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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請書錦集六篇

工傷申請書錦集六篇

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我們會使用上申請書,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問題。一起來參考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傷申請書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申請書錦集六篇

工傷申請書 篇1

法定代表人:張鐵成

申請事項:

對冀邢司法醫學鑑定中心【20xx】臨鑑字第220號《河北省邢台司法鑑定中心傷殘評定意見書》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在趙金海訴衡水恆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由貴院委託河北省邢台司法醫學鑑定中心對趙金海的傷殘情況予以鑑定。20xx年9月2日,由河北省邢台司法醫學鑑定中心作出冀邢司法醫學鑑定中心【20xx】臨鑑字第220號《河北省邢台司法鑑定中心傷殘評定意見書》。但該鑑定適用依據錯誤、鑑定結論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程序錯誤,缺乏公正客觀性。

一、該鑑定應當適用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而不應當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分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解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問題,解決侵權賠償問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是解決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問題,解決社會保險問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不適用於工傷和職業病之外的傷殘等級鑑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是在1996年頒佈的,前言部分説明“本標準於1992年由勞動部、

衞生部、全國總工會以勞險字[1992]第6號文發佈在全國試行。”而1992年《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1】總則部分將該標準適用範圍規定十分明確,“本標準適用於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於工傷,或經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衞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後,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鑑定者。”故《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適用範圍僅是職工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於工傷,或有關部門診斷為職業病的才能在評殘時適用該標準。對其他各類傷殘鑑定特別是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鑑定,應當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因為這類傷殘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同屬於人身損害賠償評殘,兩者更具可比性,其標準更具可採性。本案屬於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評定。而該鑑定卻適用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分級》標準,顯然是錯誤的。

二、該鑑定事實與客觀嚴重不符,鑑定缺乏依據。

該鑑定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分級》七級第2條,認定“被鑑定人趙金海符合傷殘柒級”。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分級》七級第2條規定“截癱肌力 4 級”構成傷殘柒級。該項規定與被鑑定人的損傷情況嚴重不符,從該《傷殘評定意見書》上來看,僅有現場檢查,沒有準確客觀的物理檢查和科學儀器檢查,而現場人員僅憑感覺的檢查,人為因素和主觀性較大。並且該結論沒有任何依據説明被鑑定人已經達到“截癱肌力 4 級”的程度,而鑑定依據“椎管狹窄”也不可能是外傷所能造成的,因此該鑑定結論所適用的標準是錯誤的。

三、該鑑定存在程序上錯誤。

被鑑定人向法院提出傷殘等級鑑定申請後,沒有通知申請人與被鑑定人“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申請人始終對趙金海進行傷殘鑑定的情況一無所知,直到被通知其已經作出《傷殘評定意見書》。同時該鑑定結論沒有附有關機構和人員的鑑定資質。我們認為,該鑑定在鑑定的程序上也存在錯誤。

綜上,河北省邢台司法醫學鑑定中心作出地冀邢司法醫學鑑定中心【20xx】臨鑑字第220號《河北省邢台司法鑑定中心傷殘評定意見書》,適用依據錯誤、鑑定事實與客觀嚴重不符、程序錯誤,缺乏公正客觀性,因此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重新鑑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工傷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尹**,男、漢族、幹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税務所工作,現住五寨縣**室。

請求事項:

1、懇請給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

2、賠償受害人尹卯文醫藥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實和理由:

在20xx年9月28日下午3時30分左右,劉所長駕駛轎車帶領**去新寨鄉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於長時間堵車,當走到殷家灣大橋大約5時30分左右,不幸被韓駕駛的拉煤大車發生車禍,造成劉**死亡;**受重傷。事故發生後,經五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受傷後立即送往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搶救治療。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醫院骨科治療。診斷為:

1、左肩部、胸部軟組織損傷。

2、口脣部、左手背部皮膚裂傷。

3、右側胸腔積液。

4、腦外傷綜合症。

於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傷給本人帶來了莫大的傷害,導致本人身體和心裏受到嚴重摧殘,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後本人常常伴有頭暈腦悶,精神不振,記憶力急劇下降,心煩意亂,時常還有失控現象,後又經多方醫院檢查,醫生囑託還需繼續休養治療,直到恢復正常為止。現經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2月8日作出(20xx)第0012號WZ忻人社工認字《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受傷系工傷。

