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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

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

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

一、《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關於病假醫療期工資的規定

醫療期工資發放標準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確定的。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勞動法關於病假醫療期工資的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

相關案例

崔女士諮詢:

我是在南京一家外貿公司上班,去年因患重病在家休養,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病假醫療期工資按基本工資的80%發放,但現在公司只願意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1480元的80%發放,請問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楊帆律師:

病假醫療期工資法律僅規定下限,即不得低於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同時規定如果企業規章制度有更高標準的規定時,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執行。

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如果你的基本工資低於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那麼應當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你發放病假期間工資;如果你的基本工資高於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應當按照你的基本工資的80%向你發放病假工資。

標籤: 醫療期 發放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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