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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3種方式發放最省錢-分月發放税負最低

年終獎3種方式發放最省錢-分月發放税負最低

春節臨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將換作豐厚的年終獎。但是,由於年終獎數額巨大,需要繳納一筆不小的税款,讓許多納税人心疼不已。其實,只有讓年終獎發得更科學一些,可以讓納税人合理節約不少税款。昨日,成都市某税務師事務所的税務師林立龍先生,為本報讀者介紹了幾種合理的避税方式,可以讓讀者們在年終節約不少錢。

年終獎3種方式發放最省錢-分月發放税負最低

分月發放税負最低

林立龍介紹,由於年終獎金數額較高,所以最高適用税率往往達到25%~35%,在這樣的計税方法之下,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的税負是最高的,而將獎金平均分到各個月發放税負最低,所以,將年終獎金分到各月發放也成為個人所得税籌劃的重要方法。

年終獎納税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X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假設某企業管理人員月薪1萬元,12月該企業對其發放年終獎金12萬元。該員工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税為:全年工資、薪金應納税:[(10000-2000)X20%-375]X12=14700元;年終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税:120000X45%-15375=38625元;共計14700+38625=53325元。

如果將獎金平攤到各月中,每月工資1萬元,獎金1萬元,則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税為:[(20000-2000)X20%-375]X12=38700元,節税53325-38700=14625元。

有時多發不如少發

林立龍介紹,有時單位的年終獎多發1元,税金就會多繳許多。比如年終獎為24000元按上述計算應納税2375元,而年終獎為24001元就要繳納個税:24001X15%-125=3475.15元。由於個人所得税的計税原理是實行超額累進税率計税,納税人的應税所得額超過某一級數時,超過部分就要按高一檔的'税率計税。

新的文件規定,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該商數剛剛超過個人所得税的某一計税級數,就要按高一檔的税率全額計税,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個人收入的增加不及税收的增加,導致個人税後收入反而下降。

如果一個人的年終獎為6000元,除以12後,得500,適用税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根據計算公式:應繳個人所得税額=6000元(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X5%(適用税率)-0(速算扣除數),最後應納税額為300元。但是,如果其年終獎為6001元的話,除以12後,商數略高於500,適用税率就變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税額變成575.1元。同理,可以計算出其他處於不同級數的税後收入相等的年終獎發放範圍(詳見上表),企業可以以此來確定適當的年度獎金髮放額。

獎金轉為員工福利也划算

除分拆獎金外,發放有價證券、禮品、購物券等也較常見的避税方式。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業,公司年終會給表現出色的員工配發股份,參與公司分紅。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繳税,也比十多萬元年終獎適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不過單位發放的有價證券、禮品,最好根據市場價來折算納入個人收入繳納個税,否則日後查賬時一旦被發現,就要補繳税款並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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