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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工資計算

醫療期工資計算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工資計算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醫療期工資計算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其它一些地方,對此也有各自的規定。

顯然,各地方對醫療期工資待遇的具體發放標準並不統一,醫療期工資待遇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按照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

2、按照員工正常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

4、根據員工的工齡和工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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