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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與會計管理規定

財務與會計管理規定

財務與會計管理規定1

第一條

財務與會計管理規定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學校餐飲中心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三條

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事”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餐飲中心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職責

(一)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督促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

(三)負責預算方案的實施,並督促財務部門下達落實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考核指標。

(四)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五)在財務報告上簽名並蓋章,並對此承擔責任。

第五條內部會計核算形式

(一)餐飲中心在學校的統一領導下獨立核算,每一個月統計一次收入、餐飲成本、一次性費用等財務指標;每月結賬按要求編制各月報,會計報表供科長參考。

(二)月報要求:月報核算時間為本月初至月末。

(三)存貨購進採用實際成本法,從倉庫領用商品採用先進先出法,存貨盤點採用永續盤存制。

(四)收入、費用的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六條會計職責

(一)遵照企業財務通則、會計準則等,合理組織會計核算工作,實行會計監督,對各種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發生的`核算,基金的增減和經營收支、費用成本的計算,要按會計核算程序,正確辦理會計手續,如實登記入帳,並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由物相符。

(二)根據制定批准的財務開支計劃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認真審核各項原材料設備採購計劃,準確、及時地做好成本核算的審查、控制、結算,努力降低成本。

(三)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支付現金,控制庫存現金額。妥善保管庫存現金、各種人價證券和財務印章、空白支票和收據,按照有關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款項的收付。

(四)按時完成會計財務工作,及時編制各種會計報表。

(五)計算和發放餐廳人員的工資、獎金和福利,負責固定資產的登記、調撥、清產核資、報損、折舊管理。

第七條出納崗位職責

1、在科長的領導下,按照國家財會法規、公司財會制度的有關規定,認真辦理提取和保管現金,完成收付手續和銀行結算業務。

2、根據審核無誤的手續,辦理銀行存款、取款和轉帳結算業務;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及時根據銀行存款對賬單,在月末作出相應調整,做到與銀行對帳單相符。

3、登記現金和銀行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保證帳證相符、帳款相符、帳帳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清更正。

4、正確編制記帳憑證,及時傳遞給會計登帳。

5、嚴格審核報銷單據、發票等原始憑證,按照費用報銷的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支付業務,做到合法準確、手續完備、單證齊全。不開遠期支票和空頭支票。

6、審核人員的薪金髮放名冊,按時發放職工的工資、獎金。

7、負責妥善保管現金、有價證券、有關印章、空白支票和收據,做好有關單據、帳冊、報表等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8、負責掌管公司財務保險櫃。

第八條移交手續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被撤銷、合併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

財務與會計管理規定2

第一條

凡銷貨或服務收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序填入當天之“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同時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不得漏開、短開或多開。

第二條

遇銷貨退回或重開發票時,均應將原開統一發票的收執聯收回作廢,並填制“銷貨退回通知單”,以赤字填入當天的“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列為其減項,同時在備註欄中註明原開發票日期,並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

第三條

遇銷貨退回應於銷貨發生的60天內依規定手續向當地税捐稽徵機關辦理抵繳,如超過60天者不得辦理抵繳已繳的營業税及印花税。故遇有銷貨退回或發票重開而其日期超過60天以上者,應由客户賠償税捐損失;退貨或發票遺失其原因如系外務員疏忽所致,則税捐損失應責由外務員負責賠償。

第四條

於銷貨當天若未能收回帳款時,交貨人(送達統一發票者)應與客户約定收款日並將填妥的“統一發票簽收單”交由會計員妥善保管,“統一發票簽收單”應具備下列各要點:

(一)交貨人(送達統一發票者)於“統一發票簽收單”上簽名。

(二)經辦人(成績歸屬者)於統一發票副聯簽名。

(三)填明約定收款日期及約定付款條件。

(四)客户正式蓋章後其簽收人簽名。

第五條

每筆未收款均應附有“統一發票簽收單”。若有銷貨當天未交出該簽收單或缺少規定要件的記載等情事,會計員應於次日上班早會前報由單位主管糾正,務必按規定辦理,

否則應由單位主管簽名負責。

第六條

會計員收回“統一發票簽收單”後,應即將其“約定收款日”及“付款條件”逐筆登載於“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的有關各欄中備查。

第七條

會計員應將“統一發票簽收單”按“約定收款日”的`先後秩序排列妥為保管,遇有攜出收款時應設登記簿由取單者簽名備查,若於當天未能收回帳款時應即向取單者收回註銷登記。

第八條

凡帳款約定收款日到達者,會計員應主動轉告帳款歸屬人或請單位主管派員前往收取。如有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情事發生時,前往收款人應將重新更改約定收款日填明於“統一發票簽收單”中,並將該單交回會計員註銷登記,及更改“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上的記載。

