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關係 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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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畢業就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
簽訂3年合同。(期間沒有交過任何保險)
10個月之後我因家裏有變故必須回家。
因此我遞交了書面辭職申請與辭職報告。
按道理來説我應該30天后正式離開公司。
但是當時的'領導在2個星期之後和我説,我手邊沒什麼工作,就叫我可以走了。
於是我就回家。一個月之後電話致那個公司(因為我家在外地)索要離職證明。
但是那家公司部給開,説我沒打招呼就走。欠缺交代什麼什麼的。
所以我的人事關係就一直在那家公司出不來。
我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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