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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社會在進步,時代在進步,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也是越來越快,很多城市都有建築施工,但是能夠接下大工程、大項目的畢竟是少數建築公司,他們具體的操作是將承包的工程再轉包給曉得建築公司,那麼在建築工程轉包的過程中籤訂合同,有哪些情形會使得合同無效呢?本文將做具體介紹。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務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工程專業分包人依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分包人完成,並由發包人支付勞務報酬的承包方式。顧名思義就是將施工過程中的勞務輸出,不含技術性特點、高層次的腦力勞動;勞務分包人只需服從管理,按指令完成進度即可。

我國的管理情況不容樂觀,我國存在的建築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相當多的是無效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由上可知,建築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

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一: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從上述《合同法》法條不難看出,只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並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後續問題會比較繁瑣,並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此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看就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發包人自始至終沒有去追認的話,該行為是無效行為。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用“專業分包”這個理由去將工程違法分包,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專業分包”也是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施工勞務分無效包情形二: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還談到一個資質的問題,那麼施工勞務企業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1年3月8日建設部頒佈的規章,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並不是簡簡單單手頭有些工人就能去幫人幹活了。該資質其實也就是一個准入門檻,是國家頒發給企業的“准入證”,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個企業的'實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建築市場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禁止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相一致。

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三: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在我國更為常見的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抽出利潤;然後將剩餘的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去施工。更為有甚者,是此以勞務分包企業再將剩餘工程分包給其他人去施工,層層扒皮、抽取利潤,從而直接影響了工程質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麼承包人將工程肢解,然後再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情形是無效的。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建築施工勞務分包無效的具體情形,希望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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