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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源大學生家教服務中心安全協議

憶源大學生家教服務中心安全協議

協議訂立雙方:

憶源大學生家教服務中心安全協議

甲方:憶源大學生家教服務中心

乙方:

為了確保大學生家教活動安全有序的進行,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本着服務家鄉人民的原則,根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協議:

第一條 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參加輔導班而轉移給甲方,甲方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家教期間甲方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第二條 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家教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第三條 學生在家教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甲方有過錯的,按甲方過錯的大小確定甲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甲方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嚴禁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甲方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甲方不負責任。

第六條 甲方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犯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甲方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甲方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學生監護人要做好學生交通安全監護工作,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與甲方無關;學生違反規定在校園內騎自行車出現事故的,甲方不負責任,造成他人傷害的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八條 甲方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鋭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甲方、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甲方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部分責任。

第九條 教職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職工負責。

第十條 安全事故發生後,受傷害的學生,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家教期間。

甲方(家教服務中心負責人) 簽字:

乙方(學生監護人) 簽字:

憶源大學生家教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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