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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調查報告

傷害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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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調查報告

傷害調查報告1

一、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一)保潔項目發包單位概況

1、單位概況:

湖南吉利汽車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吉利公司)成立於20xx年4月,位於湖南省湘潭九華經開區,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劉向陽,註冊資本8850萬美元;經營範圍:汽車關鍵零部件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等。公司下設總經理辦公室、財務中心、生產物流部、技術部、安技環保辦等部門及焊裝廠、塗裝廠等4個分廠,其中安技環保辦主任劉鹹雄,塗裝廠廠長周軍。

塗裝廠設有技質科、生產科和噴塗班、精飾班、打磨班等7個班組,生產科科長王偉負責本廠生產組織、安全環保等工作,生產科專職安全員鄧燁負責指導監管班組安全管理、現場安全檢查等工作。

2、保潔項目合同簽訂情況:經調查,20xx年4月28日和5月5日,湖南吉利公司(甲方)與湖北端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簡稱湖北端華公司)分別簽訂《塗裝車間20xx年度常規保潔項目承攬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將塗裝車間常規保潔服務項目(以下簡稱保潔項目)發包給乙方承攬,合同總金額為195萬元,合同週期為12個月;《安全管理協議》約定了甲乙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甲方職責第1條:負責對乙方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消防等工作的統一監管與協調,第3條:甲方有權對乙方作業現場進行不定期的安全監查,並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要求乙方進行限期整改等。

(二)保潔項目承攬單位基本情況

1、單位概況:湖北端華公司成立於20xx年1月,位於十堰市紅衞街辦王灣社區,繫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註冊資本1500萬元;法定代表人王文明,總經理張榮新。公司經營範圍:塗裝設備、輸送設備、環保設備等設計、製造、安裝、銷售,清潔服務等。公司下設市場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6個部門及項目部,現有員工150餘人。

2、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經調查,湖北端華公司編制了《安全事故處理、獎懲制度》、《項目運營管理手冊》和《塗裝保潔安全操作規程(001-010)》,規範安全管理;公司與項目部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項目部經理為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但該公司沒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沒有對公司總經理、項目部行政助理、領班及副領班等崗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編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項目運營管理手冊》第條(塗裝車間一般安全制度):生產進行時,在車間內須沿人行通道行走,禁止進入移行機和升降機區域;第條(塗裝車間區域、設備和人身安全制度)規定:員工在非生產區域進入設備運行區(特別是流水線區域)工作之前,必須由領班級以上管理人員負責安全鎖定等;《塗裝保潔安全操作規程(002)》規定:在升降機、移行機、輥牀工位清理作業時,作業前確認升降機、移行機是否在運行,嚴禁在運行時進行清理等。

3、湘潭保潔項目安全管理情況

經調查,簽訂保潔項目承攬合同後,湖北端華公司成立了吉利汽車湘潭項目部,設有項目經理劉超良、行政助理傅豔飛等3名項目管理人員和3個保潔班組(白班20人、中班6人和晚班15人),其中白、中班領班譚菊,中班副領班王良付;20xx年5月1日,項目部對新員工進行了一天的上崗前教育培訓(上午3課時的課堂教育,下午2課時的保潔現場崗位培訓),然後每週再進行1課時集中教育培訓,白班、晚班每天上班前由領班組織約10分鐘的安全講話(中班與白班一起),但項目部沒有餘文湘(9月份新進員工)簽字的上崗前教育培訓記錄,余文湘沒有按照要求參加教育培訓考核;項目部10-12月份的安全話題記錄中沒有關於升降機安全保潔的內容,項目部也沒有落實《項目運營管理手冊》第條(即生產線保潔作業須安全鎖定)的要求,沒有對中班作業的安全檢查和查處違章等記錄。

二、事故班組工作崗位情況

經調查,湖北端華公司湘潭保潔班組中班每天工作時間一般為22:00-次日6:00,主要工作是擦拭、清掃塗裝車間室內地面,更換設備過濾袋及清洗槽體等,班組成員工作區域固定,副領班王良付負責更換塗裝車間前處理過濾袋、鏟膠等保潔工作和班組管理工作,余文湘負責塗裝車間打磨線、割灰線和每週日對車間旋轉機、平移機和升降機不工作時的保潔工作。

三、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後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過程

