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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帶薪年假的案例討論

關於帶薪年假的案例討論

去年3月份來公司上班的,再過幾天就可以休帶薪假,一切都計劃好啦!突然發現只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帶薪年假待遇,瞬間感覺自己虧大了,盼了這麼久才發現根本不需要等一年,哎,不專業害死人呀!

關於帶薪年假的案例討論

1. 背景

2011年1月小馬應聘到A公司就職,但工作8個月後就與A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於2011年9月又被B公司聘用。2012年3月小馬在B公司工作了6個月後,因家中有事,向B公司提出要求休帶薪年假,但B公司説現在公司工作很忙,人手很缺,沒有批准小馬的休假申請,並回答説小馬到B公司還沒有滿一年,不能享受帶薪年假。

2. 問題

(1) 小馬在B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帶薪年假?

(2)B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准小馬的休假申請?

(3) 如果小馬全年未能享受帶薪年假,B公司將按何標準向小馬支付工資?

3. 分析

(1)小馬在B公司雖然只工作了6個月,但仍可享受帶薪年假待遇。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本案中的小馬雖然在B公司工作了6個月,但是在A公司還工作了8個月,其連續工作已超過一年,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因此,雖然享受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但如何安排年休假卻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公司安排員工年休假應當統籌兼顧工作需要和員工個人意願,但如果員工未經公司同意擅自休年假,嚴重的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

(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5條第3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日工資收入的300%”,已經包含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就是説,除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外,應休未休的帶薪年假折算工資=應休未休的天數*2倍。


標籤: 帶薪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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