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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5篇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5篇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興隆縣匯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結合各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興隆縣匯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財務部門及各單位檔案室共同負責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閲、嚴防損毀、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會計檔案的分類

第四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説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軟件數據資料、程序資料及存儲於磁性介質上的會計數據、程序文件等。

第三章會計檔案的保管

第五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各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會計檔案可暫由各單位財務部門保管,保管期限為1年。期滿之後,應當由各單位財務部門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檔案室統一保管。移交檔案室保管的會計檔案,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

第六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同時批准,可以提供查閲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閲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閲、複製登記制度。

第七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條本制度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制度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四章會計檔案的銷燬

第九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1、由各單位檔案室會同財務部門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2、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3、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各單位檔案室、財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

4、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五章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十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第十一條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各單位,在年底時要保存電算化檔案一式三份(電腦、移動硬盤、光盤均可)。

第十二條單位因撤銷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檔案室保管。

第六章會計檔案的移交

第十三條各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

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同時負責監交。交接完畢,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簽章。

第七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單位要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不需再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需要貫徹到各單位財務處相關人員。

第十六條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一: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二:會計檔案查閲流程圖

附件三:會計檔案移交流程圖

附件四:會計檔案銷燬流程圖

附件五: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計劃及制度培訓計劃表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建龍鋼鐵控股有限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二:會計檔案查閲流程圖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2

1.目的:會計檔案是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及分子公司。

3.會計檔案管理體系

3.1公司檔案室、財務部及各獨立核算單位檔案室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3.2公司總經辦、財務部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3.3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閲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閲,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4.會計檔案範圍

4.1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薄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4.2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4.3會計帳薄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輔助帳薄,其他會計帳薄。

4.4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説明和其他財務報告。

4.5財會電算化檔案:主要是存儲會計數據和程序的磁盤或光盤及其它存儲介質,系統開發運行中編制的各種文檔以及其它會計資料。

4.6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物資盤存表,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等。

5.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5.1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5.2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6.會計檔案不得自行借出。

6.1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會計資料的查閲或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閲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閲、複印財會資料時,應事前由公司總經辦批准。

6.2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閲、複製登記制度。

7.會計檔案的保管期

7.1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20、25年5類(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附後)。

7.2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7.3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7.4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的保管期限辦理。

8.會計檔案的銷燬

8.1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規定不得銷燬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8.1.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8.1.2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8.1.3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8.1.4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8.2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8.3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9.會計檔案的管理

9.1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9.2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公司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9.3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後原機構代管,各方可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9.4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9.5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9.6在建設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後移交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9.7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9.7.1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9.7.2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9.8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10.2本制度施行後,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牴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10.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3

人民醫院會計檔案管理制度4

1、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2、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財務科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科保管一年。期滿之後,編造清冊移交檔案室保管。財務科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3、會計檔案向外單位提供利用時,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冊,並應限期歸還。

4、各種會計檔案保管的期限:

(1)5年保管期:會計月、季報表

(2)15年保管期:總帳、明細分類帳;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會計移交清冊

(3)25年保管期: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

(4)永久性保管期:會計年度決算報表;會計檔案保管,銷燬清冊;職工工資及獎金髮放清冊。

5、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檔案室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科共同鑑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報領導批准後方可銷燬。銷燬時,應由檔案室、財務科共同派員監督。監銷人在銷燬後必須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領導。

6、會計檔案銷燬前,對本單位認為重要的會計資料,應復留存,以便備查。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4

1、公司的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含備查帳簿)、財務 報表、財務計劃 、財務分析等會計核算專業的文字、圖表和電腦軟盤資料 。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必須切實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

2、會計檔案由公司財務部負責管理,由主辦會計組織有關人員,嚴格按照《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要求,對會計檔案進行定期收集,審查核對,分類裝訂成冊或整理成卷、編制目錄及序號進行登記,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年度的會計資料歸檔時間為次年的2月底以前。

3、會計檔案由主辦會計負責保管,做到不丟失、不缺損、不爛、不被蟲蛀等,財務部定期不定期檢查會計檔案保管情況,及時處理檔案保管中存在的問題。

4、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歸檔的會計資料,按年、季、月順序立卷登記存放。

5、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閲檔案時必須向檔案管理人員打招呼,閲後近規定順序及時歸還原處。

