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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財務崗位職責

證券公司財務崗位職責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需要使用崗位職責的場合越來越多,崗位職責包括崗位職務範圍、實現崗位目標的責任、崗位環境、崗位任職資格及各個崗位之間的相互關係等。到底應如何制定崗位職責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證券公司財務崗位職責,歡迎大家分享。

證券公司財務崗位職責

證券公司財務崗位職責1

1.負責現金的管理,有價證券、空白憑證及有關印件的保管,保證不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不挪用現金,不為外單位或客户用支票換取現。

2.負責編制有關憑證,每日按憑證號登記現金日記賬,並結出當日餘額,每天清點庫存現金,保證賬實相符,日清月結。

3.根據會計人員審核的記賬憑證,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當日餘額,定期與銀行對賬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做到賬賬相符;根據營業部資金運用的具體情況,結合資金頭寸表,編制“資金調撥單”,經領導批准後,調撥資金。

4.負責領取清算單,及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

5.負責存取股民的支票,保證及時人賬。

6.負責每日閉市後,收繳前台各項雜費,核對無誤後登記人賬。

7.負責內部職工借款,並填制“借款單”,經總經理、財務部經理簽字後付款。

8.負責及時清理借出的款項,保證最長不超過7天,所有轉賬出款應有發票返還。

9.負責每日清算交割工作。

10.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1.在財務主管的領導下,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出納工作。

12.有編記賬憑證、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權。

13.未經營業部總經理及財務主管同意,不得對本部門以外任何部門和個人提供任何財務資料,要對財務主管負責。

證券公司財務崗位職責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客户服務水平,加強公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範投資顧問人員合規開展投資顧問業務,促進投資顧問業務的健康發展,依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户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户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户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本辦法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證券投資顧問,是指公司正在或將要從事符合證監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中所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且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登記成為證券投資顧問的證券營業部員工。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註冊為證券分析師。

第四條經紀管理總部和證券營業部是證券投資顧問的日常管理部門,負責投資顧問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訓、監督、考核、投訴和回訪等工作;

投資顧問部是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證券投資顧問的專業指導、專業培訓和專業評價等工作,負責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需求,提供證券投資顧問產品或服務;

人力資源部負責投資顧問的人事管理、資格申報和註冊登記等相關事宜;

信息技術部負責提供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的信息技術支持;

法律合規部負責投資顧問業務有關規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規審核,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有關合規培訓和合規諮詢,在合規檢查工作中對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合規性檢查,並對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合規考核,並將投資顧問業務納入公司信息隔離牆統一管理。

第二章證券投資顧問的任職資格及工作職責

第五條投資顧問的任職資格包括: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良好的合規執業記錄;

2.具有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

3.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備一定投資諮詢經驗或金融業從業經驗;

4.具有出色的溝通及協調能力,能夠正確處理客户的各種投資諮詢問題;

5.公司《員工招聘管理辦法》中的基本條件及公司其他條件。

第六條投資顧問的基本工作職責包括:

一、客户服務工作1.在合理評估客户風險承受能力、投資需求與風險偏好等的基礎上,為客户提供適當性的投資建議服務,包括投資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2.以報告會、沙龍等形式展開投資者教育活動,就投資者基本知識普及、投資技巧、投資理念、投資策略等方面對客户進行專業的培訓;

3.促成客户簽署基於佣金的“玖天財富”簽約服務協議,或者促成客户簽署基於費用的投資顧問服務協議。

二、培訓工作

1.參加營業部晨會或夕會,向營業部客户經理或其他崗位員工就市場資訊、市場走勢、行業發展和上市公司動態等內容進行講解和分析,並提供近期的投資策略;

2.參加營業部新人培訓、知識培訓等工作,對營業部客户經理或其他崗位員工就投資知識和投資技巧等內容進行專業培訓。

三、研究工作

1.學習研究公司研究部、投資顧問部及同業券商的研究報告,通過各種渠道實時掌握各種市場資訊、個股信息和行業動態;

2.在公司的統一組織下,按照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客觀、專業、審慎地對宏觀經濟、行業狀況、證券市場變動情況發表評論意見,為公眾投資者提供證券資訊服務。

四、公司或營業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投資顧問的行為準則

第七條證券投資顧問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第八條證券投資顧問在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當重視客户利益,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利益損害客户利益;在知悉客户作出具體投資決策計劃時,不得向他人泄露該客户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九條證券投資顧問在提供相關服務時,應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

1.公司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等;

2.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編碼;3.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4.投資決策由客户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户承擔;5.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資決策。

同時,公司有關部門及分支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

第十條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應當以公司賬户收取,嚴禁證券投資顧問以個人名義向客户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投資顧問人員禁止行為:

(一)出租、出借、轉讓、塗改業務資格證書。

(二)違規移交或不善保管有關證券投資顧問協議以及業務推廣、服務留痕、回訪記錄、投訴處理、合規檢查記錄等資料,並造成遺失和損毀;

(三)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雜誌等公眾媒體,向

社會公眾推薦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或者對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格走勢進行預測。

(四)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投資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五)未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

(六)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引用有關信息、資料時,未註明出處和著作權人。

(七)兼營或兼任與其執業內容有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或職務。

(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證券機構執業。

(九)私下接受有利害關係的客户、機構和個人饋贈的貴重財物。

(十)隱瞞已發現的違規行為及重大風險。

(十一)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户招攬時出現以下違規行為:

1.使用安全、保本、無風險、黑馬推薦等誇大、誘導性用語,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投資收益;

2.對投資顧問業績進行片面、誇大、虛假的營銷宣傳和誤導性陳述等內容;

3.利用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對本公司及人員投資顧問業績的評價進行廣告宣傳;

4.以免費服務、免費產品等方式進行客户招攬,除非該項服務或者產品可以在任何時候無償提供;

5.在沒有説明相關工具或產品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的情形下,聲稱軟件、圖表、設備等工具或產品可以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確定買賣時機。

6.通過公眾媒體發佈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中含有電話、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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