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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物流公司合同三篇

有關物流公司合同三篇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物流公司合同3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物流公司合同三篇

物流公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短期員工,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彼此同意約定下述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對乙方的考勤與管理悉按甲方員工手冊辦理。

第二條 乙方的職務或工種為: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受聘於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場所履行職責:

1.甲方公司總部;

2.甲方的全資公司或參股的合資公司;

3.應出差服務之場所。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職責、事項由甲方依乙方的職務或工種,並視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進行分派。

第五條 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為 7 小時,每週五個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均依員工手冊辦理。

第六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時,除不可抗拒之事由外,乙方應予以配合,有關加班事宜,依員工手冊辦理。

第七條 甲方按國家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併為乙方投保。

第八條 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報酬,乙方的工資待遇為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條 乙方在醫療費用報銷和勞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員工一半的待遇。

第十條 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於次月 15 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週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一日或數日發放。

第十一條 甲方對乙方的獎勵,分為嘉獎、記功、晉級、評為先進生產 (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等 5 種。甲方對乙方的懲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除名等 5 種。以上獎勵及懲處事由和辦法,均依員工手冊辦理。獎勵及懲處記錄將被列為甲方考核乙方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甲方因業務萎縮或乙方不能勝任甲方的工作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提前 1個月通知乙方,合同終止時,甲方增發乙方 1個月的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 1 個月通知甲方;調離時,乙方須按員工手冊辦理有關手續,且甲方不予增發 1個月的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業已獲得員工手冊,並知悉全文,願意遵守各項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3個月,期滿後自動失效。若甲乙雙方同意,可於合同期滿前 1個月續簽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可於合同期滿前 1個月續簽合同。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於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同意以當地勞動局為第一仲裁機關。

訂立合同書人 甲方 (單位名稱): 簽約代表人:(簽字) 職稱: 乙方 (姓名):(簽字) 身份證號碼: 户口所在地地址: 聯繫方式:

物流公司合同 篇2

託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更好的完成甲方交予乙方的貨物運輸任務,使貨物的運輸更加安全及時準確,貨物運輸的信息溝通及時及儘早發現延誤信息並立即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保證第三方物流業務的有序進行,針對甲方貨物情況制訂以下操作流程。操作流程的制訂是為了更好的優化運輸過程,甲方與乙方的頭腦與手足的關係做到令行禁止,使乙方的運輸資源得到更合理有效的運用。

一、 下單

甲方向乙方下達運輸任務,甲方根據貨物的情況(數量,體積,重量)向乙方下達運輸任務,為了更好的完成運輸任務,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貨物的運輸情況及提貨時間,以便乙方能夠更及時的調動運輸資源,完成運輸任務。下單的方式可由甲方以電話和傳真提貨單的形式完成,在這個過程當中,甲方需確切的通知乙方貨物的情況(結構,數量,體積,重量)以及提貨的準確地址,提貨時間,提貨時的聯繫電話及擔當人,以便乙方完成運輸任務,如甲方對提貨有特別要求(提貨車型的要求,提貨時間的臨時變更等)需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時調整,有效完成運輸任務。

二、 受理

乙方根據甲方下單提貨通知,確定貨物情況,根據貨物的情況及提單要求合理按排提貨車量,乙方需注意貨物運輸的情況(數量,體積,重量)提貨時間,提貨地點,提貨車型及到貨時間合理安排,使運輸的過程有效,安全,及時。

三、 運輸作業

1)、 提貨

提貨人員到提貨現場提貨時注意貨物的核對,注意提單與實際提貨數量與型號的核對,尤其需要注意貨物目的地為幾家,貨物型號又繁雜的情況,要將目的地不同的貨物以標籤或標記區分,保證貨物運輸的準確。提貨時提貨現場發現意外情況如(貨物的實際數量與提單的數量,重量,型號不對時)要立即與公司業務受理人員聯繫,受理人員要與甲方確認,妥善處理。如發現貨物的包裝有破損時要即時與現場擔當人反映,調換貨物或在提單上註明破損情況。提貨人員要根據貨物的實際情況合理擺放貨物,依據最基本的重貨在下泡貨在上原則,裝車時應確認車輛在行駛途中貨物不會倒塌損壞,確保貨物在途的運輸安全。

2)、運輸

調度人員在貨物提回公司後要合理安排貨物的發車時間,保證貨物按照甲方的到貨時間要求,安全、準確、及時的'到達目的地。如貨物在途運輸發生任何突發事件,使貨物不能夠及時到達目的地的,乙方需第一時間通知甲方,以便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儘量避免損失。運輸車輛到達目的地後,目的地辦事處人員要按照運單要求及時通知客户提貨或安排送貨,保證貨物運輸的及時性。

