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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飾裝修(彙編15篇)

建築裝飾裝修(彙編15篇)

建築裝飾裝修1

第一章 總 則

建築裝飾裝修(彙編15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保障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和公共安全,維護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以及有關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建築活動,包括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和城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第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保證質量,確保安全,體現美觀,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市容市貌等相關規定和標準。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新型材料。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築裝飾裝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實施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不得拆改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確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裝飾裝修設計方案的安全性進行審定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八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文件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修改,其中,對經審查批准的設計文件進行修改的,必須報原審查單位審查批准。

第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建築物、構築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嚴格執行裝飾裝修的質量標準,遵守有關施工和安全的強制性規範。

危險房屋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改動衞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符合防水標準,並做閉水試驗。

第十一條 用於建築裝飾裝修的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禁止偷工減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控制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條 建築裝飾裝修裝修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和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簽訂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裝飾裝修項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間數、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的內容,方式、規格、質量要求及驗收方式;

(三)開工、竣工時間;

(四)項目的保修內容、期限;

(五)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裝飾裝修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出具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保修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雙方約定超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的,按雙方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有權檢舉、投訴、控告。

第三章 建築工程裝飾裝修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裝飾裝修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及特殊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進行,發包時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將一個建設工程項目肢解後發包。

第十八條 下列建築工程項目的裝飾裝修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裝修人不得將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肢解,規避招標管理。

第十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嚴禁掛靠承包。

第二十條 凡投資3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在開工前裝修人必須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建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應當隨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裝修人不得將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肢解,規避施工許可管理。

第二十一條 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確定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裝飾裝修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

(四)按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已經委託監理;

(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裝修人對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驗收合格後,應當在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第二十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自主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裝修人指定裝飾裝修單位和強制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鼓勵裝修人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必須徵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裝飾裝修施工應當將產生噪聲、振動等工序的時段妥善安排,避開周圍住户正常的休息時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妥善處置,不得亂丟亂倒。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施工人員及裝飾裝修材料進出住宅區,應當遵守房屋管理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房屋管理單位有權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施工方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或者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衞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期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築工程裝飾裝修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項目造價0.5%~2%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施工許可證擅自動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並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裝飾裝修質量標準、施工和安全等強制性規範的,或者拆改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由縣級以上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並可處項目合同價2%至4%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以及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結構,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樑、柱、支撐、承重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樑、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築裝飾裝修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建築裝修行為,保障建築裝修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修活動,實施對建築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裝修材料,對其外表和內部進行處理的建築活動,包括公共建築裝修和住宅裝修。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築,包括辦公建築、商業建築、旅遊建築、科教文衞建築、通信建築以及交通運輸用房。

第三條建築裝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工程質量、安全、消防、抗震、環保、物業管理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標準、規定。

鼓勵建築裝修採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和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房地產、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築裝修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建築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範行業行為,受理建築裝修諮詢和投訴,協調解決裝修糾紛。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從事建築裝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裝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築裝修工程。

從事建築裝修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建築裝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建築裝修設計,並對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築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並對施工的質量負責。

建築裝修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裝修承包合同,代表裝修人實施工程監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八條用於建築裝修的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要求、產品質量和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標準的建築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九條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修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裝修人)應當依法與建築裝修施工單位簽訂建築裝修承包合同。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裝修人和建築裝修施工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裝修工程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三)用於裝修的主要材料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數量;

(四)開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七)保修範圍、期限;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十條建築物、構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裝修:

(一)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

第十一條在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

(三)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或者建築構件;

(四)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

(五)影響建築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建築裝修工程涉及變動承重結構、使用功能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的,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依法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其消防設計圖紙應當依法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查、審核或者經審查、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交付施工。

建築裝修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消防設計圖紙需要修改的,應當依法報經原審查、審核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變動原設計立面、色彩、外觀格式;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燃油設施及實施其他增加建築物火災荷載或者影響火災撲救的行為。

第十四條建築裝修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採光、環境衞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十五條建築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條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室內空氣質量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從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檢測規範進行檢測,出具的檢測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雙方約定長於上述期限的,按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建築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中午12點到下午14點30分,夜間22點到次日早上6點,不得進行影響鄰里正常休息的裝修活動;會考、大學聯考期間,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裝修活動,具體時間和區域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裝修單位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並將評定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公共建築裝修工程

