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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三十七條

廣告法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法三十七條

〔釋義〕 本條是關於發佈虛假廣告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所謂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一般有以下幾種表現:

1.消息虛假。即廣告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本身是不存在的,也可以稱為“騙局廣告”。

2.品質虛假。即廣告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並未達到廣告中所説的質量或者技術標準,也被稱為不實質量聲稱廣告。

3.功能虛假。即廣告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並不具備廣告中所宣傳的功能或者服務內容。

4.價格虛假。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所支付的貨幣與廣告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不符,也被稱為欺騙性價格廣告。

5.證明虛假。即廣告假借他人的言論或者採用其他帶欺騙性的證據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等,也被稱為“不實證詞廣告”或“不實證據廣告”。

(二)按照本條的.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廣告主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是:1.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的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2.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謂“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的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是指要使用與不低於作虛假廣告宣傳時所發生的廣告費用,在原來虛假廣告所產生影響的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即用同樣的廣告費用,在原來發布虛假廣告的媒介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如果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虛假廣告發布過程中也有責任,如不按照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或者與廣告主串通製作、發佈虛假廣告,或者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則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沒收其收取的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應當注意,關於虛假廣告問題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有規定。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廣告主的行政責任,“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關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行政責任,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應當説本條的規定,已經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加以具體化,並在一些地方改變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如關於對廣告主處以罰款的規定。

標籤: 廣告法 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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