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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第五期:年底辭職年終獎泡湯?

Case Study第五期:年底辭職年終獎泡湯?

A在2008年12月通過夢寐以求的X企業的面試,並且成功入職行政專員崗。X與A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合同,試用期三個月,正式入職時間為2008年12月22日。其中薪資待遇約定為:税前4000元/月 *12加上年薪5%的年終獎。按照A在2009年收到的工資來看,每個月的薪資在每個自然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年終獎在農曆年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

Case Study第五期:年底辭職年終獎泡湯?

工作兩年之後,A因為準備回家鄉發展,於2010年12月27日向公司提出離職,並約定將於2011年1月21日正式離職。X公司在2011年1月31日將A1月份的應得工資發到A的銀行賬户之後沒有給A發放2010年的年終獎。

請問

1、A在X工作期間,X與A的合同、X的薪資發放是否合法?

X跟A簽訂的'合同是合法的,薪資發放也是合法的。

2、A是否可以得到X發放的2010年的年終獎?

A 應該可以拿到5%年薪的年終獎。首先,合同中明確規定A的薪酬待遇為4000*12+5%年薪的年終獎,也就是説這5%年薪的年終獎是屬於A的應得報酬。按照同工同酬待遇來看,A於2010年整年服務於X公司,因此有權享受跟其他員工相同的獎金待遇。至於有同學説的薪酬發放日期沒有明確規定,這個已經屬於事實約定,所以影響忽略。

PS:昨天因為樓主有事,心情也不大好,所以耽擱大家了,在此先向大家道歉。然後下週一會有比較重要的事情,可能也不能及時更新,週二補上,希望大家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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