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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優發放年終獎的“二種”納税方案

最優發放年終獎的“二種”納税方案

最優發放年終獎的“二種”納税方案

作者:中國財税培訓師税收學博士 肖太壽

(一)納税籌劃的政策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第9號)的規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或年終加薪,有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其一,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以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九級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計算公式: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其二,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九級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計算公式: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九級税率表”實行的一種是超額累進税率,只要月收入超過了工資、薪金項目“九級税率表”中的全月含税應納税所得額的“臨界點”就進入了下一個更高的税率,税負就增加。

(二)納税籌劃技巧

基於以上政策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年終獎時,可以採用以下納税方案:

1、企業發放年終獎時,一定要回避納税“臨界點”,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的商數必須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九級税率表”中的含税級距之內,如果超過納税“臨界點”,就應該超過的部分下次發放。

[案例1]

北京騰達食品有限公司的職工小李,月薪為2000元,公司打算給小李發放2010年年終獎6100元,請問該公司應該如何進行納税籌劃使小李的個人所得税更低?

[分析]

(1)納税籌劃前的税負分析: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第9號)的規定,小李的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計算如下:

6100元除以12的商數所對應工資、薪金項目“九級税率表”中税率為10%,速算扣除係數為25,則小李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税為6100×10%-25=585元,實際得到的税後獎金為6100元-585元=5515元。

(2)納税籌劃方案:

由於小李的年終獎6100除以12的商數為508元超過了工資、薪金項目“九級税率表”中的第一檔和第二檔含税級距的臨界點500元,使税率從5%爬升到10%。為了降低税負,必須降低税率,則公司應給小李發年終獎6000元,剩下的100元以後月份發或不發。

(3)納税籌劃後的税負分析:

經過納税籌劃,小李6000元的年終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計算如下:

6000除以12的商數所對應的税率為5%,速算扣除係數為0,則小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為6000×5%-0=300元。實際得到的税後獎金為6000-300=5700元。比納税籌劃前多了5700-5515=185元。

2、分兩次發放年度考核獎金,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税。

把一次性發放的年終獎分兩次發放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了計算個人所得税的適用税率,可以起到降低税負的目的。

[案例2]

A公司有職工500人,職工月平均工資在3000元,2010年年末,A公司人均考核獎金,計劃發放一次性獎金36000元,請問A公司應如何進行納税籌劃使張明的`個税更低?

[分析]

(1)納税籌劃前的税負分析: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第9號)的規定,個人年終考核獎金應納的個人所得税=36000×25%-1375=7625元(因36000/12=3000元,介於2000-4000元,適用税率25%),個人應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個人全年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税=75×12+7625=8525元,個人全年税後淨收入=36000+3000×12-8525=63470(元)。

(2)納税籌劃方案:

該公司分兩次發放年度考核獎金,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税。假設上半年末人均發放資金5000元,年度末再發放考核資金31000元。

(3)納税籌劃後的税負分析:

上半年末發放個人5000元考核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税=(5000+3000-2000)×20%-375=825元。(5000元併入發行當月的工資一起計算個人所得税,即5000元不能扣除費用,直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九級税率表”中的税率計算個人所得税)。

年度末再發放31000元考核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税=31000×15%-125=4525元(因31000/12=2583元,介於200-5000元,適用税率15%),個人全年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税=75×11+825+4525=6175(元)。比籌劃前節省8525元-6175元=2350元。

個人全年税後淨收入=36000+3000×12-6175=65825(元)。比籌劃前多了65825元-63470(元)=2355元。

通過以上計算比較可知,A公司年終考核獎金,分兩次發放可使職工每年納税更少,相對使職工純收入要高。

因此,對於高收入人羣,應該增加平時收入,而少拿年終獎。實行年薪制的企業老總,一次性領取年新,適用税率較高。要使個人所得税負擔較輕,便需要合理調整月工資總額與年終獎的分配。如年薪25萬元的老總,可以和公司簽訂合同時將年終獎定為6萬元,其他19萬元改為月薪,每個月1.5萬多元的收入可將原25%的税率降為15%。應該注意的是,現在很多企業通過發放購物券或有價贈券等方式,減少職工的現金收入,從而達到少交税的目的。但購物券或有價贈券仍被視作職工收入,在税務稽查中很容易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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