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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1

第一章總則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額不足30萬元且建築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2層及2層以下非公共建設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建築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二)市政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

第四條

依法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不得開工。

本實施細則所稱開工,是指建築工程開始施工作業。其中,新建工程的開工,是指開始進行基礎施工或者土石方開挖或者邊坡治理;改建、擴建和既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是指開始進行拆改作業。

第二章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資料: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當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的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具備施工許可條件的證明材料,向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三)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建設用地批准證明資料,如《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土地使用證》或《土地預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複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下同);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四)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有關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如提供監理單位出具的施工場地已具備施工條件的證明。屬拆遷或分期拆遷的,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機關批准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滿足施工進度要求的拆遷進度證明;

(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總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的原件和複印件一份),以及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一份),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的施工企業的,還須提供建設工程施工《中標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六)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七)施工組織設計(包括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審查意見書原件),以及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八)《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和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的,還須提供建設工程監理《中標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九)建設單位在開户銀行存入的資金證明(原件),以及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和履約擔保保函(原件);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如在辦理施工許可前依法應交納費用的已交納證明材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交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有效,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設單位可以通過網絡向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申請施工許可,但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原件供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核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也可以就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單項工程或者按標段分別申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項目分期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按期分別申請施工許可。但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肢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照前款規定,建設項目分別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各單項工程、分標段工程的工程投資額或者建築面積不得低於應當領取施工許可的規定限額;各單項工程、分標段工程的建設規模、工程投資額總和應當分別與建設項目的建設總規模和工程總投資額一致。

第十條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連同新建道路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房屋附屬設施工程、與房屋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應當連同房屋建築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新建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可以連同房屋建築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

限額以上的建築工程土石方開挖、邊坡治理、地基處理、房屋裝飾裝修等與主體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業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單獨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單獨申領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審查建築工程是否辦理了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未實行雙向等額擔保的建築工程,視為建設資金尚未落實。

第十二條

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施工許可的條件、依據、辦事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本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確保施工許可證審批的公開、公正。

施工許可申請人要求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解釋説明的,行政機關應當解釋説明,並確保提供的信息準確、詳實、可靠。

第十四條

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的施工許可條件對施工許可申請進行審查,不得違法減少或增設施工許可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施工許可條件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不齊備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對提交資料齊備的,應當受理施工許可申請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施工許可申請,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應認真填寫擬發放的施工許可證書。施工許可證上的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日期應填寫至日,備註欄中應填寫工程總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經理姓名。

第十七條

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建築工程進行現場踏勘。現場踏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施工許可的管理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市(州、地)、縣(區、市、特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施工許可證採用建設部統一規定的格式,分為正本和副本。

建築工程開工前核發施工許可證副本,工程竣工後換髮施工許可證正本,憑正本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

禁止偽造、變造和塗改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條

施工許可證發放後,其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張貼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公示施工許可內容。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施工進度、維護管理措施等,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巡查制度。發現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在每月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相關情況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彙總全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頒發情況,並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查詢、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十七條

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核發施工許可證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認為施工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施工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軍用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的建設,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施工許可證的編號由頒發管理機關填寫,其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編號方法是: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至14位為工程報建日期;15至16位為同日報建序號;17至18位為專業分類代碼。專業分類代碼:工業與民用建築為01;冶金有色工業建築安裝工程為02;煤炭工業建築安裝工程為03;石油工業建築安裝工程為04;化學工業建築安裝工程為05;電力工業建築安裝工程為06;建材建築安裝工程為07;森林工業建築安裝工程為08;輕紡工業建築安裝工程為09;水利建築工程為10;鐵路建築工程為11;公路建築工程為12;港口建築工程為13;航空建築工程為14;郵電通訊電子設備安裝工程為15;熱氣及燃氣建築安裝工程為16;給水排水工程為17;市政橋樑工程為18;其他工程為19。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貴州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黔建建發〔20xx〕122號)同時廢止。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我省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我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省廳建管處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文化教育工程項目必須全部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按照上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工程以招標的標的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非招標工程以批准立項文件中的規模和投資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的立項批准手續;

(二)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續;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項目報建手續齊備;

(五)施工現場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六)按規定應招標工程已取得中標通知書和依法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非招標工程依法簽訂的承發包合同;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認定的審查機構的審查,審查合格取得(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

(八)按規定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規定應委託監理的已委託監理,按規定應分別簽訂工程質量責任書的已簽訂質量責任書;

(九)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8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年度計劃資金到位不得少於80%,其餘部分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塊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鑑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市(州)城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縣(市)城鎮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補全。審批時限可以自證明文件補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六條施工許可證的編號程。

施工許可證編號的方法是: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14位為工程報建(登記)的日期,15—16位為同日報建(登記)的序號;17—18位為專業分類代碼。

同一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由發證機關填寫。

專業分類代碼:01.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02.冶金有色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3.煤炭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4.石油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5.化學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6.電力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7.建築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8.森林工業建築安裝工程;09.輕紡工業建築安裝工程;10.水利建築工程;11.鐵路建築工程;12.公路建築工程;13.港口建築主程;14.航空航天建築安裝工程;15.郵電通信電子設備安裝工程;16.熱力及燃氣建築安裝工程;17.給水排水工程;18.市政橋樑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並書面報告説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滿半年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內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補辦施工許可證,並按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十條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責成本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凡違反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二條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按建設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設廳統一印製,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仿製或翻印。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項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為正本一份,由建設單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別由建設、施工等與工程有經濟責任的相應單位持有。

複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三條本實話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本實話細則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

第十四條本實話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國家於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的建築工程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無效。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目的

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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