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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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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服務中心項目管理,根據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區縣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建設的意見》(x辦發[20xx]127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大x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x委發[20xx]22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服務項目,是指依法進行的各項行政審批、審批上報、核發(證)照、備案等行政行為。

第四條、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負責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及協調與管理。

第五條、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項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則確定:

(一)納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項目,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要求;

(二)服務對象的申報材料應包括項目辦理過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據,窗口單位不得隨意增設辦理服務項目的前置條件;

(三)辦事程序的設定應包括項目辦理的全部過程;

(四)承諾時限應在法定的期限內根據高效原則和項目辦理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縮減;

(五)收費項目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費文件和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六條、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一)窗口單位依法設立、取消或部門間調整、變更服務項目,應及時向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申報確認;

(二)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可根據服務項目運作的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意見。

第七條、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變更,相關窗口單位應及時制定相應的內部運作程序和制度,並根據情況授予服務窗口及人員相應的辦理權限。

第八條、服務項目實行“服務內容、辦事依據、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六公開。

第九條、服務項目的辦理:

(一)服務項目的受理、初審、繳費、轉報、核發證(照)等環節,應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

(二)已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許可證項目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原單位一律不再受理;

(三)依法調整項目收費及變動相關手續,應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備案;服務項目公佈為免費的,一律不得收費。

第十條、凡違反本制度,經查實後,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審批的監督,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堅持辦事公開原則,明確行政審批項目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和時限,將辦事內容及主辦人員公佈上牆,或在政務公開欄和網站上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三條根據“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辦事原則,嚴格按照科室權限履行審批項目的審查,後報分管局長審批,嚴禁越級審批和越權審批。涉及多個科室的審批項目,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召集有關科室統一對外辦理,不得多頭或重複審批。

第四條加強被許可事項的跟蹤監管,防止只批不管,要有效地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被許可人有偽造材料或超越範圍的行為,要及時查處,不得徇私舞弊。

第五條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違規立項亂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審批人員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濫用職權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條認真受理羣眾投訴,接受羣眾和輿論監督,對被投訴事項應認真調查核實,給予明確的答覆、解釋或糾正。

第七條加強行政審批人員的監管,及時制止一切違規行為。對推諉拖延,故意刁難,向當事人“吃、拿、卡、要”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該效能告誡誡勉給予告誡或誡勉,該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局辦公室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行政審批工作的日常指導、檢查和監督,落實督辦相關事項,及時向局班子反饋和彙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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