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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形資產投資的涉税處理

關於無形資產投資的涉税處理

無形資產投資,涉及到出資與受資雙方。出資方以放棄或部分放棄無形資產為代價取得業主權益,而受資方則在獲得使用該項資產時形成資本投入。

關於無形資產投資的涉税處理

一、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的優勢

首先,可以緩解新辦企業和要求增資擴股的企業註冊資金不足的困難。一些想新辦企業的人,由於資金不足而難以開辦新公司時,可以用無形資產作為一部分註冊資金進行註冊,特別是一些高科技類的企業,更是如此;一些企業由於註冊資本過低,從而給企業的營銷工作帶來困難,希望增加註冊資本,但是又缺乏資金,這時就可以用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入股來解決這個困難。由於無形資產要在十年內逐年攤銷,因此,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將這些無形資產逐漸轉變成了資金。

其次,根據目前的政策,以個人擁有的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時,不需要納税。無形資產投入企業以後,是在税前進行攤銷的,從而減少了企業當年的應納税額,減輕了企業的税收壓力。

此外,技術資產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企業的技術水平和技術力量,因此無形資產可以提升企業的形象。

二、無形資產投資的涉税處理

現行税收法規規定:轉讓無形資產,即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取得的收入,應徵收營業税,也應徵收企業所得税。但對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是否徵税,營業税和所得税的規定是不同的。

1、公司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

(1)關於營業税問題。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以各種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屬於轉讓行為,不屬於營業税徵税範圍,即不徵營業税。但對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投資獲得的股權轉讓,仍按轉讓無形資產税目徵税。所謂“投資入股”是指無形資產所有者以無形資產投資後是否參與合資企業的税後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而言。如果是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應得轉讓費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則不屬投資入股,而屬於轉讓無形資產,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税目徵收營業税。

(2)所得税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税處理,並按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也就是説,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如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視同轉讓所得納入應税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税;其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部分視同轉讓損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對外投資時,該無形資產存在增值或者評估增值的,就該增值部分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至於評估及投資時的賬務處理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1)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①評估價值>賬面價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税費)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遞延税款(評估價值-賬面價值)×税率

②評估價值≤賬面價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賬面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2)如果企業執行舊的會計制度

①評估增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公允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遞延税款(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税率=税金

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税金)

②評估減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公允價值)

營業外支出(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2、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

(1)關於營業税問題。

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同樣符合該文件規定的免徵營業税條件,因此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應徵收營業税。

(2)關於個人所得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批覆》(國税函[2005]19號2005-4-13)“考慮到個人所得税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税,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之規定,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增值部分,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税。但在轉讓該項股權時,其作為轉讓收入抵扣價值的財產原值,只能以評估前的價值為標準,而不能以評估增值的價值為標準。事實上意味着,個人所得税合法地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再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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