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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信託基金方案設計

家庭信託基金方案設計

家族基金委託理財滿20——40年後,每輪牛市結束,提取盈利的20—50%,主要用於社會慈善、用於家族成員個人保障信託、用於家族成員個人平均生活水平之需、用於家族成員個人創業之需。以下是小編你整理的家庭信託基金方案設計,歡迎閲讀

家庭信託基金方案設計

一、家族信託設立流程

01、委託人聘請律師

律師的參與非常重要,律師可以根據客户的不同情況,幫助客户量身製作信託方案,選擇受託人、信託方案設計、信託合同草擬及修訂、參與遴選受託人及中介、後續參與財產的監管等家族信託部分或全程法律服務。

02、瞭解委託人的需求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目的有家族傳續、婚姻避險、避税、減少家族矛盾或激勵後代、為後代生活保障、海外上市、轉移海外資產或移民等目的,可能還是違法或欺詐目的等。因此,瞭解委託人的目的,律師可給予委託人針對性的合法的有操作性的信託諮詢及信託設計方案。

03、信託財產盡職調查

主要圍繞信託委託人及收益人身份、信託財產權屬及狀況、委託人債務、離岸家族信託設立地法律及案例檢索等,依照《信託法》中的謹慎原則,律師需要對信託財產的合法性進行認真仔細的審核,以保證信託財產設立的有效性。

其中關於信託財產的權屬及狀況,主要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所有權,是否共同共有還是,是否設置抵押司法查封,以及就信託財產是否存在爭議及法律糾紛等。

家族信託的受託資產可以覆蓋幾乎所有的資產類別,包括現金、存款、股權、不動產、股票債券、貨幣外匯以及大宗商品、古玩字畫等。其中對於現金類資產,委託人要出具收入證明以及取得該現金類資產的其他證明以及完税證明;對於不動產,委託人要出具不動產權屬證書;對於動產,委託人要出具購買證明或者取得動產的證明;以限制流通的財產(權利)設立家族信託的,例如金銀、文物等,在信託設立前,只有在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該項財產(權利)的授權後,才可以作為信託財產。對於股權信託,可以參照上市公司的一些要求,由註冊會計師對其進行審計和評估並出具相應報告,由律師對其財產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

04、審慎選擇受託人

受託人的專業性及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選擇值得信賴的受託人是信託資產安全的關鍵。可以進行多受託人的安排以互相制約和監督多個受託人之間可以形成必要的制約和監督,這對信託資產的安全性是有利的。不過要注意對主要受託人和次要受託人之間責任、權利的明確,以免影響信託財產管理運作的效率和安全。

無論國內還是國外,有眾多有資質的受託人。可通過律師選擇規模比較大、歷史悠久、信譽較好的受託人。就目前國內開展家族信託的機構而言,歸結下來大致有三種模式:一是信託公司主導型;二是銀行主導型;三是第三方機構主導型;四是保險公司主導型。四種模式各有長短,效率不一。

目前,信託公司可以獨立運作家族信託,更能充分發揮一體化優勢,在客户信息安全、內控管理、投資時效以、客户服務、收費合理性等方面表現更佳。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如平安信託(第一單)、外貿信託、北京信託、中信信託則與信誠人壽合作等也紛紛開設了自己的家族信託業務。

銀行開展家族信託業務的優勢在於銀行累計了大量的客户資源,為銀行開展家族信託打好了良好的基礎。

其他如保險公司,以提供大額保單為客户提供財富傳承服務,但目前主要以百萬規模的身後傳承分配為主;第三方理財機構也是在積累了一定的客户資源和信任,逐步開始發展家族信託業務。

05、收益人的身份確定

在家庭信託方案設計時,需明確受益人和委託人的關係及考慮法律風險。如果是近親屬的情況則較為簡單,只需出具相關證明即可。但如若無血緣關係,則需考慮是否可能涉及洗錢和非法轉移資產等問題。為防止可能帶來的風險,需要求委託人出具書面聲明,以示財產來源和歸屬合法。

06、信託合同草擬

根據委託人意願、盡調相關材料、與受託人的接洽及談判,可草擬家族信託合同,家族信託合同內容可包括受益人與收益分配比例、受益權轉讓、受益人與其親屬任職企業人事薪酬制度、關聯交易限制、交接規定、決策權的行使與交接規定、解散期限、平衡家業發展與家族成員私利的需求等。亦可增設個性化需求或靈活的設置,如增設激勵措施、增加委託人與受託人共同管理資產要件、對收益人的決策權的增加、明晰解散期限或設置解散條件或限制解散條件等綜合考量或平衡各方利益。

如《信託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可見信託受益權可以用來清償債務,在制定信託合同時,信託受益權清償、轉讓和繼承條款的設定,對於整個信託功能的發揮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如要保障信託的財富傳承等功能實現,需在合同設計時便明確載入相關禁止性條款。

家族信託是約定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保護人等多個利益主體對於受託資產權利義務的一組法律合同。這些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會隨着時間的推移發生巨大的變化,這種動態性可能會造成新的利益衝突,因此在結合目前情況,應適當進行前瞻性的設計。

07、信託財產的移轉及登記協助

委託人信託財產的移轉及受託人是否設立獨立賬户的監管是整個家族信託的核心和關鍵。協助見證委託人按信託合同將信託財產如資金移轉至受託人控制下的獨立賬户。

08、與其他中介機構協作

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與為家族信託提供中介服務的會計事務所、評估機構、公證機構等進行協作。

09、信託設立後提供法律支持

因家族信託期限往往很長,期間可能委託人財產狀況或意願等因素髮生變化,委託人對信託合同或方案設計的修改,如在信託存續期間,變更受益人、信託資產的增加或分配、增設信託條款、增加或變更財產保護人等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二、家族信託的方案設計

家族信託應當基於家庭結構、資產分佈、傳承目標等因素,釐清不同資產的收益權、控制權和轉讓權,明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保護人等各主體的權利和責任。鑑於企業和資產未來可能會發生難以預見的意外事件,家族要設計相應的彈性機制和退出機制,事先預設不確定因素處置方案。

如通過對信託合同的設計,針對性設置防揮霍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設定每次支取收益只限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鉅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如給予受託人自由裁量權或設立監察人或監察委員會,受託人則按照監察人的指令進行操作。諸如此類,家族信託的操作過程中可能面臨諸多複雜的不確定因素,這些都需要在合同訂立或信託設立後適時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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