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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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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税完税憑證新規實施。

2014年11月,國家税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税完税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0號),為妥善解決證券市場創新業務帶來的證券交易印花税徵收管理和税收票證管理問題,方便納税人辦理涉税事宜,保障納税人對税款繳納情況的知情權和取得完税憑證,根據《税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8號)的規定,現將證券交易印花税完税憑證有關問題內容列為以下三點:

(一)、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扣繳證券交易印花税,應當在證券公司給參與集中交易的投資者開具的“成交過户交割憑單”(以下簡稱交割單)、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證券公司給辦理非集中交易過户登記的投資者開具的.“過户登記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中註明應予扣收税款的計税金額、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額,交割單、確認書應加蓋開具單位的相關業務章戳。已註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單、確認書可以作為納税人已完税的證明。

(二)、納税人需要另外再開具正式完税憑證的,可以憑交割單或確認書,連同税務登記證副本或納税人身份證明材料,向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要求開具《税收完税證明》。為保證納税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税憑證,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扣繳證券交易印花税的納税人明細信息及時報送主管税務機關。

(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向納税人提供證券交易印花税完税憑證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8〕983號)同時廢止。

標籤: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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