6、公司各部門因公需要查閲會計檔案時,必須經財務部負責人同意,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閲。

7、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閲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及工作證,經公司領導批准,財務部負責人指定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閲,並要詳細登記查閲會計檔案人的'工作單位,查閲日期,會計檔案名稱及查閲事由。

8、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對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須經公司領導或財務部負責人批准後方能外借或複印,並辦理有關手續,外借期間不得轉借他人,不得拆散原卷冊,要限期歸還。

9、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和使用價值,分為永久、定期二類,定期保管期分為三年、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具體保管期限詳見附表。

10、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燬意見,由公司領導、財務部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共同簽定,嚴格審查,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報上級方管部門批准後執行銷燬。銷燬時應派人監毀,並在銷燬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應保存的資料,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11、由於單位人員的變動,會計檔案需要移交時,由移交人辦理交接手續,並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12、撤銷、合併單位和建設單位完工後,會計檔案應隨同單位的全部檔案一併移交指定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13、公司分設新單位時,由老單位根據帳面數編制財務移交表,雙方簽字作為新建單位建立新帳冊的依據,原憑證、帳冊等會計資料必須留在老單位。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5

一、對未歸檔會計資料進行日常管理。

(一)要求對各崗位記帳憑證的編號、整理、裝訂等,提出規範化要求。

(二)每月終了,要整理各個崗位的會計憑證和資料,集中保管。

(三)年終辦完決算後,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全年的會計資料收集齊全,並做好整理、裝訂、編號登記、分類及歸檔等工作。

二、進行會計檔案的管理。

(一)調閲會計檔案,要嚴格辦理借閲手續。凡屬本單位人員調閲會計檔案,要經會計主管人員同意;外單位有關人員需調閲會計檔案,要有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同意,並登記調閲檔案名稱、日期、調檔人單位和姓名、調檔的事由及歸還日期等。

(二)負責以保存期滿的會計檔案進行銷燬工作。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要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由財會部門會同檔案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共同鑑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進行處理。對需銷燬的會計檔案,要填寫'會計檔案銷燬清冊'。銷燬時,由單位領導指定檔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派員監督,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要長期保存,以便備查。

(三)會計檔案銷燬前,對本單位認為重要的會計資料,應複印留存。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6

第一條 會計檔案的範圍

會計檔案的範圍一般指會計憑證、會計數據、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五個部分。

1、會計憑證

包括自制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彙總表、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等。

2、會計數據

主要指電算化中的會計數據,包括以光盤存儲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包括報表格式和計算公式);會計軟件系統運行中編制的各種文檔和其他會計資料。

3、會計賬簿

包括按會計科目設置的總分類賬、各類明細分類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輔助登記備查簿。

4、會計報表

指按要求由財務部門上報的各種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勞資報表等。包括月報、季報、年報及其他臨時報表。

5、其他會計核算資料

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屬於經濟業務範疇,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緊密相關的,由會計部門負責辦理的有關數據資料。如:經濟合同、財務數據統計資料、財務清查彙總資料、核定資金定額的數據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第二條 主要會計檔案的生成

1、記賬憑證

根據原始憑證在計算機上直接編制記賬憑證,由計算機打印輸出。

2、會計賬簿

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員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各賬户的明細賬由計算機按月打印輸出。總賬由計算機按月打印出科目餘額表替代。

3、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由計算機按報表填報的要求打印輸出。

第三條 會計檔案的裝訂

會計憑證的裝訂

會計憑證每月裝訂一次,裝訂好的憑證按年分月歸檔。

裝訂前的準備工作:

①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日期、編號是否齊全;

②摘除憑證內的金屬物,對大的張頁或附件要摺疊成同記賬憑證大小,且要避開裝訂線,以便翻閲時保持數字完整;

③整理檢查憑證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號要查明原因。再檢查附件是否漏缺;

④記賬憑證上有關人員的印章是否齊全。

裝訂時的要求:

①用“三針中引線”法裝訂;

③憑證外面要加封面

③裝訂憑證厚度一般為1.5釐米。

裝訂後的注意事項:

①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②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

