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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會計工作管理制度1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所經管的會計工作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移交手續的不得辦理調動或離職結算。

2、會計人員辦理移交前應處理完成有關業務,並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3、編制移交清冊時應逐項列明移交材料,包括會計憑證、帳冊、報表、印章、證券、發票收據、支票、文件、軟件、磁盤等實物資料。

4、一般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由財務部經理或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按移交清冊逐項登記點交,發現問題要限期清查。財務負責人移交時應由上一級財務負責人監交,移交人應對會計工作、重大收支、重要事項、遺留問題寫出書面材料。

5、接交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單上簽字,一式三份,每人各執一份。

6、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帳簿,不得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7、單位撤消、分立、合併時,相關工作比照上述手續辦理。

會計工作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使用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應當符合財政部門統一憑證、帳簿、報表的要求。

第二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或其他記帳人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三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有關人員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四條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集團財務管理部,並按國家制度報送有關財税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主管編制並上報。會計報表須有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簽字或蓋章。

第五條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六條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財務負責人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公司對調、離職人員手續另有制度的,從其制度。一般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經理作為監交人;財務經理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負責人作為監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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