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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寫作範文

律師函寫作範文

  律師函寫作範文

一、律師函的定義

律師函寫作範文

律師函寫作是基本的律師業務,更是文書寫作基本功之一。律師函多用於提醒對方及時履行合同、警告違約後果等情況,往往屬於訴訟的前夜警告,好的律師函言簡意賅,一語中的,言辭強硬之餘不失靈活,往往能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律師函是指律師(包括公司律師、公職律師)接受客户的委託或者(其他形式的授權)就有關事實或法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以解釋説明、調查取證、通知催告、請求制止,進而達到一定預期的法律效果滿足委託人訴求而由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出具、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名義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二、律師函的作用

1、調查求證

律師在日常業務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這些情況,有些可以通過發律師函來解決。如發函告訴對方如對帳目有異議,在10日內書面通知原告或者代理人。對方沒有提出異議。但對管轄權提出了異議。最後,在開庭之前,被告對帳目沒有提出異議,案件得以調解。被告直接向原告開具了一張20萬元的現金支票。

問題是,對方提出書面異議的期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證明對方收到了律師函。書面異議的期限可以從合同的角度來理解和主張。可是逾期是否視為承認有不同的理解。 對方是否收到了律師函,以回執為準,因此只能發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公證送達也可以考慮。需要説明的是,律師函的調查取證作用是有限的,對象要有選擇,不能一概而論。

2、達成庭外和解協議

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並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麼後果,譬如起訴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貨了等等。

3、通知解除合同

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

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具體大家領會。

三、律師函出具的基本原則

為了避免律師與委託人之間、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可能產生的潛在糾紛,規範律師函這一重要的基礎性的法律服務業務方式,控制出函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風險,律師函的出具應當遵循下述基本原則或要求:

(一)真實原則

律師函是依據委託人的事實陳述和委託人提供的事實材料為依託的,首先,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真實客觀陳述其事實,不得做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其次,律師應當嚴格按照委託人陳述或材料的客觀內容,在律師函中不假不妄地進行事實陳述和分析。委託人不真實的`陳述或者律師的失真地事實分析都可能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

(二)合法原則

律師函必須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合法性分析的基礎上,才能是委託人的意見得到法律的支持,產生法律的威懾效果,如果律師的律師函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造成有關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三)委託原則

律師事務所必須與委託人簽訂書面的委託合同,明確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律師必須和委託人建立書面的授權委託手續。以確定委託關係、委託範圍及代理權限,律師只在授權的範圍內發表律師函,最終的律師函在發出前要取得委託人的書面認可。注意的是,對律師函書面確認手續不能替代委託手續,實踐中經常有律師進行這樣的替代。

(四)必要原則

有些情況下發出的律師函是沒有多大的必要的,雖然律師函的應用範圍比較廣泛,但是律師函不是胡椒麪,不是狗皮膏藥。謹慎發出律師函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這樣才能使委託人認識到你在考慮他的成本,值得信賴。

(五)保密原則

律師函的受送對象要準確,範圍不得無故擴大,要限於當事人,或受送達對象的負責人。實踐中,為了製造輿論壓力或者藉助聲勢或者作秀,往往在媒體上公開發表或在公眾場所公開發布律師函,一是這種方式很不適當,違反送達對象是特定的原理,原則上不應公開發布,除非是需要進行公示的法律聲明。二是這種公開很可能引起侵犯商業祕密或榮譽、個人隱私或名譽的風險,加大了律師函法律服務的風險,很可能律師事務所成為連帶責任人之一。

四、律師函的書寫要求

律師函可以分為抬頭、首部、主體、尾部和腳部五部分。其中,抬頭和腳部主要是使用律師事務所統一格式,沒有太多技巧性的東西。下面重點講述首部、主體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

首部的格式同一般的公文寫作一致或大同小異。即第一行留空,第二行寫律師函件標題,律師函標題一般不要簡單寫成“律師函”三個字,這樣不容易讓讀者直截了當地領會文件要旨。

第三行寫發函號,一般由發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如(××年)天祥律函第××號如單數要寫01,第四行留空,第五行寫送達對象全稱,最後一個送達對象名稱後標全角冒號,另外還要注意送達對象一定要寫全稱而不能寫簡稱。

2、正文

正文一般分為四個部分:委託來源、事實概要、法條引用和律師評述、威脅性的要求或意見。其中:

(一) 委託來源 這部分主要講述的是委託人、受委託律師事務所、受指派

的律師及委託事項。基本陳述方式如下: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接受××(以下簡稱“××”)的委託,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出具本律師函。這部分常見的錯誤是律師往往以自己的名義向送達對象發函,這是不符合我國律師執業規範中關於由律師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託要求和辦理業務的要求

(二)事實概要 要留意這一部分的寫法比較特別,不需要像法律意見書一樣詳細展開,只需以委託人提交的材料和委託人的陳述為基礎,扼要地將事實和爭議焦點總結出來即可。這是因為律師函最主要的作用是“宣示”而非“分析”,如果詳加分析則顯得喧賓奪主了。

(三)法條引用和律師評述 這一部分的寫法與事實概要相反,雖然律師函篇幅往往很短,但在這一部分,往往需要將法條全文引用。何故?這是因為律師函除了“宣示”的作用外,還有“説服”,而説服讀者最簡潔的方法就是“以法服人”,將法條全文完整引用,能夠有力地建立起自己的論述基礎,這種方法最簡潔最直接。法條引用後就開始律師評述,將事實概要和法條結合起來進行評析,最後得出雙方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義務。當然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此部分寫或者不寫。

(四)威脅性的要求或意見 最後一部分是律師以專業語氣告知對方,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完成規定事宜”。在提出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威脅”,若對方不按照要求辦理,將面臨何等不利狀況和後果,例如承擔相關費用或損失等,強化律師函的威嚴性和委託人的立場。要注意這部分威脅性內容必須留有餘地,用詞堅定但不能過急,不應過度惡化雙方關係而打消對方提出和解的積極性,更不能把本部分內容誇大,變成非法的威脅恐嚇。

總之,正文的行文風格和用語要考慮對方的特點,如果屬於普通人,應當通俗易懂;如果屬於法人和社團組織,可以行文正規一些;如果是專業人士,則應該使用法言法語。

3、尾部

主要由律所蓋章、律師簽名、簽署日期和聯繫方式共四部分組成。前三部分一律右側頂格書寫,其中律師簽名應該手籤,下面用印刷體標註上律師姓名。簽署日期為避免書寫潦草,應該儘量打印事務所和簽發律師的全名。最後一行註明律師的聯繫方式,方便對方與律師及時聯繫。一個完整的尾部格式如下:

××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

××××年××月××日

附委託律師聯繫方式:

××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 電話:××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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