3)、簽收回單

貨物到達目的地,收貨方對貨物驗收無誤後,要及時簽收回單,同時辦事處人員將回單帶回上海公司,運輸作業完成。

四、貨物跟蹤

乙方需對所承運的貨物及時進行跟蹤,保證貨物運輸過程安全,及時,準確,有序。乙方需將貨物的在途運輸信息及時告之甲方,如貨物因突發事件不能及時到達目的地時,乙方需及時通知甲方,以便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儘量避免損失。

物流公司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液化天然氣運輸合同

託運方:新奧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承運方:黑龍江農墾北大荒物流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二?一?年 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託運方和承運方雙方友好協商,就有關液化天然氣運輸事宜在廊坊市經濟開發區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為:自20xx 年月 日起,至 20xx 年 月日止。

2. 本合同簽訂方式為每一年簽署一次。

第二條 託運貨物

1.本合同約定的託運貨物為液化天然氣,英文簡稱“LNG”。

2.託運方交承運方運輸的液化天然氣,應符合中國國家GB17820-1999Ⅱ類天然氣氣質標準。

第三條 運輸區間和方式

1.本合同約定的運輸區間為:託運方指定符合安全運營條件的氣源地和客户之間的運輸線路。

2.運輸方式:承運方以公路運輸的方式為託運方運送液化天然氣。

第四條 運輸計劃

1.運力數量

1.1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承運方負責督促掛車生產商掛車的生產進度,第一批不少於20台完整運力最晚於20xx年10月30日全部投入運營;

1.2 第二批車輛30台完整運力最晚於20xx年11月30日投入運營;

1.3 合同期內,託運方為承運方提供運輸任務量應保證承運方單車年平均運營重駛里程≥90000公里(由於承運方原因無法達到該標準的情況除外)。

2.運輸計劃:車輛開始運營之後,承運方調度人員每天上午11:00之前,將未來48小時之內可用車輛上報至託運方調度中心,託運方調度中心根據承運方上報可用車輛信息將具體運輸計劃提前24小時通知給承運方調度人員(首批運輸計劃應至少提前48小時通知)。

3.運輸計劃傳送方式以書面方式為主,包括但不限於傳真、電話、網絡、電子平台或其它信息化系統。

4.日常聯繫:雙方應各自設立有人24小時值班的生產調度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協調確定月承運量和監控協調月承運量的執行。雙方應在運輸起始日開始的十(10)日前將各自設立的生產調度管理機構名稱、負責人、正常聯繫電話、應急聯繫電話等書面通知對方。

第五條 運輸價格

1.根據雙方約定,基礎運輸價格為0.75元/噸/公里。

2.如遇國家行政政策調整、燃油價格變動,如柴油價格上調300元/噸,噸公里上調0.01元,如柴油下調300元/噸,噸公里下調0.01元,柴油價格調整幅度低於300元時不予調價(300元/噸為一個調價基數,以合同簽約時為油價基準日)

第六條 交付和計量

1.承運方運輸的液化天然氣的交付地點為:按託運方運輸計劃中指定的接收站。

2.液化天然氣採用汽車衡稱重計量方式,如卸車量與承運方在液化天然氣工廠的裝車量的計量差在正負200公斤(含200公斤)範圍內時,以裝車量為結算依據。

2.1 當卸車量小於裝車量偏差超出負200公斤時,由承運方向託運方依據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價格正常收取運輸費,結算量=裝車量-200公斤,同時按照託運方當天銷售給送達門站的到岸價格由託運方向承運方收取超出200公斤部分氣量的氣費。

2.2 當卸車量大於裝車量偏差超出正200公斤時,超出200公斤部分由承運方向託運方依據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價格正常收取運輸費,結算量=實際卸車量-200公斤。

第七條 安全管理

1. 由於承運方新進入LNG運輸行業,缺乏LNG運輸安全操作經驗,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由託運方為承運方制定LNG運輸司機安全知識操作培訓方案,並承擔相應課程的知識培訓。

2. 承運方所投入車輛統一安裝新奧能源物流的GPS監控系統,並編入新奧車隊的監控網絡體系。

第八條 結算

1.承運方在每天10:00前將前一日的裝卸車磅單傳真(或者電子台賬形式)給託運方指定聯繫人進行結算數據的核對,核對無誤後的結果作為此後雙方結算的依據。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雙方以半個月為結算和付款週期(特殊情況除外),以每月10日和25日為結算日(節假日順延),承運方於結算日後運輸費(該運輸費按照第五條第1款約定價格核算)發票,並於結算日後 3 個工作日內將開給託運方的運輸費發票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

3.託運方的開票信息為:

公 司 名 稱: 新奧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納税人識別號:131011780822987

