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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委員聯名提案:帶薪年假不應停留紙上

27委員聯名提案:帶薪年假不應停留紙上

1995年就喊出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多年來在不少用工單位和對勞動者來説,卻處於“執行差、實施難”的境況,儼然成為“寫在紙上的權利”。正在進行的2014上海兩會,由方榮等27位市政協委員遞交的提案“推進落實並完善帶薪年休假制度的五點建議”,成為了本次會議期間聯名委員數量最多的提案。

27委員聯名提案:帶薪年假不應停留紙上

提案指出,1995年起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就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出台施行,對職工應享有的帶薪年休假權利作了詳細規定,但由於操作性不強、剛性約束不夠,使得帶薪休假在一些人眼裏成為“寫在紙上的`權利”。基於此,不少人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施行5年後,《國民旅遊休閒綱要》仍把基本落實帶薪休假的目標設置在2020年感到失望,希望能夠提速。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第一提案人、市政協副祕書長方榮表示,未能有效實施帶薪年休假,不僅損害職工個體基本權益,造成職工缺乏休息調整而過勞工作,同時會帶來勞動效率下降、勞動動力失落、勞動安全生產事故易發、勞動爭議增多等社會問題。他建議上海從完善政策法規層面對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大膽探索,由此促使用工單位認識到這是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職工視其為理應享有的權利,如此才可有效擺脱用人單位推諉、職工壓抑訴求的尷尬局面,從根本上跳出“有假難休”的怪圈。

參與提案撰寫的堯金仁委員指出,從保護職工健康權、生命權的角度出發,強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可以緩解職工“過勞”狀態,避免產生職業壓力征、職場抑鬱徵。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法着力承擔“主動監督檢查”的職責,加重追究不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違法責任。此外,企業的執行效果應與企業誠信信息、評優創先活動評比等直接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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