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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最新規定2017年

印花税最新規定2017年

為進一步規範印花税管理,便利納税人,國家税務總局近日製定了《印花税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下稱《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徵收、減免税和退税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印花税最新規定2017年
印花税最新規定2017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印花税管理,便利納税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徵收、減免税和退税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印花税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税原則,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税收政策,堅決維護税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税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税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税服務,減輕納税人辦税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税徵管質效,實現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條納税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應納税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税憑證")等有關納税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税應納税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税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税憑證種類、應納税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税憑證金額、件數等.

應納税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税務機關可與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利用相關信息加強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條税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印花税政策,強化納税輔導,提高納税人的納税意識和税法遵從度.

第三章税款徵收

第八條納税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税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税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對應的税目、税率,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

第九條一份憑證應納税額超過500元的,納税人可以採取將税收繳款書、完税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税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税標記代替貼花.

第十條同一種類應納税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税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税的方式.彙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納税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税.

第十二條税務機關可以根據《徵管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税人應納税額.

第十三條税務機關應分行業對納税人歷年印花税的納税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税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税納税狀況及税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税憑證的核定標準.

第十四條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税的,納税期限為一個月,税額較小的',納税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納税人應當自納税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税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徵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條納税人對主管税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税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税務機關核實後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税,應當向納税人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並註明核定徵收的方法和税款繳納期限.

第十七條税務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税基礎資料庫,內容包括分行業印花税納税情況、分户納税資料等,並確定科學的印花税評估方法或模型,據此及時、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税務機關根據印花税徵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強源泉控管,又方便納税人的原則,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以下簡稱《委託代徵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委託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徵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產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條税務機關和受託代徵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税務機關在印花税徵管中要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相關信息共享,構建綜合治税機制.

第四章減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條税務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做好印花税的減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條印花税實行減免税備案管理,減免税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税人減免税備案登記表;

(二)《登記簿》複印件;

(三)減免税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印花税減免税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税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多貼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請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税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税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財產行為税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税風險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區的印花税風險管理指標,依託現代化信息技術,對印花税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第二十六條税務機關通過將掌握的涉税信息與納税人申報(報告)的徵收信息、減免税信息進行比對,分析查找印花税風險點.

(一)將納税人分税目已繳納印花税的信息與其對應的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應税合同的應納税款進行比對,防範少徵該類賬簿、證照、合同印花税的風險;

(二)將納税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核定的應納税額進行比對,防範納税人少繳核定徵收印花税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税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税收徵管系統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資源,不斷加強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閲讀:

政策要點提煉

1、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徵收、減免税和退税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納税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應納税憑證等有關納税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税應納税憑證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税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税憑證種類、應納税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税憑證金額、件數等。應納税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3、納税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納税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税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對應的税目、税率,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

4、一份憑證應納税額超過500元的,納税人可以採取將税收繳款書、完税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

5、同一種類應納税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税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税的方式。彙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6、納税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税。

7、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税的,納税期限為一個月,税額較小的,納税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

8、印花税實行減免税備案管理,減免税備案資料應當包括:(一)納税人減免税備案登記表;(二)《登記簿》複印件;(三)減免税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9、多貼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請退税或者抵用。

10、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標籤: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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