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職場範例 >勞動保障 >

廣州公積金施新規 領最低工資者可免繳公積金

廣州公積金施新規 領最低工資者可免繳公積金

領取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將可免繳個人部分的公積金。從今日始,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將實施新規:欠繳職工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即日起6個月內要一次性足額補繳;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即日起60日內要辦理專門的公積金賬户。該規定的有效期為五年,新規全文可登陸

廣州公積金施新規 領最低工資者可免繳公積金

據瞭解,於今日起正式實施的《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公積金管委會〔2007〕1號),全文共十一條。《若干規定》在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省、市等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廣州市單位和職工繳存、補繳住房公積金等問題作出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新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看點一:

未建公積金制單位限60日內設立賬户

此次規定所指單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當按規定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

上述單位中,凡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應當自本規定發佈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併到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户設立手續。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不繳或者少繳。

看點二:

未繳或少繳單位6個月內一次性補繳

規定明確,即日起,違反有關規定未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補繳,補繳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間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補繳1999年4月3日以後期間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上述補繳應當自本規定發佈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性足額補繳。

降低繳存比例申請及補繳計劃,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同意後,於本規定發佈之日起6個月內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

對於繳存基數低於或等於本市公佈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職工個人部分可以不繳存。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zc/baozhang/l121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