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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設備對外投資會涉及到哪些税解答

舊設備對外投資會涉及到哪些税解答

【問題】

舊設備對外投資會涉及到哪些税解答

某公司準備用舊設備對外投資,舊設備對外投資時進行了評估並有增值,投資環節及增值部分要繳納哪些税?

【解答】

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税: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税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舊設備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税,並按《城市建設維護税暫行條例》及《徵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等規定繳納城建税及教育費附加(外資除外);企業所得税方面,舊設備對外投資要視同銷售,計算相應收入和成本,納入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税;相應合同應按購銷合同貼花。

標籤: 對外 設備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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