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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農業種植 產銷合同

福建農業種植 產銷合同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福建農業種植 產銷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福建農業種植 產銷合同

生產人:簽訂地點:

收購人: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本着公平、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協議,並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生產人負責為收購人種植生產,並按收購人提出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要求種植生產畝,生產人向收購人交售的數量為千克(公斤),交售的時間為。

第二條收購人負責收購生產人種植生產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為。

第三條生產人產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條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交給收購人收購,每千克(公斤)的收購價為。收購期間,若遇市場同類產品價格上漲,由雙方協商提高收購價;市場價格下跌,本條約定的收購價不變。

第四條生產人應保質、按期、足額向收購人交售種植生產的,在完成約定的銷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條收購人收購生產人交售的總價為,結算的方式為;結算的日期為。

第六條收購人負責向生產人提供種植生產的.技術信息諮詢服務和指導培訓;可約定由收購人向生產人收取技術培訓信息服務費,具體為。

第七條如需收購人向生產人提供種子、化肥、農藥、農膜的,具體的價格為種子;化肥;農藥;農膜。

第八條因收購人技術信息諮詢指導培訓服務失誤或者提供的種子、化肥、農藥等有質量問題給生產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收購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九條生產人交售的經檢驗不符合收購人提出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的,收購人可以拒絕收購;經雙方協商,收購人可以降級降價收購;造成收購人經濟損失的,生產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條生產人因自然災害(如高温乾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澇、颱風、冰雹、蟲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購人交售的,應及時告知收購人,並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生效,於失效。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生產人

收購人

生產人:

收購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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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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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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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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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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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户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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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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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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