綜上所述,懇請給予申請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賠償尹**醫藥費15366.81元;陪侍費1800元;住院期間生活費、營養費2500元;交通費2670元;一次工傷性醫療補助金2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共合計66136.51元。

此致

申請人:尹**

20xx年12月25日

工傷申請書 篇3

申 請 人 :,男,漢族,國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單位:

住 址:

電 話:

被申請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業務人員: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合計140811元(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整)-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煤礦已經支付)=136311(拾叁萬陸仟叁佰壹拾壹元整)。具體如下:

1、住院期間生活補助:4480元(35元*2/人*64天);2、住院期間工資:57810元(2710/30 *64);3、住院期間家人的護理費:2880元(45*64天);4、一次性醫療補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鑑定費:300元;8、煤礦企業傷殘賠償(131號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實及理由:

20xx年6月30日17時左右採煤工***在煤礦井下采煤時,因片幫被矸石砸傷胸部和右腳。經富源陽光院診斷為:多發肋骨骨折並血氣胸;創傷性濕肺並胸壁皮下氣腫;右腓骨頸骨折。20xx年7月22日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認定為工傷(&&&&&&&&人工

認字〔20xx〕第40731號)。20xx年10月28日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曲人鑑委字〔20xx〕第1046號)。

綜上所述,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請貴委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謝。

此 致

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二0XX年二月二十日

工傷申請書 篇4

申請人:×××,

性別×,××年××月×日出生,

民族×,住×××市×××街,

身份證號碼:×××,是××公司職工。

被申請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時間)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公司職工,於××××年××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在××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時間,在地點發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後,在××市××醫院治療,診斷為××,現已住院治療××個月,花費醫藥費××元。

據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之規定,特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為工傷。

致此

敬禮!

申請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工傷申請書 篇5

申請人:

xx-x,男,漢族,19xx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xx區xx-xx,聯繫電話:xx-xxx-x

xx-x,女,漢族,19xx年10月25日,住安徽省宣城市xx區xx辦事處xx號,聯繫電話xx-xx

xx訴申請人x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受理,由於被申請人在事發後已經到宣城市xx醫院進行了相關治療。且經過宣城市xx醫院治療後傷情已經穩定,所受傷害已經得到修復,人民醫院建議保守治療為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無轉院治療的情況下,擅自到南京動手術治療致其傷情進一步惡化,並因手術致其韌帶損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所受傷害不構成傷殘,而安徽xx司法鑑定所做出的十級傷殘鑑定是基於手術後的傷殘情況所作出的,不客觀、不科學。為查明案件實際情況,特懇請貴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重新鑑定。

2月17日

工傷申請書 篇6

市勞動局領導:

我叫xx,女,19xx年生,中共黨員。20xx年7月武漢冶金建築專科學校(現武漢科技大學)環境工程系給排水專業畢業,分配至市自來水公司至今。

因工作和項目各項推進需要,長期加班加點熬夜核對設計圖紙、整理項目處理方案、編寫上報材料、籌備文藝節目方案等,20xx年12月27日終因睡眠不足體力不支暈倒在工作現場,被120送往醫院急救。當晚ct檢查輕度中風,第二天核磁共振查腦梗塞,住進丹江口市醫院神經內科。20xx年12月31日受到公司領導及同事關心,送往十堰太和醫院神經內科治療。20xx年1月24日出院在家休養,又出現驚恐、少言、幻覺、社交恐懼等嚴重精神抑鬱,大腦反映遲鈍,思維發散,精神恍惚,記憶力下降,神智不清等,智力明顯下降,身體體力不接。20xx年3月27日早再次休克被送往市醫院急救。20xx年4月3日,因全身水腫、血壓持高再次住進市中醫科院治療至今。

在本人住院休養的近4個月時間裏,身心經受了常人無法想象的病痛折磨,可以説是不人不鬼,生不如死,多虧公司領導、同事和家人無微不至的關心照顧。但給公司和家庭增添了很大的經濟和護理負擔,四個月個人支付醫治費用已達1.2萬元,而後續治療的時間、費用及大腦、精神、工作能力的恢復等還遙遙無期。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gb/t 16180—20xx《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d)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工傷賠償管理辦法及標準》(一)、(二)、(三)、(五)、(六)(七),本人請求給予工傷認定及傷殘勞動能力鑑定,並申請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停工留薪、護理費、一次傷殘補助金共計60752元。

妥否,請批覆!

申請人: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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