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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的六種核算方法

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的六種核算方法

財政部2014年3月13日正式頒佈了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新準則),新準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提到了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所涉及的六種情況以及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筆者對此進行了總結

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的六種核算方法

一是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轉換模式為:由金融工具轉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此時合併方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時轉入當期損益。

案例1: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1000萬元購入乙公司10%的股權,對乙公司無重大影響,甲公司將其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14年7月8日該筆投資的公允價值為1100萬元,當日甲公司又以銀行存款6000萬元從其他投資者手中購得乙公司60%股份,對乙公司實現了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

甲公司會計處理:

1、2014年7月1日,對乙公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0萬元

2、2014年7月8日,確認對乙公司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萬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萬元(1100萬元-1000萬元)

3、2014年7月8日,對乙公司追加投資6000萬元,涉及到金融工具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轉換。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6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60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100萬元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1000萬元

—公允價值變動 100萬元

二是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轉換模式為:由金融工具轉為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此時需要將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案例2:甲公司於2014年7月1日以銀行存款500萬元購入乙公司5%的股權,甲公司將其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14年7月8日該筆投資的公允價值為600萬元,當日甲公司又對乙公司追加投資2000萬元,取得乙公司20%股權,至此,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25%,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

甲公司會計處理:

1、2014年7月1日,對乙公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5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0萬元

2、2014年7月8日,確認對乙公司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萬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

3、2014年7月8日,對乙公司追加投資並具有重大影響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2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600萬元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500萬元

—公允價值變動 100萬元

三是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轉換模式為:由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轉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此時合併方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也就是不用再追溯調整了。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採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採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案例3: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4000萬元購入乙公司40%的股權,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當日乙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1000萬元。2014年乙公司全年實現淨利潤200萬元(下半年實現淨利潤100萬元)。2015年6月30日乙公司宣告併發放現金股利80萬元,2015年1-6月實現淨利潤120萬元。2015年7月1日,甲公司決定出售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權,出售股權後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的股權,對原有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響,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出售股權取得價款為3400萬元,剩餘10%的股權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

甲公司會計處理:

1、2014年7月1日對乙公司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4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40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400萬元(11000萬元×40%-40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400萬元

2、2014年乙公司全年實現淨利潤200萬元(下半年實現淨利潤1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40萬元(100萬元×40%)

貸:投資收益40萬元

3、2015年6月30日乙公司宣告併發放現金股利80萬元,2015年1月至6月期間實現淨利潤120萬元。

借:應收股利 32萬元(80萬元×4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32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48萬元(120萬元×40%)

貸:投資收益 48萬元

4、2015年7月1日,甲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權,出售股權後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的股權,對原有乙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出售取得價款為3400萬元,剩餘10%的股權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

(1)出售時(出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構成為:投資成本4400萬元、損益調整56萬元)

借:銀行存款 340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3300萬元(4400萬元×30%÷40%)

—損益調整 42萬元(56萬元×30%÷40%)

投資收益 58萬元

(2)在喪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120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100萬元(4400萬元-3300萬元)

—損益調整14萬元(56萬元-42萬元)

投資收益86萬元

四是對被投資單位減資導致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轉換模式為:由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轉為金融工具核算。此時需要將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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