為有時還發生於擔保行為之中。例如,責任財產僅能或者已不夠清償現有債權,但債務人卻又將責任財產抵押、出質給新的債權人,害及原有債權人;或者將責任財產抵押、出質於債權中的一人,害及其他債權人。損害債權的行為應是法律行為,倘若是事實行為,如債務人毀損責任財產,則無從撤銷。債務人、第三人實施上述行為減少責任財產,害及債權,使債權人不能得以清償,即可發生撤銷權。

債務人、第三人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以向債務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債務人若以無償行為損害債權,第三人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無論是直接受益人還是間接受益人,債權人均有權撤銷其行為,恢復財產原狀,保護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務人以無償行為損害債權,直接受益的第三人又將取得的財物以公平價格售給他人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和第一取得人行使撤銷權,不能追及有償取得人,第一取得人應當將所得的價款返還債務人。

債務人與第三人以有償行為損害債權的,無論第三人是直接受益人還是間接受益人,債權人均有權撤銷其行為,恢復財產之原狀,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倘若債務人與直接受益的第三人以有償行為損害債權,第一取得人又將取得的財物以公平的價格轉售他人,或者第一取得人雖又以廉價轉售,但他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和直接受益人行使撤銷權,不能追及善意取得人,直接受益人應當將所得的價款返還債務人,以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企業分立應當債權債務一併分立。債務人借企業分立轉移責任財產,害及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其分立行為。

債務人通過擔保方式害及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其抵押、出質行為。物的擔保被撤銷後,擔保合同不影響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依然有效。例如,甲向乙借款,將責任財產抵押於乙,害及原有債權,原有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抵押行為,然借款合同不因抵押合同被撤銷而失效,出借人和其他債權人一樣,都是無特別擔保的債權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恢復責任財產,是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故行使撤銷權的範圍,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的總債權額為限度。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保全的責任財產無優先受償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費用,應由債務人和有過錯的第三人償付。

撤銷之訴的既判力,應當及於未行使撤銷權的其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敗訴的,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行訴訟,否則造成一事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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