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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哪種公司對外投資划算講解

設立哪種公司對外投資划算講解

納税人開展投資業務一般可分為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兩種,通過不同組織形式對外投資、投資對象不同所產生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會有所差異,如果納税人利用這些差異進行税收籌劃,會使自己的税後淨收益最大化。

設立哪種公司對外投資划算講解

對外投資的組織形式有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等;投資方式包括借款、債券等。現分別分析如下。

通過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

某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所得税税率為33%,對外投資參股某企業,年末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税後利潤50萬元,被投資方企業所得税税率為33%。為簡化分析過程,不考慮其自有業務利潤,以前年度不存在虧損,税後利潤不提取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部用於分配。

企業所得税相關税法規定: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税後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税税率高於聯營企業,分回的税後利潤應按規定計算補繳所得税;如果雙方適用税率相同,分回的税後利潤不再補税。因此該筆税後利潤不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税,當其向股東分配時,應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股東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税為50×20%=10萬元(應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在各股東間分攤個人所得税,下同),分回利潤實際獲得税後淨收益為:50-10=40萬元。

如果被投資方企業所得税税率為15%,按規定應補繳企業所得税。補繳税額為50萬元換算成税前收入,即除以85%,再乘以企業所得税之差18%,等於10.588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税後分回利潤為39.412萬元,向股東分配利潤時,股東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税7.882萬元。該筆税後利潤實際為股東帶來的税後淨收益為31.53萬元。

假定公司分得的50萬元是來自於其投資的企業債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此時,應繳納企業所得税為50萬元乘以33%,等於16.5萬元。向股東分配利潤時,股東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税為納税後所得33.5萬元乘以20%,等於6.7萬元。該筆利息收入實際為股東帶來的税後淨收益為26.8萬元。

假如公司投資於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取得利息收入50萬元。根據税法規定,獲得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但屬於企業所得税的應税收入,因此應繳納企業所得税16.5萬元。向股東分配利潤時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税6.7萬元,該筆利息收入實際為股東帶來的税後淨收益為26.8萬元。

通過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

如果該公司是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投資者應納個人所得税為10萬元(如為合夥企業,則應按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在合夥人中分攤個人所得税,下同)。公司實際獲得税後淨收益為40萬元。

如果被投資方企業所得税税率為15%,在這種情況下,分回利潤也不用補税,公司實際獲得税後淨收益仍為40萬元。如果公司分得的50萬元是來自於其投資的企業債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投資者應納個人所得税仍為10萬元。公司實際獲得税後淨收益還是40萬元。如果投資於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取得利息收入50萬元,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税,所以其税後淨收益就是50萬元。

通過以上分析,在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企業所得税税率相同的情況下,通過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對外投資,税負是相同的;在投資方企業所得税税率高於被投資方時,設立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能多為投資者帶來8.47萬元的税後淨收益;如果是投資於企業債券,設立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能多為投資者帶來13.2萬元的税後淨收益;

如果投資於金融債券,設立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能多為投資者帶來16.5萬元的税後淨收益。

以上情況是否是絕對的呢?如果投資方處於虧損的話,情況就不同。我們假定該公司本年自營業務利潤為-50萬元。根據税法規定,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利息、聯營企業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税前利潤,可以直接先用於彌補虧損。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説,因為利潤為零,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

如果是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在自營業務虧損50萬元的情況下,分回利潤仍需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10萬元。此時設立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多承擔了10萬元的税款,但多出了留待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10萬元。

綜上所述,是否開展投資業務是私人出資選擇企業組織形式中必須考慮的因素。

對外進行債權性投資或股權性投資能給投資者帶來不同的税收負擔,即使同為股權性投資或債權性投資,由於被投資方與投資方適用所得税税率的不同、債券性質不同,也同樣會造成税負不均。

個人投資設立企業時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預測和分析,如果投資者預計開展的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在其設立企業的利潤中佔有很大的比例,那麼就需要考慮各種方式税負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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