第九條

凡應收帳款其約定收款日不得超過一個月,若有超過此一期限者,會計員應報備單位主管在簽單上簽字同意。

第十條

帳款收回時,會計員應即將其填入當天“出納日報表”的“本日收款明細表”欄中,並過入“人名別應收帳款明細卡”中,憑此銷帳及備查。

第十一條

收回現金者,應於當日或翌日上班時如數交會計員入帳,若有延遲繳回或調換票據繳回者,均依挪用公款議處;收回票據的開票人若非與統一發票抬頭相同者,應經同一抬頭客户正式背書,否則應責由收款人親自在票據上背書,並註明客户名稱備查,若經查明該票據非客户所交付者,即視同挪用公款議處。

第十二條

票據到期日距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不得超過30天者,其超過30天以上者應由經辦人填具“交貨通知(請示)單”並依權責劃分辦法處理。凡帳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回

時應由經辦人提出與客户所立的合約書經單位主管呈報執行副總經理核准。

第十三條

凡銷貨退回或前開發票作廢者,若未取回原開發票收執聯作廢者,不得重開統一發票,惟經書面呈報總經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每月3日應詳填“各員未收款明細表”(淨額)兩份,由經辦人逐筆親自簽名承認未收,其約定收款日據統一發票開立日期超過1個月以上者並應註明原因,填妥後一份寄總公司財務部查核,一份呈報單位主管加強催收。

第十五條

“各員未收款明細表”總合計的金額應與月底當天的收款明細表的本日未收款餘額的數字相符,逾期1個月及2個月以上未收款明細表隨同“各員未收款明細表”一併呈報。

第十六條

凡遇客户惡性倒閉,或收回票據無法兑現或未事先言明,而於收款時尾款不付等情事,無法取得客户正式籤屬的“銷貨折讓證明單”時,均視同壞帳處理。壞帳的發生,除按外務人員待遇辦法等規定的賠償辦法辦理外,該筆交易的成交獎金不準發給,其已發給

者則應予追回。

第十七條

凡為維護市價事先與客户約定高開發票,銷貨折讓者,或事後同意客户尾款不付等情事發生,除應報請單位主管同意外,並應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詳填原因,由客户證明實收金額及證實簽章後,交回各單位會計員處,該筆交易原交易應辦退回同時再記一筆實收金額的銷貨記錄,其銷貨折讓後的金額若低於最低價者,仍須補辦低價請示手續。成交獎金之計算則依實售金額計算。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呈總經理核准公佈後實施,修訂時同。

財務與會計管理規定3

為了提高總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各辦事處財務、物資人員的專業素質,統一貫徹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核算制度,充分發揮財務、物資人員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作用,特就加強財務、物資人員歸口管理工作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財務、物資人員具有集團公司總部聘用,歸口於集團公司財務部管理。各辦公處財務、物資人員的業務工作僅對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並接受集團公司財務部的'工作安排。其它各部門包括辦事處經理無權干涉財務、物資人員的正常工作。

第二條經歷和財務、物資人員應以集團公司整體利益為重,在工作上既相互配合,又要相互監督。若辦事處同時經營藥健(食健)字和藥準字兩類產品,辦事處財務、物資人員要同時管理兩類產品的財、物,不得推諉,或向經理索要報酬。如經理與財務、物資人員之間產生矛盾,應分別向各自的歸口主管上級彙報。

第三條財務、物資人員都必須具有會計上崗證(物資人員除外),而且具備一年以上的實際財務工作經驗。各辦事處已聘用在崗的財務人員須於近日內將本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和上崗資格等相關證書複印件傳給集團公司財務部,複核審定其聘用資格。如不符合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要求,不得從事財務、物資工作,由辦事處經理重新安排其工作。

第四條各辦事處需要配備和新增財務、物資人員時,必須首先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報告申請,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安排招聘和資格審查工作。

第五條財務、物資人員的工資和獎金均由集團公司總部確定併發放。其中,各辦事處財務、物資人員獎金按其所在辦事處的獎金平均數確定,並從撥給辦事處的獎金中扣除後,由總部根據各辦事處財務人員的工作業績統一平衡後發放。

第六條財務、物資人員應服從集團公司總部的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在各公司、辦事處之間流動換崗。

本規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的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財務部。

標籤: 會計 財務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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