第二十一條公共建築裝修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修單位。

公共建築裝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須招標的,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建築裝修主要材料的規格、型號和質量等級。

第二十二條公共建築裝修工程單獨發包的,裝修人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隨主體工程一併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建築裝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條裝修人收到公共建築裝修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依法辦理消防驗收手續。

裝修人應當在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公共建築裝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裝修人應當委託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住宅裝修工程

第二十五條業主可以自行裝修住宅,也可以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裝修單位裝修住宅。

業主自行裝修的,負責室內水電管線施工的人員必須依法持有崗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裝修人在住宅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住宅承租人進行裝修的,還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將住宅裝修中的禁止行為以及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等事項告知裝修人。

裝修人要求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供。

第二十八條裝修施工人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告示裝修施工人名稱(姓名)及聯繫方式。

第二十九條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方式、時間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户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

第三十條改動衞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並做閉水試驗。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發現住宅裝修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業主委員會;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有關執法部門,有關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委託裝修的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裝修單位應當出具住宅裝修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並按合同約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

裝修單位負責採購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裝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設備的説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説明書。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應當包含裝修規範的內容;向購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説明書》,應當明確裝修中的禁止行為、裝修規範、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關事項。

第三十四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辦住宅裝修交易市場,為裝修人選擇住宅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及裝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實行統一裝修的商品住宅時,購銷雙方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裝修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提供裝修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和包含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公共建築裝修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住宅裝修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的,對裝修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自行拆卸、改裝管道燃氣設施的,對裝修人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建築物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裝修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做閉水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築裝修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統一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購房人提供裝修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報告或者包含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因履行建築裝修合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築裝修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築裝修影響公共利益或者相鄰權人利益的,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依照業主公約進行處理,也可以依法向有關執法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對裝修人或者裝修單位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二)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築裝修的規定。

從事工業建築裝修活動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的,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築裝修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築裝修施工時需注意1、水電:比如裝修前沒有出圖紙,所以最後露台上的一個插座就忘記裝了。還有牀頭燈的開關被牀頭擋住了。所以在裝修前要預計一下你要買什麼樣的傢俱,預算一下尺寸。電視等的插座、視頻線最好在客廳兩面牆上都預裝,以防買了沙發等傢俱後發現本來的地方放着不好看,要換方向。廚房的插座寧多無少,總有你考慮不到的需要。

2、泥工:步驟不能錯,因為泥工活錯了改起來超級麻煩,應該先把該砸的牆砸了,該砌的牆砌好,該包的管子包好。一定要當時清光牆面。第二步是打地平,因為水泥乾透需要時間。打地平時不要太厚,地下有些該剃掉的地方剃掉再打。貼瓷磚一定要吊着線貼,橫平豎直,陽角一定要碰角才好看。

3、木工:板子要自己買,別包給裝修公司。(其實主材最好都自己買,像瓷磚、地板、油漆等。這些東西雖然是一個牌子中等級差別很大,他們包一定是給你用最便宜的。)

4、漆工:膩子用水攪拌均勻刮。

5、其他:潔具最好先買好,拿着潔具的上下水圖給水電工,把位置搞對,不然到時候,管子不夠長又要重新買接頭。另外避免打孔打壞水管,熱水器等不經常拔插頭的插座最好用帶開關的。洗衣機最好不要放浴室,潮,縮短壽命。

室內裝飾裝修政策出台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東南大學建築學院高祥生教授主持編寫的《房屋建築室內裝飾裝修製圖標準》經住建部批准通過並於七月四日全國公告。這也是我國裝飾裝修設計行業的第一個國家行業標準。

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發起主辦的《房屋建築室內裝修設計製圖標準》於20xx年9月份啟動,該標準由東南大學建築學院與江蘇廣宇建設集團聯合主編,在寧的多家單位亦會亦參與了編制工作。編制工作已於今年5月完成,並面向全國各相關單位徵集修改意見。截至目前,該書編委會收到了業內多位專業學者的反饋意見。高祥生教授組織這場研討會的目的便是對這些反饋意見做一個整理和歸攏,並確定最終的出版方案,這次研討會的成功舉辦也預示着《標準》的編制工作已進入收尾階段。”

