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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試用期工資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王某、張某、李某三位外地打工者被某公司錄用,公司規定,試用期三個月,工資400元。“我聽説北京的最低工資是412元。”王某對張、李二人説,“可給咱們的工資比這個數低呀?”王某顯然嫌試用期的工資低,“走,咱們到公司人事部去問個究竟。”公司人事經理在自己的辦公室裏接待了這三位外地打工者:“不錯,北京的最低工資現在是400元,但這是對正式員工規定的,你們作為外地工,又處在試用期,不能適用這個規定。試用期的工資完全可以由企業自主確定,這是國家規定的。”説着,人事經理拿出了一份文件,“不信你們看看,這上邊寫着呢。”王某接過文件,見上面有這樣一個條款:“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怎麼樣,我説的沒錯吧?你們放心,公司是絕不會做違反勞動法的`事兒的。只要你們好好工作,過了試用期以後,工資就會逐漸得到提高。”説完,人事經理將王、張、李三人送出了自己的辦公室。人事經理的説法對嗎?

試用期工資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職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勞動法中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可見,雖然用人單位可以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但也只能在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主確定。確切地説,用人單位有權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上,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人事經理稱最低工資標準不適用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説法是錯誤的,是不合法的。在試用期內,只要王、張、李三人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正常的勞動,該公司至少應向其支付不低於北京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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