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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設計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設計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1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矩、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設計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執行平安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3、根據作業方案,準時完成生產所需各類設計,設計時必需同時考慮平安技術措施,滿足平安生產需要。

4、對開闢佈局、設計計劃、工作面設計計劃、施工工藝等技術工作提出切實可行計劃。

5、常常深化現場,瞭解現場存在的'問題,把握第一手資料,現場條件變化時,準時向科領導彙報,並變更施工圖紙。

6、參與公司遠景規劃、生產接續方案、作業方案的編制工作。

7、準時向部長及設計組長提出改進工作的詳細看法。

8、做好技術資料的收拾歸檔工作。

9、推廣平安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平安生產科研攻關。

10、工作中必需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設計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矩、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2、執行平安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3、根據作業方案,準時完成生產所需各類設計,設計時必需同時考慮平安技術措施,滿足平安生產需要。

4、對開闢佈局、設計計劃、工作面設計計劃、施工工藝等技術工作提出切實可行計劃。

5、常常深化現場,瞭解現場存在的問題,把握第一手資料,現場條件變化時,準時向科領導彙報,並變更施工圖紙。

6、參與公司遠景規劃、生產接續方案、作業方案的`編制工作。

7、準時向部長及設計組長提出改進工作的詳細看法。

8、做好技術資料的收拾歸檔工作。

9、推廣平安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平安生產科研攻關。

10、工作中必需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設計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3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矩、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2、執行平安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3、根據作業方案,準時完成生產所需各類設計,設計時必需同時考慮平安技術措施,滿足平安生產需要。

4、對開闢佈局、設計計劃、工作面設計計劃、施工工藝等技術工作提出切實可行計劃。

5、常常深化現場,瞭解現場存在的問題,把握第一手資料,現場條件變化時,準時向科領導彙報,並變更施工圖紙。

6、參與公司遠景規劃、生產接續方案、作業方案的編制工作。

7、準時向部長及設計組長提出改進工作的詳細看法。

8、做好技術資料的`收拾歸檔工作。

9、推廣平安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平安生產科研攻關。

10、工作中必需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設計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4

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負責礦井工程設計工作,必需嫻熟把握煤礦平安專業學問,並具備一定專業學歷。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平安資歷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矩、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執行平安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根據作業方案,準時完成生產所需各類設計,設計時必需同時考慮平安技術措施,滿足平安生產需要。

第4條 對開闢佈局、設計計劃、工作面設計計劃、施工工藝等技術工作提出切實可行計劃。

第5條 常常深化現場,瞭解現場存在的問題,把握第一手資料,現場條件變化時,準時向科領導彙報,並變更施工圖紙。

第6條 參與礦井遠景規劃、生產接續方案、作業方案的編制工作。

第7條 準時向科長及設計組長提出改進工作的詳細看法。

第8條 做好技術資料的收拾歸檔工作。

第9條推廣平安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平安生產科研攻關。

第10條 工作中必需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矩、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未準時完成生產所需各類設計或設計未滿足平安生產需要的,生產技術科設計組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各類工程設計不切合實際,生產技術科設計組技術人員負直

第15條 現場條件變化時,未準時變更施工圖紙,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6條 參與編制的礦井遠景規劃、生產佈局及接續方案不合理,礦井採掘接續失調,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做好分管的技術資料的收拾歸檔工作,造成資料遺失或泄露出去,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在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因為工作失誤,影響生產的,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賦予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峻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章指揮幹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幹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對幹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對重事件故預兆或者已發覺的事故隱患不準時實行措施的;

拒不執行煤礦平安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平安監察人員的平安監察指令的。

第2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賦予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降級直至免職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根據規定準時、照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有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妨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否決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狀況和資料的。

第21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平安檢查、審查中,有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按照情節嚴峻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 責任制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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