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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與權益法的會計核算的關係論文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與權益法的會計核算的關係論文

【摘 要】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與權益法的核算是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共同反映着長期股權投資的現時價值,有着許多共同之處,但在實務中存在對兩者的差別認識不清的現象,本文在簡述兩者聯繫的同時,主要闡述了兩者之間的區別。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與權益法的會計核算的關係論文

【關鍵字】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與權益法的核算是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減值準備"是"長期股權投資"的備抵項目,兩者互為補充,共同反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增減。無論是計提減值準備,還是按權益法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都不同程度地體現了"正確損溢、減少風險損失、"的"謹慎"原則。也正是如此才導致實務中對兩者的差別認識不清。為此,本文着重就兩者的區別作一探析。

一、兩者的性質目的不同

在實際工作中,人們認為按權益法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已經表示了長期股權投資價值的增減,再對其計提減值準備顯得多餘和重複。其實,兩者在性質上是不同的,目的也不完全一樣。權益法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是投資單位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來計算的,是為了控制被投資單位,以便從銷售、供應、技術或管理上得到補償。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實質上是從"資產是預期的.未來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進行定期比較。當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時,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發生了減值,要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從而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使賬面價值真實客觀地反映實際價值。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所表示的價值減損,主要是由於外部環境或內部因素的變化而引起的,它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由此可見,按權益法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是對長期股權投資價值的確認,但並不表示長期股權投資價值的實際增減。儘管按權益法的賬面價值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投資價值,但這並非是其的主要作用,其的主要作用是按投資比例計算投資成本,確認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差額。它不能及時反映與調整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的偏差;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正是在對長期股權投資價值確認的基礎上,以一種更靈活、更及時的方式,確保長期股權投資現時價值計量信息的有用與相關。因此,也有人認為計提減值準備是對成本的修正,反映了長期股權投資當前的價值,是一種資產計價的手段。

二、兩者的核算範圍不同

《企業準則--長期股權投資》中規定:“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核算:

(1)被投資單位已宣告破產或依程序進行清理整頓;

(2)被投資單位處於嚴格的各種限制條件下經營,其向投資單位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而計提減值準備的核算範圍則明確規定:企業應於期末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檢查,如發現存在下列情況,應當計算長期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以確定資產是否已經發生減值:

1.有市價的長期投資

(1)市價持續2年低於賬面價值;

(2)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4)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5)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2.無市價的長期投資

(1)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或法律等環境的變化,如税收、貿易等法規的頒佈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鉅額虧損;

(2)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變化;

(3)被投資單位所從事產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變化,如清理整頓、清算等;

(4)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兩者的計提不同

在確認了初始投資成本後,

(1)以已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後發生的淨損益為基數

(2)對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則以被投資單位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為基數。按其持股比例計提的,權益法一經確認不得隨意改變。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的計提,它主要是於期末通過對長期股權投資可收回金額與其賬面價值的估價、比較、判斷來進行計提的。

四、兩者的計提基數不同

長期股權投資基數,

(1)以已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後發生的淨損益為基數;

(2)對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則以被投資單位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為基數。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是針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而言的,在期末時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熟低的原則來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而可收回金額是依據核算日前後的相關信息確定的。相對而言,長期股權投資減值這種估算是事後的,客觀一些,不同時間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具有不確定性。

五、兩者的納税不同

《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企業經營活動中實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如果投資單位適用的所得税税率高於被投資單位適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國家税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税、免税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税前收益後,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税。

新《企業制度》在原有四項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按照謹慎性原則,結合國際慣例,又新增了包括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在內的四項減值準備。而《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早就明確規定:在應納税所得額時,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税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都不得扣除。這就表明無論企業採取什麼樣的資產減值準備政策,在税收法規上均不予承認,從而避免對所得税的衝擊。儘管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與權益法的核算有着上述種種區別,但它們也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聯繫,相互影響的。權益法下計算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大小會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計提數額的多少,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的提取,也影響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高低。

另外,它們還反映了這樣一種關係:“賬面餘額”減去"減值準備"等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這最後得出的"賬面價值",可以理解為此時此刻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也是"賬面價值"的修正與補充,它們共同反映着長期股權投資的現時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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