2、會計帳簿及報表的裝訂

各種會計賬簿由計算機打印輸出後,按月裝訂成冊。各類報表在報送後將留存的報表按月裝訂成冊。

第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

1、存儲在計算機中的會計數據要每日進行機內數據庫備份,每半月進行光盤刻錄。

2、賬表打印和日常核算同步進行,記賬憑證、刻有數據的光盤、打印出的各種賬表(經會計主管和系統管理員簽章後)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

3、會計檔案保管人員依據會計崗位工作職責的規定,對所保管的檔案內容及範圍負相應的責任。

4、各種會計資料包括打印出來的會計資料以及存儲會計資料的光盤等,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單位。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税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家税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税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税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由國家税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和個人可以舉報。税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製

第七條 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製;增值税專用發票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印製。禁止私印、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税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對發票印製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製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製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發票監製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製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製發票的企業按照税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製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製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税務機關批准的式樣和數量印製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製。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製。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税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以內印製;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商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 機關同意,由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指定的印製發票的企業印製。

禁止在境外印製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依法辦理税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税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税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准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税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税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税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税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 税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税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税務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未經税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禁止倒買倒賣 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六條 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税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税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 税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閲、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複製。

第三十二條 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税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税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税務檢查證。

第三十三條 税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税務機關需要將空白髮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發還。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税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税務機關在納税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税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 税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税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 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税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燬,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税款的,由税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税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國家税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税收徵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税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佈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税務局1991年發佈的《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8

1.會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門,也是學校的重要檔案之一,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史料的證據,學校必須切實地把會計檔案管好。

2.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3.學校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都應由財務會計部門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單位財務部門保管一年,期滿之後,原則上應由財務會計部門編造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部門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報單位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銷燬。

5.按規定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派員監銷,也可請主管部門參與監銷。

6.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以前,應當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情況報告本單位領導。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9

一、酒店財務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

二、會計經理每年對酒店財務會計檔案按種類、分年度裝訂成冊,並在封面上記載檔案內容、時間、頁數、編號予以歸檔;

三、財務會計檔案須按國家《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時間進行保管。

四、財務會計檔案未經總經辦批准不得外借,內部借閲須經財務總監批准並辦理相關借閲登記手續。

五、財務部的管理人員因工作變動,需辦理檔案移交手續,監交人、移交人和接收人須在移交清單(冊)上籤認。

六、財務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銷燬時,會計經理須提交書面銷燬意見及需銷燬的會計檔案清冊,經財務總監審核,呈報總經辦批准後執行。銷燬時,由會計經理與總經辦指定人員共同銷燬,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名及加蓋公章。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0

1、醫院會計檔案的管理應接受衞生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2、醫院每月、每年形成的會計核算資料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整理,按程序編號訂裝成冊、歸檔管理。

3、各種財務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屆滿需要銷燬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銷燬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會同財務科共同鑑定、編制造冊,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4、財務人員調離和離職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5、借閲財務會計檔案必須履行審批、登記、註銷手續。

6、對會計業務的重要核算資料要設專櫃嚴密管理。其他會計檔案管理事項按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1

1、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業務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科學管理,妥善保存,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2、財務處的全部會計檔案,由財務處長指定專人負責裝訂、整理及造冊,財務處長(或指定人員)負責保管一年,一年後移交檔案室保管。

3、對記賬憑證,應在每月終了10日內按編號順序裝訂成冊,裝盒保存。

4、每年終了20日內,要將全年所有賬簿集中整理,裝袋保存,將所有會計報表按順序裝訂成冊,妥善保存。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2

一、總則

為加強公司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會計檔案的界定和主管

會計檔案是指公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材料。

財務部為會計檔案主管部門。

財務部建立和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閲和銷燬等管理制度。

公司接受上級財政機關和檔案業務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與檢查。

三、會計檔案管理

財務部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部保管1年。期滿後原則上編造清冊移交公司檔案部門。

檔案部門接受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拆封重新整理的,會同財務部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會計檔案應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公司內查閲會計檔案要按規定辦理手續。上級機關或外單位需要查閲的',要經公司領導批准,且派專人陪同閲看;原件不得借出。

