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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資該如何折算?

年休假工資該如何折算?

問:我是一名司機,經常加班。去年10月我們為了增加工資和老闆發生了爭執,老闆提出和我解除合同,我也就同意了。我們班的小王和我同時進的公司,正好合同也到期了,就提出和我一起走,另一位職工小張也提出了辭職。我們在辦移交手續的時候和老闆因為費用結算等問題發生了爭執,申請了仲裁。此外,聽説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年休假是要支付3倍折算工資的,我們就同時提出了要求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仲裁委對於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裁決和我們按月平均工資算出來的不一樣,裁決的數額也不是日工資的三倍。我和小王是同時進的公司,我們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卻不一樣,小張的年休假工資更是沒有得到支持。我們不明白為什麼。

年休假工資該如何折算?

答:你的問題實際涉及年休假待遇的享受問題,2008年1月相關部門出台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實施辦法》,對勞動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條件、天數以及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時的責任等都做了規定。其中明確,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經職工同意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進行折算。該月工資的計算應剔除加班工資。

從你所述看,單位在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前沒有安排你休年休假,應按上述規定支付你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你和小王雖同時進公司,但如果你們在進公司前累計工作年限有差別,則享受的`年休假待遇就可能不同,因此並非同時進公司年休假待遇就一定相同。至於具體數額的計算,上述規定已明確按計薪日工資的3倍計算時包含了用人單位已支付給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故仲裁委員會裁決單位支付你剩餘2倍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並不違法。至於你提及的數額差異可能是你在確定工資基數時未扣除加班工資所致。而小張相同的未獲支持,則系因合同尚在有效期內,其主動提出辭職,並非公司故意不予安排休假。因此,每個個體勞動合同的解除情況、工作經歷的差異,均會導致處理結果的不同,這並非仲裁部門處理不公平。

標籤: 年休假 折算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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