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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基金涉税的風險與應對論文

證券基金涉税的風險與應對論文

一、證券經紀業務的涉税風險與應對

證券基金涉税的風險與應對論文

證券經紀業務的營業税計税依據為向客户收取手續費類的全部收入,一般情況下不得做任何扣除。但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可以從其營業税計税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A股和B股股東賬户開户費、特別轉讓股票開户費、過户費、B股結算費、轉託管費。證券經紀業務涉税風險點在於佣金手續費結算延遲入賬,尤其是那些小額零星的現金收入(如開户費、轉託管費)未及時申報納税。風險應對策略是向客户收取手續費類收入不做任何扣除,小額零星的現金收入及時申報納税。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涉税風險與應對

證券自營業務的營業税計税依據是股票、債券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其中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但買入價要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餘額確定。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税金。同一大類不同品種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税期間內可以抵扣,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税期抵減,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結轉下一個會計年度。證券自營業務涉税風險點在於買入價包括了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賣出價扣除了股票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税金,以及股票、債券、外匯和其他金融商品等各類之間的正負差相互抵減了。風險應對策略是股票、債券等的買入價不要包含購進時支付的各種税費,但要剔除其持有期間取得的股利和利息,賣出價中不要減除賣出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税費,計算營業額時各類金融商品之間的正負差額不要相互抵減。

三、證券投行業務的涉税風險與應對

證券投行業務的營業税計税依據是為納税人提供證券保薦、承銷、併購、重組等投行業務向對方收取的財務顧問、保薦、承銷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證券投行業務的涉税風險點在於發生證券保薦、承銷、併購、重組等投行業務收入不及時入賬。風險應對策略是公司於實際收到投行業務款項時及時通過“證券承銷業務淨收入”科目反映,發生承銷及財務顧問等收入要及時按合同約定時間確認收入,尤其是對包銷業務在未全額銷售的情況下,由承銷方出資認購的部分所對應的承銷費,一定要與上述收入一併記入收入且如實申報納税。

四、資產管理業務

(代客理財業務)的涉税風險與應對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作為管理人,以獨立的賬户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債券市場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的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並以此獲得管理收入或業績報酬,一般在“委託客户資產管理淨收入———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收入/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收入/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收入”科目反映,其中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是表外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的營業税計税依據是向委託客户收取的管理費及業績報酬。資產管理業務的涉税風險點在於表外業務收入不入賬或少入賬或隱匿。風險應對策略是對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但要在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的賬套中以“代理業務資產”和“代理業務負債”科目反映,還要在計算營業税時在營業額中充分體現出來。

五、融資融券業務的涉税風險與應對

2010年3月,我國資本市場上首次出現融資融券業務,隨之陸續產生幾批試點券商。融資是證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融券是證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證券供客户賣出。融資融券業務的本質就是證券公司通過提供資金和證券借貸服務以獲取利息收入的經營活動。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税計税依據是向客户提供資金和證券借貸服務而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資產管理業務的涉税風險點在於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取的資金或者證券,而向其支付的利息做扣除處理了。風險應對策略是在計算營業税的營業額時不要減除因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取資金或者證券而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對融資融券業務應按利息收入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税。

六、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業務的涉税風險與應對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業務的營業税計税依據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業務的涉税風險點在於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未按照規定計算確定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以及在返售日,未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利息”科目的差額,核算利息收入。風險應對策略是企業根據返售協議買入金融資產時,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如實反映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計算確定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如實記載利息收入,在返售日,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利息的差額,核算利息收入。

七、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涉税風險與應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簡稱基金公司)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基金公司發行的產品,基金主要由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組成,私募基金又分為陽光私募基金和非陽光私募基金。根據有關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而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不免税。因此,本文所説“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涉税風險與應對”主要是就私募基金而言的。私募基金的營業税計税依據是按總資金2%左右收取的管理費和按投資盈利部分20%獲取的佣金收入。私募基金的涉税風險點在於金融商品買賣未按買賣股票取得差價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税,以及基金公司取得營業收入未按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税。風險應對策略是對非常規的買賣股票業務按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價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税,對常規業務取得的營業收入按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税,不要扣除基金公司支付給銀行等相關機構的費用。八、證券基金公司其他業務的涉税風險與應對《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本市場有關營業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4]203號)第八條明確規定,准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税計税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帳户開户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户費、過户費、B股結算費、轉託管費。風險應對策略是證券基金公司在計算繳納營業税時不要忘記從營業額中將這部分“代收”的監管費、經手費、開户費、過户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扣除,否則會增加公司不應有的税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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