下屬單位(分、子公司)撤併,會計檔案應隨同轉移到上級控股公司或指定部門,並辦理好交接手續。

各種會計傑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人永久、定期二類,詳見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起算。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的,由公司檔案或財務部提出銷燬意見,並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報經主管批准後銷燬。對尚未了結的債權、債務和法律糾紛涉及的原始資料,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結束為止。

由財務和檔案部門共同派員監銷。會計檔案銷燬前,監銷人應認真清點核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名,並將監銷情況上報有關領導。

四、附則

本辦法由財務部會同檔案部門解釋、執行,經總經理批准頒行。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3

一、使用語音室上課的教師必須經過技術擦作培訓,嚴格按操作程序進行操作。

二、每學期每班第一次使用語音室時,必須對學生進行培訓教育。

三、語音課一般按學校排定的`時間進行,臨時變動,應及時與分管責任教師聯繫,以便合理安排。

四、分管責任教師應協助上課教師做好課前準備和課後檢查工作,保證教學順利進行。

五、教師在上語音課之前或之後都應檢查有關設備是否完好,用後填寫使用情況登記表,如有損壞,及時與分管責任教師聯繫,酌情處理;若隱情不報,事後加倍處罰。

六、學生進入語音室後,須接受老師的指導,按座位表就坐,不準隨便調換座位。

七、使用者(學生)應嚴格遵守使用規則,聽音時仔細檢查耳機性能。先把音量調到最小,方可開機。聽音設備不得作收音、娛樂及其它用。不準拆接電器線路。耳機、話筒應該輕拿輕放,不準敲打。如發現機子故障或損壞,應立即與教師聯繫,以便妥善處理。如屬不按要求使用而造成損壞則要追究個人責任。

八、遵守紀律,愛護公物,注意衞生,保持室內整潔;責任教師每天必須檢查室內衞生情況,每星期徹底打掃室內衞生。

九、人離語音室,要切斷電源,關好門窗,並上鎖,以保安全;責任教師應每天檢查以上內容,以策萬全。

十、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語音室。

十一、造成損失有相關人員負責賠償,教師操作不當由教師自行負責;語音室責任教師負責設備安全、日常維護以及衞生等,玩忽職守者除負責賠償損失外,還應扣除“教師發展評價”考核分10分。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保證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會計檔案管理部門

1.公司檔案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在專門地點保管。保管地點應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黴、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

2.財務部門及公司內部有關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須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閲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閲、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會計檔案歸檔的範圍

1.會計憑證。包括外來的和自制的各種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彙總表,涉及對外對私改造資料,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及餘額調節表等。年度終了都必須按照規定歸檔。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各種輔助登記簿等。

3.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制度》規定和主管部門臨時通知編報的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説明書。上級主管部門對報告的批覆及社會審計的審計報告。

4.其它會計核算資料。凡與會計核算緊密相關的,由會計部門負責辦理的有參考價值的數據資料。

5.增值税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第四章會計檔案的整理

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將裝訂成冊的會計檔案進行整理立卷。各種會計檔案應按會計檔案材料的關聯性,分門別類地組成幾個類型的案卷,將各卷按順序編號。

1.會計憑證。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將裝訂成冊的憑證,統一登記案卷目錄,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裝訂:根據憑證的.多少,分散裝訂,做到整齊、牢固、美觀。

(3)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號碼、裝訂人簽章等。

2.會計賬簿。

各種會計賬簿辦理完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會計賬簿在辦理完年度結賬後,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欄填寫“結轉下年”字樣,不填其它內容。

(2)會計賬簿在裝訂前,應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個賬户賬面是否齊全,是否按順序排列。

(3)活頁賬簿去空白頁後,將本賬面數項填寫齊全,撤去賬尺,用堅固耐磨的紙張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不同規格的活頁賬不得裝訂在一起。

(4)會計賬簿的裝訂順序:

會計賬簿裝訂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户目錄→按本賬簿頁數順序裝訂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

(5)裝訂後的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頁現象。

(6)賬簿裝訂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人印章。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5

第1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它是記錄和反映各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日記賬、明細表、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和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財務分析及統計報表和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往來對賬確認表、驗收回單、銷售合同、採購合同、外來文件、外發文件、內部文件、會計檔案保管清單、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

