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還要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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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通信公司工作,該公司是通過勞務公司招聘的,在籤合同時,合同條款明確説明如果在合同期未到的`情況下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離職要賠1000元給公司,未了得到這份工作,很多人都在不情願的情況下籤約了,這樣的合同條約算不算違反勞動法啊?根據我國勞動法無論是用人單位裁員還是員工辭職,都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為什麼我們已經盡了義務通知還要我們賠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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