郵 寄 地 址:河北省廊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源東道

郵 編: 065001

第九條 付款

1.託運方在收到運輸費發票後個工作日內,將發票金額90%的運輸費匯入承運方指定銀行的賬户,剩餘10%的運費作為承運方後期履行合同的保證金。。

2.承運方的銀行賬户信息為:

公司名稱:

銀行帳號:

開户銀行:

第十條 託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託運方按裝車磅單的數量將貨物交由承運方運輸,託運方應向承運方明確貨物

運達地點,如運達地點發生變化時託運方應即時通知承運方。如承運方無故不按託運方指定的卸氣地點卸氣,託運方有權拒絕支付本趟次運費,並追究因託運方沒按指定地點卸氣而造成限氣或斷氣的一切損失。對於因託運方變更運達地點而產生和增加的運費由託運方承擔。

2.託運方為承運方指定的接收門站必須具備使車輛調頭、倒車、會車、轉向、行駛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場地。

3.託運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運方支付運費款項。

4.託運方有權對承運方的承運車輛運行情況進行監控,承運方如不服從調度,託運方有權扣除合同約定的保證金並解除合同。

5.託運方有義務協助承運方對車隊駕駛員進行槽車安全操作培訓,承運方對駕駛員行為規範負責,如若發生駕駛員違反安全操作的生產事故,由責任方承擔經濟賠償。

6.如果本合同結束之前,遇到國家政策調整、管道氣鋪設範圍延伸或者其他原因導致LNG運輸業務大幅度下降造成運輸資產長時間閒置,則託運方有義務協助承運方對合同約定的投資車輛進行處理,以降低承運方運輸資產投資的風險。

第十一條 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運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和託運方的要求做到及時的運輸和交貨。

2.承運方為託運方承擔運輸任務的車輛須具備國家要求的各種證件,做到手續齊全,符合國家危險品運輸法律法規的要求。

3.承運方應負責運輸貨品的安全,由於突發性事件引起承運方的運輸車不能按託運方的運輸計劃到達指定的接收站時,承運方應在2小時內通知託運方,並有責任提前確定應對措施。

4.根據託運方的運輸計劃,承運方有義務在接到書面通知當日內予以反饋,並服從託運方的調度計劃安排,對於不能滿足託運方計劃的情況,必須給予書面答覆;對於託運方安排的緊急二次調度,承運方有義務積極協助執行。

5.承運方每月為託運方提供符合運輸液化天然氣要求和本合同第四條第1款約定數量的完好車輛(包括車頭和罐箱牌照號),如因泥石流、大雪封路、惡劣天氣、道路維修等因素導致車輛不能正常返回,或車輛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年檢、二級維護、罐體檢驗等導致承運方每天為託運方承運的車輛達不到第四條第1款約定數量的情況除外,但要以衞星系統信息為準,並且承運方要盡力為託運方提供支持,以減少上述事項給託運方帶來的損失。

6.承運方應向託運方提供以下資質證件:①營業執照(複印件)②經營許可證明文件③行業資質證書④税務登記證(複印件)⑤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⑥牽引車及槽車行駛證(複印件)、罐體使用證及槽車壓力容器使用證(複印件)、⑦駕駛員及押運員相關手續複印件,複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履約保證金

1.託運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條收取保證金後,如承運方在次月為託運方承運的車輛數達到第四條第1款中約定的數量或者未發生其他違約行為,則託運方在後期結算時將上月保證金一併支付給承運方;如承運方在次月為託運方承運的車輛數未能達到第四條

第1款中約定的數量或者違反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則作為違約金,彌補託運方的損失,不再支付給承運方。

2.合同履行期滿以後,如託運方和承運方沒有爭議事項,在雙方賬目核對清楚後個工作日內,託運方返還承運方的保證金。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因託運方的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給承運方造成實際損失的,託運方應當賠償直接損失。

2.因承運方的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使運輸物品不能及時到站發生限氣、斷氣事故,造成實際損失的,承運方應當賠償直接損失。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當事一方控制、致使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任何事件或情況,該事件或情況是上述當事一方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2.當事方應在其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未能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程度內,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期間內,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停止,則受影響一方應重新開始履行其合同義務。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保密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至期滿後的2年內,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及相關信息均應依照本款的約定予以保密。非因法定事由或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雙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在該期限內將本合同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給第三方。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將全部或部分合同信息透露給以下人員或機構,無須經過另一方同意。即提供給該方主管、董事、僱員、關聯機構,但該方應要求上述人員保密;提供給對方具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或答覆司法傳訊等法律程序。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3. 承運商服務行為規範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於開頭載明日期簽訂本合同

標籤: 三篇 物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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