“該標準的制定是在綜合分析了國內外30多份製圖標準之後編製成來的,編制過程作了很多的細緻工作”,高祥生教授介紹説:此舉的目的是力圖讓標準表達的更為規範、統一,以便更好地指導從業人員進行施工實踐。

裝飾裝修行業在我國早已發展成為一個寵大的產業,但至今為止,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行業相關標準,很多裝飾公司給客户拿出的設計圖紙都是“公司標準”,這便給行業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隱患,使得原本嚴謹的方案圖、施工圖變相成為不少家裝公司製造商業陷阱的重要手段。

正如高祥生教授所言:統一標準是行業發展的需要,是社會前進的必然。此次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批准的我們編制《房屋建築室內裝修設計製圖標準》,其目的便是為了統一設計的圖示語言,推動設計質量的提高,創造一個有利的國內、國際競爭的環境。統一的國家行業標準可以使我們設計與設計、設計與施工和設計與業主等方面的交流更加高效和方便。

《房屋建築室內裝修設計製圖標準》的編制、頒佈標誌着裝飾裝修行業逐步走向法制化和標準化,使我們的設計製圖、施工等工作將有章可循。

建築裝飾裝修3

甲方:(下稱甲方)

乙方:(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甲方裝修裝飾工程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內容:

二、工程造價:工程總承包價約人民幣x元。其中單價按雙方確認的工程預算表,工程量按實結算,拆除及清運廢土項目包括本項目所有應拆除和清運的範圍。

三、施工工期:x個日曆天(自xx年x月x日開工至xx年x月x日完工,其中一期工程應於xx年x月x日前竣工並交付使用。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影響,

工期相應順延。)

四、乙方必須按甲、乙雙方確定的設計方案和國家建築行業施工技術要求進行製作、安裝。乙方施工人員進駐工地現場須服從甲方工程管理人員安排,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自覺清理現場衞生,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五、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先付給乙方備料款人民幣x元。餘額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x天內付清。

六、工程質量標準:

乙方必須根據甲方提供設計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按國家有關施工規範、施工技術操作規程精心施工,所用材料質量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及甲方確定的樣品要求。

七、工程質量保修: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在保修期限內,發現工程質量問題,乙方應當天派人到現場無償修復。

八、違約責任: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乙方負責無償維修或返工,因維修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按工程總造價千分之五,償付逾期違約金;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乙方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甲方如不能按時付款,工期順延,所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它約定事項:工程項目如有數量增減或改動,在裝修過程中共同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含設計平面圖、預算表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二、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裝飾裝修4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編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陝西省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本工程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施工隊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裝飾裝修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施工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預算表、預算表及有關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5、承包方式:

6、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 年 _______月_______ 日

總工期限:_______ 天

7、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造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詳見本合同附件(一)預算表。

第二條管理人員的職責

若本工程甲方自行派遣管理人員,負責現場協調、主材確認、工程驗收,對乙方進行管理。乙方派遣設計師及項目經理負責工地。 設計師:在開工前代表公司,負責設計與施工的協調,陪客户選購主材。 項目經理:在開工後代表公司,負責材料、施工、調配人員以及解決工期中出現的所有施工問題。 以上人員的職責僅限於本條列明的職責,甲方應該明確各管理人員的職責,以便在履行合同中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施工圖紙及室內環境設計

一、如有變動需雙方協商解決。

(1)甲方提供施工圖紙,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

二、、雙方應當對有關設計方案、施工圖紙予以簽收確認。

第四條甲方工作

一、開工三日前要為乙方入場工作創造條件,以不影響施工原則。

二、為施工期間提供水源、電源。

三、負責辦理房屋物業部門開工手續和應由業主支付的有關費用。

四、遵守物業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入場前甲方應自行到物業繳納裝修押

金;如果施工過程中,確因乙方過失造成扣罰裝修押金的,乙方承擔扣罰責任,最終在工程決算時在甲方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五、負責協調現場施工隊和鄰里之間的關係。

六、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隨意改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

(2) 強迫乙方違章作業施工的其它行為。

七、凡必須涉及以上第“六”條行為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向房屋管理部門或物業

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改動方案的安全使用性進行審定並出具書面證明,有房屋管理部門或物業管理部門批准。

八、施工期間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該居室的,甲方則應負責配合乙方作好保衞及消防工作。