20xx年12月13日22時左右,湖北端華公司湘潭保潔班組中班副領班王良付和李利羣、余文湘等5人開始進入塗裝車間上班,王良付巡查了本班組所有工位後,便去自己的工位做事;14日0時35分左右,余文湘在6號升降機防護網4、5米外的打磨班區域清掃衞生;0時50分左右,塗裝廠pvc細密封補膠泡員工賈智發現6號升降機上沒有小車車身下來,便去查看,發現保潔員余文湘呈彎腰狀被擠壓在升降機配重塊和底部橫樑之間,旁邊地上有一把掃帚,升降機卡住不動了;賈智馬上通知生產線停升降機,這時塗裝自由崗龔偉也查看到事故情況,馬上用對講機通知廠機修員、安全員等人趕到事故現場,升起配重塊,將保潔員救出,龔偉同時撥打120電話,並告訴保潔副領班王良付出事故了,安全員鄧燁打電話向公司安環辦主任劉鹹雄等報告了事故情況;塗裝廠生產科科長王偉等人聽到呼喊,馬上從辦公室趕到6號升降機區域;1時5分左右,湖北端華公司湘潭項目經理劉超良、塗裝廠廠長周軍和公司安環辦主任劉鹹雄等先後趕到事故現場,1時15分左右,湘潭市中心醫院120救護車趕到,1時55分左右,急救醫生確認余文湘搶救無效死亡。

湖南吉利公司向九華經開區安監局報告事故情況,湘潭市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派人於9時50分左右趕到事故現場,並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

(二)善後處理情況

12月14日,湖北端華公司對死者的事故賠償金103餘萬元已賠付到位,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結束。

四、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湖南吉利公司塗裝車間打磨班工作區域內6號升降機處,升降機上升時長約18秒,下降時長約20秒,輥牀輸送時長約15秒;升降機配重下降到最低位置時,其底部低於升降機底部橫樑約50mm;配重塊重約600kg(略重於噴塗前車身重量)。該升降機四周地面上設有防護圍欄,東面的防護欄上懸掛有禁止靠近、當心落物兩塊安全警示標誌,南面的防護圍欄上沒有安全警示標誌。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違章作業。余文湘違反本公司《項目運營管理手冊》第條(塗裝車間一般安全制度)和《塗裝保潔安全操作規程(002)》的規定,在塗裝車間升降機運行時,進入升降機區域,進行保潔,不慎被擠壓在升降機配重塊和機架底部橫樑之間,當場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湖北端華公司湘潭項目部中班無安全管理人員巡查,沒人及時發現當班作業人員違章進入升降機區域作業的行為;二是湖北端華公司沒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督促其湘潭項目部安全檢查和查處違章作業行為等不到位;三是湖南吉利公司及其塗裝廠對升降機區域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數量不足,對湖北端華公司保潔作業安全監管不到位。

2、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湖北端華公司主要負責人沒有對公司總經理、項目部行政助理、領班及副領班等崗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編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湖北端華公司湘潭項目部管理人員沒有落實生產線保潔作業須安全鎖定等要求,該項目經理對保潔項目安全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湖北端華公司督促其湘潭項目部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自我保護能力不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余文湘,女,湖北端華公司湘潭項目部中班保潔員,事故當天,違反本公司《項目運營管理手冊》第條和《塗裝保潔安全操作規程(002)》規定,在塗裝車間升降機運行時,進入升降機區域進行保潔,不慎被擠壓在升降機配重塊和機架底部橫樑之間,當場死亡,對這起事故應負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責任。

(二)建議追究責任的人員

1、王良付,男,湖北端華公司湘潭項目部中班副領班,負責中班工作安排和現場管理。事故當天,王良付對本班人員現場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責任,建議由湖北端華公司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2、譚菊,女,湖北端華公司湘潭項目部白、中班領班,負責班組全面工作。譚菊對班組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沒有落實塗裝生產線保潔作業須安全鎖定等要求,查處違章作業行為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建議由湖北端華公司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3、傅豔飛,女,湖北端華公司湘潭項目部行政助理,負責招聘、物料採購和員工安全培訓等工作。傅豔飛沒有組織、落實好項目部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建議由湖北端華公司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4、劉超良,男,湖北端華公司湘潭項目部經理,負責項目部全面工作。劉超良沒有抓好項目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中班沒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巡查,查處違章作業行為不到位,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湖北端華公司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三)相關行政處罰建議

1、湖北端華公司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查處違章作業行為不到位,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是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建議由湘潭市安監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張榮新,男,湖北端華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張榮新沒有對總經理、湘潭項目部行政助理、領班及副領班等崗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組織編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湘潭市安監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湖北端華公司在收到湘潭市人民政府批覆後,一個月內將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書面報告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並抄送湘潭市安委辦。

七、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1、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湖北端華公司要認真吸取這起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 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查處違章作業行為等,確保生產安全。

2、強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湖北端華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公司及項目部各部門、各崗位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編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安全管理工作。

3、強化安全教育培訓。湖北端華公司要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辨識職業危害能力,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自主保安能力。