第2條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二種,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5年、25年,共5類。各類檔案的對應保管期限閲附件。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凡與國家的規定有衝突的,視同自動作廢。

第3條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核算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打印憑證、賬簿,並按本制度進行管理。

第4條各辦事處因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上交財務部。

第5條會計檔案應按以下內容進行歸類和編號:

1、憑證:大類編號為a。

憑證設置要結合企業實際,可按崗位對應設置,可分為:現金憑證,編號1001-1***;銀行憑證,編號20xx-2***;銷售憑證,編號3001-3***;採購憑證,編號4001-4***;轉賬憑證,編號5001-5***。可依實際情況分得更細。

2、賬簿:大類編號為b。

賬簿編號應當按照科目的次序進行連續編號:總賬賬簿編號為01;現金賬簿為02;銀行賬簿編號為03;以此類推。

3、財務報告:大類編號為c。

財務報告分為會計報表、財務分析和成本報表。1月會計報表編號為101。2月會計報表編號為102,以此類推;1月財務分析編號為201,2月財務分析編號為202,以此類推;1月成本報表編號為301,2月成本報表編號為302,以此類推。

4、應收賬款往來確認:大類編號為d。

應收賬款往來確認編號按照月份進行連續編號:1月有一本編號為101;2月沒有對賬確認,沒有編號;3月有兩本編號為302-303;四月有三本編號為404-406;以此類推。

5、應付賬款往來確認:大類編號為e。

應付賬款往來確認編號按照月份進行連續編號:1月有一本編號為101;2月沒有對賬確認,沒有編號;3月有三本編號為302-304;四月有兩本編號為405-406;以此類推。

6、驗收回單:大類編號為f。

驗收回單編號按照月份進行連續編號:1月有五本編號為1001-1005;2月有10本編號為20xx-2022;3月有八本編號為3016-3023;以此類推。

7、銷售合同:大類編號為g。

銷售合同編號按照簽訂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20xx年1月3日簽訂第一份合同,編號為-01;20xx年2月5日簽訂第二份合同,編號為-02;以此類推。

8、採購合同:大類編號為h。

採購合同編號按照簽訂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20xx年1月6日簽訂第一份合同,編號為-01;20xx年2月1日簽訂第二份合同,編號為-02;以此類推。

9、其他合同:大類編號為i。

其他合同編號按照簽訂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20xx年1月6日簽訂第一份合同,編號為-01;20xx年2月1日簽訂第二份合同,編號為-02;以此類推。其他合同主要包括基建合同、租賃合同等。

10、銀行對賬單:大類編號為j。

銀行對賬單編號按照月份進行連續編號:1月有三張編號為1001-1003;2月有八張編號為20xx-2022;3月有六張編號為3012-3017;以此類推。

每月銀行對賬單上必須有一張銀行餘額調節表。

11、外來文件:大類編號為k。

外來文件編號可按時間順序並結合分類進行連續編號,如-1(分類)-01。非重要的外來文件可以不存檔。

12、外發文件:大類編號為l。

外發文件編號可按發生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如-01。

13、財務制度:大類編號為m。

財務制度編號可按發生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如-01。

14、財務通知:大類編號為n。

財務通知編號可按發生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如-01。

15、審批文件:大類編號為

審批文件編號可按發生時間順序進行連續編號,如-01。主要包括經營活動審批文件。一般來講,涉及與會計賬務處理有關的審批文件都要將原件放入憑證裏,再複印一份存檔,以便於查閲和再複印之用。

16、工作報告:大類編號為p。

工作報告編號按照發生時間順序分兩種進行獨立編號:一種是向上級彙報的報告,編號為-1(向上級彙報)-01;另一種是下級或同級送財務部的報告,編號為-2(向財務部彙報)-01。

17、內部文件:大類編號為q。

內部文件編號可按時間順序進行編號,如-01。主要包括內部部門之間的通知、知會書等與會計賬務處理無關的重要性文件。

18、管理清單:大類編號為r。

管理清單編號按照時間順序進行編號,如-01。主要包括檔案管理目錄彙總清單、檔案移交清單、檔案銷燬清單、檔案借出登記清單、崗位檔案責任管理清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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