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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怎樣處理

對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怎樣處理

核心提示: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人應嚴肅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和違法性;對於時間不長(一般不超過2年)的,應當酌情返還等七種處理方式。

對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怎樣處理

何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實踐中如何處理這類問題?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取一定財物作為結婚先決條件的行為。

借婚姻索取財物有以下特點:

(1)發生在婚前,婚後索取財物的不算;

(2)女方索取財物違背男方意願,而非男方自願贈與;

(3)索取一定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

注意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一般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人應嚴肅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和違法性;

(2)對於結婚時間不長(一般不超過2年)的,應當酌情返還。有原物的,應當返還原物;沒有原物的,應折價補償或賠償;

(3)對於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應當酌情返還;

(4)對於結婚時間較長;或男方生活條件優越,女方生活困難;或其他原因難以返還的,可不予返還;

(5)對於婚前男方送給女方家庭的肉食、禮品;或男女雙方家庭請客花費的`錢物;或結婚時大操大辦花費的錢物,時,一律不得追索;

(6)返還財物不得作為離婚的條件,離婚與否仍應依《》規定的法定條件認定;

(7)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應當注意,對借婚姻索取的財物不能運用處理買賣婚姻的手段予以沒收,亦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標籤: 索取 財物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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