4、強化落實外包項目的監管責任。湖南吉利公司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發包方的安全責任,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加強生產區域的安全警示標誌管理;進一步加大對外包單位的安全監管力度,督促外包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外包項目生產安全。

傷害調查報告2

20xx年8月21日,航城街道深圳機場碼頭貨運區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要求,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機場公安分局、市交通運輸局寶安管理局、寶安市場監管局、區總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參與,組成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區監委派人蔘加,展開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現調查組對本起事故調查完畢,具體情況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概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深圳前海龍海物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海物流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xx年12月11日,法代表人:林錦濤,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26702248J,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公司經營範圍:碼頭倉儲、貨物裝卸。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深圳市機場港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港務公司),該公司成立於1991年12月23日,法代表人:王威,公司總經理:曾慶藝,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1922041467,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機場南路機場碼頭候船樓三層,公司經營範圍:碼頭管理等(客運、貨運、遊艇)。

(三)事故相關概況

1. 20xx年6月20日,機場港務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引進龍海物流公司,由龍海物流公司包乾深圳機場碼頭建材、木材類堆場堆存業務,雙方簽有《碼頭堆場堆存作業包乾協議》及《業務合作安全協議》,協議包乾使用範圍包括:堆場20000平方米、現有碼頭泊位1#一個、臨時兩層辦公場地350平方米、配備非專屬使用的碼頭40噸門座式吊機一台及裝卸服務所需的10噸叉車兩台。

2.涉事設備概況:涉事設備為MQ型港口門座式起重機,20xx年1月5日製造,設備編號:47104403002010000471,設備額定起重量40t、起升高度20m、起升速度35m/min、最大幅度25m、迴轉速度1rpm、大車運行速度25m/min,設備登記單位為深圳市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該設備使用地點為深圳市機場碼頭,目前按照《碼頭堆場堆存作業包乾協議》配備給龍海物流公司使用。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8月21日8時許,龍海物流公司主管張雲韜安排裝卸工人韋海勇、林炳軍、賀蘇堂(死者)、陳軍(涉事門座式起重機司機)來到深圳機場碼頭貨運區1號碼頭泊位進行鋼卷(每卷約22噸重)吊裝作業,他們當天工作內容是要將貨船內的鋼卷吊到停在碼頭路邊的貨車上。陳軍負責駕駛門座式起重機,韋海勇負責信號指揮,林炳軍、賀蘇堂在船艙內負責掛吊鈎(將起重機吊鈎勾進鋼卷內)。8時40分許,船艙內的林炳軍、賀蘇堂將吊鈎勾進鋼卷內後,韋海勇向陳軍打手勢示意可以起吊,陳軍將鋼卷(以下簡稱涉事鋼卷)吊起約10-20公分後,因吊鈎的彎鈎前端碰觸到相鄰鋼卷,導致涉事鋼捲髮生轉動,轉動的鋼卷撞向賀蘇堂,將賀蘇堂擠壓在鋼卷與船艙壁之間,導致其胸部受傷。???

經查:

1.涉事鋼卷直徑1880mm、寬度1166mm,重量21070kg。

2.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提供的《門座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寶安機場碼頭起重傷害事故技術分析報告》結論:(1)涉事門座式起重機檢驗結論為合格;(2)涉事門座式起重機未見損壞。

3.事發時涉事工人的工作區域位於起重機吊臂半徑範圍內。

4.事發時賀蘇堂站立位置位於(船頭方向)船艙右上角,發生事故時賀蘇堂面向涉事鋼卷(相隔約1.5米),背後與右側緊貼艙壁,左側緊鄰另一鋼卷,當涉事鋼卷轉動撞向賀蘇堂時,因所站立位置空間狹小導致其未能躲避。

5.工人韋海勇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項目代號Q3),不具備涉事吊裝作業信號指揮知識及技能。

6.涉事起重機司機陳軍(具備門座式起重機司機證Q6)在駕駛室能清楚看到下方作業人員(韋海勇、林炳軍、賀蘇堂)活動狀況,但仍在賀蘇堂未撤離到安全位置就起吊涉事鋼卷,不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 6067.1-20xx)第17.1條“起重機械安全操作一般要求如下:d)司機應對自己直接控制的操作負責。無論何時,當懷疑有不安全情況時,司機在起吊物品前應和管理人員協商”的規定。

7.龍海物流公司未安排專門人員對事故吊裝作業現場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事發時死者是第二天上班,公司僅在口頭上跟死者交代做事要注意安全,沒有培訓記錄和考核記錄。

8.龍海物流公司主管張雲韜安排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工人韋海勇及未經過吊裝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的賀蘇堂從事涉事吊裝工作。

