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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能減薪嗎?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能減薪嗎?

【案請簡介】小陳和一個大型國企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最近他的工資被連降兩級,已低於早年合同上約定的標準。他對此不解:既然有約在先,單位這樣做豈不是違約嗎?從2000年開始,他一直在本市一家大型國企從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並且簽訂了10年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每月工資為3500元。起先幾年,由於企業效益不錯,工資一度漲到了5000多元。從去年起,小陳單位效益下降,今年年初單位將他的工資調整回了3500元。降薪後,他曾找領導要求恢復原工資,但領導表示合同約定只有3500元。要求被拒絕後,小陳一直不滿。今年3月初,他上班時喝酒,還打傷了對其進行勸阻的同事,結果第二天就被企業通知:由於他嚴重違反企業紀律,單位決定給予降低工資的處分,他3月份只領到1200元工資。這樣單位違約了嗎?

【律師評析】由於用人單位與小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為3500元,因此小陳每月提供正常勞動以後,單位所支付的工資不低於這個標準就沒有違反雙方約定。至於超出標準部分,企業有自主權根據效益上下浮動。至於第二次降薪,律師表示,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處分並降低其工資待遇,但降低後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也就是説,小陳降低後的.薪水不得低於2010年3月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即可。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還不到1200元,如此看來,單位的做法並沒有違反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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