九、參與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的監督,參加工程材料驗收、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十、由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必須清晰明瞭,標註清楚,由相關設計人員負責向乙方施工隊進行設計交底。

第五條 乙方工作

一、應主動出示企業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

二、施工中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安全操作規範、防火規定、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安全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

三、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

(1) 無有關房屋管理部門和物業管理部門審批手續和加固圖紙,不得拆改工程內的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加大樓地面荷載,不得改動室內原有熱、暖、燃氣等管道設施。

(2) 保證居室內上、下水管道暢通和衞生間的清潔;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每日完工後清理施工現場。

四、應甲方要求,如實告知甲方本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各種標準、規範、預算書、參考價格等有關資料以及提供查閲條件。

五、遵守甲方物業部門的相關規定,承擔應由乙方交納的出入證工本費。

六、甲方為少數民族的,乙方在施工中應尊重其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六條 工程變更

一、在施工期間對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如需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由合同雙方共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及工期。工程變更單,作為竣工結算和順延工期的根據。(見附件四)

二、合同簽訂後,若甲方需要刪減項目,或變更項目造成工程造價變低的,甲方應承擔刪減工程造價的20%的減項費用,同時相應報價的管理費不予減少。

三、如果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工程項目時,需提前與乙方設計師聯繫,在雙方簽訂變更單設計師出圖後方可進行施工。凡甲方直接與現場施工人員私下商定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一切後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嚴禁施工隊和任何人與甲方私下交易。

四、根據國家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乙方無權移動改造煤氣、天然氣管線、暖氣移位、拆除配電箱等項目。請甲方與相關部門及其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協商,另行解決。

第七條 工期延誤

一、對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的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工程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二、因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應順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的,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三、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影響正常施工的,工期順延。

四、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順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五、判斷造成工期延誤以“雙方認定的文字協議”為確定雙方責任的.依據。

第八條質量標準

一、工程施工質量標準,雙方同意參照_B_標準。(A、《陝西省建築裝飾施工標準》(試行)規定B、《延安市建築裝飾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二、質量認證部門: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

三、質量檢查監督部門:西安市裝飾裝修協會。

四、施工過程中,雙方對工程質量、空氣質量發生爭議,可委託有關行政主管部 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專業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室內空氣質量予以檢測,檢測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應先由提出申請的一方墊付,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九條工程驗收和保修

一、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聯合驗收:

(1)材料進場驗收、各階段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包括對隱蔽部分作業面積雙方簽字的確認),乙方提前兩天通知甲方參加驗收,驗收中填寫工程驗收單。

(2)竣工驗收。乙方應該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該自接收到驗收通知後三日內組織驗收,填寫工程竣工驗收單。

二、甲、乙雙方應按約定及時辦理以上(1、2項)工程質量的檢查和驗收手續,各階段驗收後應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件5)。如甲方未能按約定日期參加驗收,由乙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甲方應予以承認。事後,若甲方要求複驗,乙方應按要求辦理複驗,若複驗合格,其複驗及返工費由甲方承擔,工期也予順延。

三、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驗收通知單三日內組織驗收,應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件5)。驗收合格後,雙方辦理移交手續(見附件六),結清尾款。簽署保修單,提交水電改造圖。(未出現在報價單及變更單上的項目乙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

四、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驗收日期起為貳年。水、電、防滲漏工程的保修期為五年。

五、乙方包工包料(不包括甲方自行購買之部分材料)工程,保修期內因質量原因所產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均由乙方承擔。

六、保修期內非裝飾的外力因素所產生的結果,不在保修範圍。維修的材料和人工費均由甲方負責。

七、甲方憑乙方開具的《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卡》享受保修(見附件七),無保修卡的概不享受保修。

建築裝飾裝修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築裝飾修業的發 展,保障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進 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的裝飾 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所稱的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已投入使用的各 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 、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並 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 築裝飾裝修工作。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共同發包的,執行 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 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並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後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准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並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 對於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十一條 凡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並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承包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前款規定範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採取議標或直接發包。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裝修防火規範。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後,建設單位必須《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於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塗改、複製、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申請批准、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鑑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並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為幾乎每個人家都會面臨房子裝修工程,瞭解其中的法律法規,有助於維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避免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希望大家可以認真閲讀,有不瞭解的歡迎諮詢律圖的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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