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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利費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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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利費的最新規定

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税前扣除問題又有新規定啦!國家税務總局頒佈第34號公告,明確了三項“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税前扣除的問題。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税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税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税前扣除。

二、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税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税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標籤: 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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