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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該怎麼辦

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該怎麼辦

案例:

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該怎麼辦

1996年4月,朱某經人介紹至M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至1999年7月,雙方補簽了勞動合同一份。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限自1996年4月至1998年12月為止。合同同時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作了約定。

1999年8月,朱某將其勞動手冊交給M公司。1999年10月,朱某離開M公司。

1999年11月5日,朱某又與M公司又補簽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同1999年7月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1999年1月至1999年9月止。後因朱某發現M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M公司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不屬該會受理範圍而被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故朱某又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要求M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在案件審理中,朱某又增加訴訟請求,要求M公司一併為其辦理錄用、退工手續。

在庭審中,M公司認為,M公司未為朱某辦理錄用、退工手續及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因朱某未及時將勞動手冊交給M公司。現雙方勞動關係已結束,願意為朱某補辦錄用、退工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最後,法院判決M公司為朱某補辦錄用、退工手續,併為其補繳社會保險金。不屬法院受理範圍的,法院不予處理。

分析:

勞動者至用人單位處工作,雙方簽定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應按規定將勞動手冊及相關材料交至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錄用手續,並按規定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建立以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由勞動合同確定。招工錄用手續已不再有原有的實際意義。

另外,按照現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爭議處理必須首先經過勞動仲裁,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公積金屬於職工待遇部分,應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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