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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要輕易説出口 !

辭職,不要輕易説出口 !

辭職,不要輕易説出口 !

辭職,不要輕易説出口 !

今年3月,朱在深圳參加了安徽一家公司的面試,很快她就收到了這家公司的面試結果通知書,上面註明“試用期三個月,試用工資1800元/月,同意試用。”但到安徽上班十天後,公司卻通知她:試用期間工資降到1600元/月,先支付80%,剩餘的20%工資等轉正後再補發。三個月試用期結束後,公司沒説辭退朱,但也沒和她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工資還是按照試用期的方法支付給她。一天,朱與公司領導因工作問題起了爭執,激動之下,她當着許多同事的面説:“我不幹了。”   十幾天後,公司領導在例會上宣佈同意她的辭職,要她三天之內辦好交接手續。因自己一時衝動提出辭職,公司卻將計就計,將自己“踢”出門外,朱越想越虧,並提出重重疑問:

Q:公司在試用期內隨便調整和不全額支付我工資的做法是否合法?

A:《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本案中,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確定了工資標準為1800元/月,因此公司不能單方面隨意降低該標準。至於公司每月在您工資中扣除20%等轉正後再補發的做法,同樣缺乏法律依據,您有權要求公司按照1800元/月的標準補足所欠工資。

Q: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否過長?

A:《勞動法》及相關的一些配套文件中,對試用期的約定形式和期限等作了明確規定。《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由此可見,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姑且不論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否過長,僅就只規定試用期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點來看,公司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

Q:試用期結束後,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否可以認為我已經轉正了?工資是否應該根據轉正後的待遇來支付?

A:在試用期的約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依法予以辭退;試用期結束後用人單位沒有辭退的,則視為勞動者試用合格,應當按照試用期滿後的標準支付工資待遇。

Q:我提出的口頭辭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同事是否可以證明我是一時激動才提出的?

A:“口頭辭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一般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或者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32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則沒有時間、形式、程序上的限制。從你介紹的`情況來看,可以推定公司是主張按照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來處理的。那麼,本案能否認定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呢?假設公司能證明是你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那麼按照《勞動法》第24條的規定只要單位表示同意,就可認定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除非你有足夠證據證明“口頭辭職”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對此雖然可以申請同事出庭作證,但是其證明力大小需要根據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Q:如果我的口頭辭職不具有法律效力,那麼公司就是辭退我,我是否可以要求補償呢?

A:如果您的“口頭辭職”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則可以主張辭職不具有效力。但不能因此認定是公司單方辭退你,因為公司作出“同意辭職”決定的依據是您的“口頭辭職”。不過,從你介紹的情況來看,公司存在剋扣勞動報酬等情形,按照《勞動法》第3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25%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因此,你可以此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並主張相關賠償。

標籤: 辭職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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