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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章程》全文

《合夥企業章程》全文

導語:章程規定了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權利和義務,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等。希望以下的範文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夥企業章程》全文
《合夥企業章程》範本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略)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人,由____產生。董事任期____,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人,由____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年,由________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以上內容亦可由股東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合夥企業章程》範本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該 的性質為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企業名稱及地址: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有限合夥企業

第二章 經營範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夥宗旨:

第五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六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章 合夥人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七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合夥人性質、住所

1.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八條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夥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夥關係終止後,各合夥人按所佔註冊資本比例分配合夥企業的資產。

第九條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不低於其擬出資額的30%),同時,視為其自動放棄合夥人資格和權利,合夥企業有權招募新的合夥人承擔其應繳出資額,新的合夥人享有其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 利潤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利潤分配:每一會計年度內的淨利潤先提出 %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合夥事務的獎勵分紅,剩餘 %淨利潤在全體合夥人之間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合夥期限內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合夥企業的所有普通合夥人組成管理團隊,決定並執行企業的所有合夥事務,其他有限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該委託不可撤銷,除非有證據證明管理團隊嚴重損害了全體合夥人的利益且損失超過註冊資本的50%以上。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在合夥期限內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為全體普通合夥人,即: 。

第十三條 不執行事務的有限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所有事項作出決議,均由全體普通合夥人表決通過,有限合夥人自願放棄對合夥企業所有事項(包括經營管理、利潤分配、投資、擔保、修改章程、解散、清算等)的表決權。合夥人會議由全體普通合夥人組成,實行普通合夥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合夥企業利潤分配;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夥章程內容。

第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十七條 執行事務普通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產生,並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合夥協議;

(2)對合夥企業負責;

(3)接受全體合夥人委託,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事務普通合夥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2)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6)全體合夥人委託的其他職權。

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普通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普通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普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普通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普通合夥人可以決定其離開執行事務合夥人團隊。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六章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一條 入夥: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退夥:

(1)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2)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3)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6)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合夥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三條 出資的轉讓: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

夥對待轉讓人。

第二十四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七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出現《合夥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企業註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夥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三十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章程》範本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企業名稱及地址: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有限合夥企業

第二章 經營範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夥宗旨:

第五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六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三章 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夥人性質

1.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

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

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2.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

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

__________________。 3.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

4.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

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

__________________。 5.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 6.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 7.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 8.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 9.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 10. 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夥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夥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夥關係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九條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章 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餘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 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於其他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夥:①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②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③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夥:

① 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 退夥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 退夥後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④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⑤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⑥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⑦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合夥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其權限是: ①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查閲 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事項

第十七條 有限合夥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①合夥期限屆滿;②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③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合夥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夥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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