9.機場港務公司對龍海物流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其員工龍雄仔未認真巡檢,公司也未督促龍海物流公司派專門人員對涉事吊裝作業現場進行監管。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陳軍立即將涉事捲鋼吊開,賀蘇堂隨即倒在船艙內並大聲呼救。張雲韜趕到後立即報了120和110,約過了20分鐘,120趕到將賀蘇堂送醫院搶救,後其經搶救無效死亡。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文書》(深公(司)鑑<法病>字[20xx]08003號)證明賀蘇堂的死亡原因為:符合胸部受巨大外力作用造成胸廓嚴重變形,心肺挫傷導致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賀蘇堂,男,49歲,山西省鄉寧縣人。

(二)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17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龍海物流公司工人賀蘇堂安全意識淡薄,在涉事鋼卷被吊起後仍停留在船艙角落位置(與被吊物距離僅約1.5米),導致被突然發生擺動的鋼卷撞擊至胸部受傷死亡。

2.起重機司機陳軍明知工人賀蘇堂未撤離到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起吊涉事鋼卷,因吊鈎前端碰觸到相鄰鋼卷,導致涉事鋼卷突然發生擺動,擺動的鋼卷撞向賀蘇堂,將賀蘇堂擠壓在鋼卷與船艙壁之間,導致其胸部受傷死亡。

3.龍海物流公司工人韋海勇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無證上崗,明知工人賀蘇堂未撤離到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起指揮起吊涉事鋼卷,導致賀蘇堂被鋼卷撞擊受傷死亡。

(二)間接原因

1.龍海物流公司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在進行涉事吊裝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2.龍海物流公司主要負責人林錦濤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認真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員工違章作業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龍海物流公司主管張雲韜安排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工人韋海勇及未經過吊裝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的賀蘇堂從事涉事吊裝工作。

4.機場港務公司對龍海物流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公司員工未認真巡檢,公司也未督促龍海物流公司派專門人員對涉事吊裝作業現場進行監管。

(三)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公司及其負責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事故責任單位

1.龍海物流公司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在進行涉事吊裝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2.機場港務公司對龍海物流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機場港務公司員工未認真巡檢,公司也未督促龍海物流公司派專門人員對涉事吊裝作業現場進行監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二)事故責任人

1.龍海物流公司主要負責人林錦濤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認真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員工違章作業存在的生產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2.龍海物流公司工人韋海勇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無證上崗,明知工人賀蘇堂未撤離到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起指揮起吊涉事鋼卷,導致賀蘇堂被鋼卷撞擊受傷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3.涉事起重機司機陳軍明知工人賀蘇堂未撤離到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起吊涉事鋼卷,導致賀蘇堂受傷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4.龍海物流公司主管張雲韜安排未取得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指揮證工人韋海勇及未經過吊裝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的賀蘇堂從事涉事吊裝工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5.龍海物流公司工人賀蘇堂安全意識淡薄,在涉事鋼卷被吊起後仍停留在船艙角落位置,導致被擺動的鋼卷撞傷死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鑑於其已經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6.機場港務公司員工龍雄仔對涉事吊裝作業現場未認真巡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六、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龍海物流公司應認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並做到如下要求:

1.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並及時進行演練。

2.召開事故警示教育會,加強對員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防範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嚴格督促員工認真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及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3.加大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並督促教育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公司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嚴格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公司的生產安全隱患。

(二)機場港務公司應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查承包人資質,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司或個人。

2.加強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和管理,並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加大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加強對施工單位管理,督促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傷害調查報告3

一、事故發生時間:xx年x月x日上午8點20分左右

二、事故發生地點:東北礦段410水平北頭掘進面

三、事故類別:重傷

四、傷害人及傷害情況:傷害人:,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恆華公司出渣工。傷害部位: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五、事故經過:xx年x月x日上午早班,出渣工、兩人於7點20分到達413水平風機開關處,對410水平北頭掘進通風作業後,於8點20分左右再進入410水平北頭掘進面,同時對前班卸下的一節風筒布進行對接和噴水,和發現空氣不好中毒後,兩人跑至410水平北頭架棚處,無法走動,躺在巷道內,繼續往外跑,此時管理人員準備進入工作面時發現,將其二人搶救至410水平掘進口處,後送大田民生醫院救治,醫生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前列腺輕度增生;

六、事故原因及責任分析:造成該起事故由於410水平北頭掘進面彎道過多,形成四方形、且距離較遠,通風效果差,空氣不流暢,死角過多,導致事故發生。

七、防範和整改建議:公司應改進作業面通風佈局,410水平北頭掘進面彎道過多,改為直道巷道,安裝通風局扇。

x有限公司

  xx年x月x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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