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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年終獎的發放計税問題

實物年終獎的發放計税問題

2013年12月12日,廣東深圳一科技公司將十輛奔馳轎車當作年終獎送給優秀員工,這樣的老闆,你值得擁有!年終了,有很多企業給優秀員工發放金條或者其他的實物獎勵,那麼作為實物資產獎勵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呢?

實物年終獎的發放計税問題

按照《個人所得税暫行條例》的規定,這些實物資產的獎勵應當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來處理。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兑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都可以適這種方法計算納税。納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按此規定,應先將納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應的個人所得税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就直接將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後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就將一次性獎金收入與當月工資合併扣除35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假如張某當年獲得公司獎勵的一輛價值為35萬的奔馳車,張某12月份的工資是6000元,針對奔馳車,如何繳納個税呢?先找適用税率:350000/12=29166.37, 查詢工資個税表,應納税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為25%,速算扣除數1005元。所以,張某獲得的奔馳車的獎勵應交納的個税為:350000*25%-1005=86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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