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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輕傷重傷鑑定標準

新輕傷重傷鑑定標準

2014年1月1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正式施行後,1990年《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同時廢止。如何在未決案件中適用標準,成為檢察機關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困惑。結合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筆者認為,對於新舊傷情鑑定標準的適用,檢察機關應嚴格對照新舊傷情鑑定標準,對被害人傷情進行分析判斷,並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法處理。從舊兼從輕原則一方面體現了定罪量刑以行為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限的思想,防止以事後法裁判先前行為;另一方面體現了保障行為人權益的觀念,當適用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應適用新法。

新輕傷重傷鑑定標準

對於處於不同訴訟階段涉及新舊鑑定標準適用問題的案件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應分以下五種情況區別對待。

一是新鑑定標準生效後已移送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於2014年1月1日後移送起訴的案件,如果是按照舊的鑑定標準對被害人傷情進行鑑定,檢察機關可退回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待適用新的鑑定標準對被害人傷情重新鑑定後,再根據新的鑑定意見依法處理。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職責之一就是審查行為人是否應當受到刑事追究,如果因為鑑定標準的變化致使被害人的損傷程度不確定,進而可能阻卻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那麼該案不符合受理條件。如果根據新的鑑定標準仍達到追訴標準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案件,否則,檢察機關不應受理。

二是檢察機關已受理審查但尚未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鑑定標準發生變化,那麼依據舊的鑑定標準所作的鑑定意見的準確性會存在疑問,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此時,檢察機關除可自行鑑定外,也可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建議公安機關適用新的鑑定標準對被害人的傷情重新鑑定,再嚴格對比新舊鑑定意見,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進行認定。若按照新的鑑定標準,被害人的傷情也達到追訴標準的,檢察機關應繼續審查起訴,若達不到,檢察機關可建議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是檢察機關已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的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鑑定標準發生變化,為維護指控的嚴肅性,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應依法建議法院延期審理,進行補充偵查,並適用新的鑑定標準對被害人傷情進行重新鑑定。若新的傷情鑑定意見達到追訴標準的,則應區別以下三種情形:(1)新的鑑定意見和舊的鑑定意見一致的,檢察機關應堅持原先的指控,由法院依法判決。(2)新鑑定意見表明被害人損傷程度較舊的意見為重的,檢察機關應以舊鑑定意見為指控依據,堅持原先的指控,不得變更為較重的鑑定意見而起訴。(3)新鑑定意見表明被害人的損傷程度較舊的鑑定意見為輕的,檢察機關應以新的鑑定意見為指控依據,可依法變更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若新鑑定意見達不到追訴標準的,也應區別對待以下三種情形:(1)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已達成和解協議的,原則上應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依法處理。(2)雙方當事人未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議的,檢察機關應當配合法院儘量促成雙方當事人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然後再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力促社會矛盾化解,案結事了。(3)雙方當事人確已無法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議的,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要及時向上級院請示彙報,並和法院積極溝通,制定處置預案,避免產生新的矛盾,化解社會風險,或者由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四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決,且該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件。為維護法院生效判決的既判力,無論新的鑑定標準是否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產生影響,檢察機關均不應再提出抗訴。

五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決,但尚未生效的案件。在當事人上訴和檢察機關抗訴期限內,新的.鑑定標準生效,依據新的鑑定標準會對被告人的定罪或者量刑產生影響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對待:(1)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據新的鑑定標準改判被告人無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對二審法院的無罪判決不應再提出抗訴;(2)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沒有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進行改判的,檢察機關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3)如果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檢察機關也不宜提出抗訴。

為貫徹落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並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促使法醫臨牀司法鑑定人準確掌握、規範適用新《標準》,2014年1月7日至8日,省檢察院技術處組織舉辦了全省檢察機關《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培訓班,對全省各級檢察院從事法醫學鑑定工作的技術人員進行集中培訓。

培訓期間,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徐維忠與法醫人員就專業技術職稱、對新《標準》的意見及執行建議以及技術培訓等問題進行座談交流後強調,在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施行之際,省檢察院及時舉辦此次培訓,通過學習加深法醫技術人員對新《標準》的理解、認識。全省檢察機關法醫專業技術人員要準確掌握新《標準》的基本內容、規範要求和具體條款,統一、規範、正確適用新《標準》,進一步嚴格規範檢察機關法醫臨牀執業活動,推動法醫臨牀類司法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規範化開展。

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整合了原有重傷、輕傷和輕微傷3個標準,將損傷程度由重到輕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和輕微傷5個級別,更加符合訴訟要求,檢測手段更加豐富,技術條款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強。該《標準》是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術標準,是司法機關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此前施行的1990年頒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1996年頒佈的《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已廢止。

培訓班上,省檢察院法醫技術人員圍繞新《標準》出台的背景、意義、重要性和特色以及新舊標準條款的差異對比等內容,通過集中講授、案例討論等方式,結合鑑定、審查實踐和具體案例,全面介紹了新《標準》基本條款,着重對新《標準》適用中的重點難點條款和新增條款進行了分析講解。培訓結束前,培訓班組織學員結合案例對所學內容進行了考試。

通過此次培訓,參訓學員對新《標準》有了更深入、準確的理解,普遍反映培訓主題鮮明、重點突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實務性和可操作性,對於法醫鑑定人全面準確理解和統一正確適用新《標準》,提高法醫臨牀鑑定執業能力和專業審查水平創造了良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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